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茂、丹兜、白石、西海、惠來、小江等各鹽場。
每年應徵場課。
自乾隆四十年為始。
即令委管各員。
就近徵解。
于奏銷冊内。
開造委員職名。
一體考察。
分别議叙議處。
從之。
○兵部議準、鴻胪寺卿江蘭奏稱、向例營伍廢弛。
該将備等議處。
皆由提鎮揭參。
是以免其處分。
至各省巡查之年。
經督撫查閱參奏者。
并不由提鎮題揭。
自應與将備等。
一體分别議處。
嗣後如提鎮本标将備。
有廢弛營伍者。
即将該提鎮。
照不操練軍士例。
降二級留任。
如系督撫本标。
将該督撫。
照怠忽因循例。
降一級留任。
至提鎮标将備内。
有年力衰頹。
弓馬不堪之員。
該提鎮不豫行題參。
照徇庇例。
降三級調用。
從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關帝廟。
○谕、據徐績覆奏體訪該省學政一摺。
内稱現任學臣莊存與抵豫未久。
容悉心體訪。
屆期據實具奏等語。
殊不曉事。
朕前谕各督撫。
于學政差滿回京時。
各就所見。
秉公據實密奏。
原指四品以下之翰、詹、科、道、部屬等員。
或其才具。
有可備道府及兩司之用者而言。
若侍郎、閣學及三品以上京堂。
皆朕所簡擢。
其平日能否辦事。
素所深知。
又何必複藉督撫之體察況三品以上。
官階已崇。
亦斷無因督撫奏其娴于吏治。
轉用為道府及兩司之理。
今徐績既有此奏。
恐他省督撫。
亦有似此未能體會朕意者。
着再傳谕各督撫嗣後各省學政。
如系四品以下人員。
均于其任滿時。
據實察核。
分别密奏。
若系三品以上大員。
如考試不公不法之事。
即随時糾參不得稍存瞻徇。
至其任滿回京。
祇叙其在任聲名若何。
毋庸将其才情是否堪勝外任之處。
瑣屑叙入。
○兵部侍郎高樸、軍機章京永保、會同署山西巡撫巴延三覆奏孔傳章控告逆黨一案。
臣等遵旨。
于正月二十六日。
同抵汾陽。
提犯審問。
據王老娲兒供系東阿縣人。
向在壽張縣武接武當鋪傭工。
因王倫起事。
與街鄰徐大振等、約同逃往山西。
至武鄉南關遇見武接武。
告知當鋪被搶緣由。
武接武、因系本鋪雇工即帶回家。
路遇孔傳章盤問。
聞系姓王。
又從壽張逃來。
即指為逆黨。
扭禀巡檢。
巡檢即訊供解縣。
該縣複詳加審訊委系良民。
遂行保釋等語臣等調閱縣卷。
查照巡檢申解印文及該縣審斷判案與所供相符。
且據東省咨稱、徐大振、王燦禮、系壽張退役。
張宏斌、陳朗、向業縫衣生理。
俱安分良民。
并非從逆之劉煥、冀盤佑、二犯。
因複提孔傳章、诘問所控各情。
有何證據。
該犯神色倉皇。
無可置喙。
其為虛捏無疑。
得旨、看來此事系屬誣告。
但孔傳章因何如此誣告之故。
則應究明。
不可含糊。
尋奏、據該犯供稱、上年首告時。
原圖得賞。
嗣經地方官審虛。
未敢再控。
後因毆傷文水縣人李廷、懼罪潛逃至京。
與素識之武有太、武元宰張克功等商量。
令其代寫呈狀。
捏造虛詞。
希冀告準。
可以免罪。
是該犯平日本非安分之人。
又敢誣良妄控。
例應照律反坐。
但現值嚴拏逆黨之時。
遽将孔傳章按律拟罪。
恐愚民疑懼。
反緻不敢出首。
請将該犯、照兇惡棍徒例。
改發烏噜木齊。
給兵丁為奴。
其訟師武有太等、并請就近查拏治罪。
以儆刀頑。
下部議行。
