。
其供出編造之犯。
并着緝獲錄供。
一并解京質訊。
其江甯許姓店内、原刻闆九塊。
所叙何語。
亦不可不徹底根究。
并着高晉、即派誠幹大員、前往該店。
将闆九塊、立時起出。
驗明封固。
亦即解京備核。
至此案楊世榮、系在安省就獲。
而王添順令許姓書坊刊刻。
則系江甯省城之事。
高晉雖駐河工、董辦堵築諸務。
省會重地。
豈有不交在城司道等官、及伊中軍、家人、留心查察。
何竟聽其售賣日久。
毫無見聞。
直至傳播安省。
始經該處地方官盤獲。
高晉所司何事。
以久任封疆。
不應疎略若此。
甚屬非是。
高晉、着傳旨嚴行申饬。
其所交查拏緊要各犯。
務須上緊嚴拏。
毋任漏網。
如再不認真查辦。
則其取罪尤重。
必不能複為曲貸也。
将此傳谕高晉、并令裴宗錫知之
○又谕、現獲之楊世榮、自應照妖言惑衆例。
從重問拟。
其供出同編造之胡老八、亦系案内要犯。
除谕高晉、在江甯等處嚴拏外。
并着裴宗錫、速饬安省各屬、上緊緝拏務獲。
派委妥員。
嚴行管押。
解京審辦。
至此案系在安慶地方。
經懷甯縣知縣盤獲。
該撫自應一面錄供奏聞。
一面知照總督、協拏要犯。
并案查辦。
方為正理。
至高晉、現在淮徐一帶、辦理河務。
此事并非伊所辦。
乃摺内會銜合奏。
殊屬非是。
高晉必不知此事。
已另降旨申饬。
督撫辦理地方公務。
于常行案件。
例得聯銜入告。
至遇關系緊要之事。
即當各就所辦。
迅速直陳。
今裴宗錫摺内、列入高晉之名。
不過因此事首先編造刊刻。
系在江甯。
恐先行奏聞。
未免于總督有礙。
故以此為取和之意。
以此類推。
設或總督有不公不法之事。
巡撫亦必不敢據實上聞。
封疆大吏、豈宜如此意存瞻顧耶。
裴宗錫、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旨并着寄與高晉閱看
○命大學士李侍堯、在紫禁城内騎馬。
并賜黑狐端罩
○以頭等侍衛德保、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冠軍使明善、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戊子。
谕、和郡王綿倫薨逝。
伊雖無子嗣。
現有親弟二人。
按兄終弟及之例。
應得襲爵。
着宗人府于綿偱、綿倬除服後。
帶領引見。
候朕簡定。
至向來王等襲爵。
惟軍功勳舊諸王。
例應世襲罔替。
此外如怡賢親王之公忠體國。
經皇考特恩。
有世襲罔替之旨。
亦應遵守勿替。
其餘恩封諸王。
襲爵時、例應以次遞降。
蓋承恩封爵。
宜有親疎之别。
若不限以等差。
則國家延祚奕世。
王爵愈積愈多。
既不免于冗濫。
且與勳勞世及者。
無所區分。
亦非所以昭獎勸。
此展親之恩。
不得不示之節制也。
即如和勤親王永璧、襲爵時、已應降襲郡王。
朕念其為和恭親王嫡長子。
朕之親侄。
不忍降封。
是以仍襲親王。
迨至綿倫、則不得不遞減為郡王矣。
今繼綿倫襲爵者。
于例應降封貝勒。
但朕究念其為和恭親王之孫。
且綿倫襲爵未久。
即嬰疾早逝。
弗克長享藩封。
殊為可憫。
今若照例改為貝勒。
則是和恭親王薨後。
未五年而王爵已失。
于心實有所不忍。
此次仍着加恩襲封郡王。
将來再遇應襲時。
即照例遞行降襲。
又念諸王遞降之例。
自貝勒貝子公以下、至奉恩将軍、不過六七傳。
即至奉恩将軍世襲罔替。
朕心仍有所不忍。
嗣後着加恩、凡親王以次遞降者。
至鎮國公而止。
郡王以次遞降者。
至輔國公而止。
其公爵、均着世襲罔替。
俾我大清國億萬斯年。
親王郡王之子子孫孫。
均得永延世澤。
恪守恩封。
以稱朕笃厚宗親至意。
着為令
○吏部議覆、編修勵守謙等借欠不還、并禦史範宜賓等審訊草率。
請分别議處。
得旨、勵守謙、學問本屬平常。
亦非辦書館必不可少之人。
着照部議革職。
富爾敏、與範宜賓、同城辦事。
漫不經心。
扶同率結。
亦着照部議、降二級調用。
至紀昀不能約束伊子、緻令借欠生事。
固屬咎有應得。
但其學問尚優。
為四庫全書處得力之人。
着從寬改為降三級留任。
仍令在館辦裡總纂事務。
張若溎、于範宜賓等審斷未協之處。
既經查出。
并不即行參奏。
實屬不合。
但詢無瞻徇囑托情弊。
着從寬改為革職留任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西華縣民誗天來女誗氏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圖思德奏、巡查關隘、探得邊外信息緣由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據兵部奏、該署督用八百裡傳牌、趕回奏摺。
恐未必即系此件。
業經傳谕圖思德、令将所奏究屬何事。
何以亟須趕回緣由。
明白回奏。
并即将趕回原摺、交袁守侗看過。
一并馳封進呈。
該署督務須據實奏出。
倘稍有諱飾作僞。
則更自取重戾矣。
至所奏總兵吳萬年禀稱。
緬匪欲懇求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