○壬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刑部議覆浙江巡撫三寶奏稱、竊盜連犯兩案情罪相同者既于一案内。
從重問拟斬絞具題又将該犯另案情罪。
于本案内聲明則另案不過虛拟罪名。
向來分案具題。
實屬因循舊例。
嗣後請照二罪俱發各等者。
從一科斷之律。
歸于一案具題。
另案咨部完結。
應如所請。
從之。
○癸巳。
令懿皇貴妃行初祭禮。
上命皇十五子顯琰奠酒。
○谕曰、畢沅奏陝西關中書院。
延請掌教一摺。
據稱訪察各屬院長。
向來多系上官同僚。
互相推薦。
遂至徇情延請。
有名無實。
現饬各屬。
務選端謹積學之人。
加意振作。
将所請院長姓名籍貫。
更換到館日期。
造冊詳報撫藩衙門察核等語。
所辦好。
已于摺内批示。
書院為作育人材之地。
如果院長得人。
實心課導。
自可冀造就英才。
以收實效。
如江蘇紫陽書院之沉德潛、彭啟豐、尚堪稱師儒之席。
各省類此者。
自不乏人。
而如畢沅所稱。
上官同僚。
互相推薦。
遂爾瞻徇情面。
委曲延請。
不問其人之是否文行兼優。
而各院長等、亦惟以脩脯為事。
不以訓迪為心。
甚有視為具文。
講席久虛。
并不上緊延師。
以緻師徒星散。
有名無實者。
所在諒皆不免。
其事自當責成督撫。
以期實濟。
着傳谕各督撫、嗣後無論省城、及各府州縣大小書院。
務訪學行兼優者。
俾主講席。
其一切考核稽查之法。
并照畢沅所奏辦理。
着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曰、李湖前在直隸道府任内。
辦事頗屬認真。
朕特加賞識。
彼時直隸大員。
如方觀承、周元理、于實力辦公之外。
尚各兼辦差務。
惟李湖在直。
則專留心地方吏治。
似不以辦差為急務。
而其受朕鑒賞轉在此也。
是以加恩擢用。
自應倍加奮勉。
以副委任。
乃自簡任滇撫以來。
諸事遠遜于前。
即如籌辦銅觔。
酌撥銅款等案。
屢經戶部指駁。
其不能實心任事可知。
雖節次傳旨申饬。
念其尚屬因公錯誤。
暫為姑容。
今彰寶于保山縣王錫、取用什物等項。
計銀至四萬餘兩之多。
李湖同在滇省。
豈竟漫無聞見。
乃隐忍緘默。
從無一字奏及。
其心尚可問耶。
各督撫在任。
如有貪婪劣迹。
固不能掩兩司耳目。
然朕亦不肯以此事責之兩司。
若督撫同在一省。
則彼此皆當互相稽察。
今彰寶在滇。
狼籍若此。
李湖不據實劾奏。
實難辭咎。
吏部議以革任。
自屬分所應得。
李湖着革任。
帶布政使銜。
自備資斧。
前往四川軍營。
會同鄂寶等、辦理軍需奏銷事務。
以觀後效。
其雲南巡撫員缺。
着李瀚補授。
所遺江西布政使員缺。
着楊魁調補。
安徽布政使員缺。
着李質頴補授。
其巡視兩淮鹽政。
着伊齡阿去。
淮關監督事務。
着寅着管理。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李質頴奏稱、江都、甘泉、二縣。
食引滞銷。
乾隆三十五年奏準。
自庚寅綱起。
于額銷數内。
融出五分。
在于江西、湖廣、行銷。
迄今已閱四綱。
積鹽帶銷。
将及一半。
商本已得歸回。
其融綱之引。
賣給綱商。
複得窩價。
該商等情願将引價銀兩。
自甲午綱起。
按年呈繳充公。
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九百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