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餘夥黨。
仍彼此關會。
互相躧緝。
并據裴宗錫、同日奏到、訪獲丁洪奇、張菊、二犯。
搜出鈔經一本究稱、得自河南樊明德所傳。
複拏獲夥犯丁本禮等五名。
現在嚴行審訊等語。
是樊明德、實為此案首犯。
不可輕縱。
其安省已獲各犯。
即應先行訊究。
未獲案犯。
仍着兩省巡撫、饬屬不分畛域。
上緊查拏務獲。
毋任漏網。
至其鈔經内、有換乾坤換世界、反亂年、末結年等悖妄字樣。
與山東逆匪王倫等編造惑衆之語。
大略相同非尋常邪教經卷可比。
着傳谕徐績、裴宗錫、榮柱、将此案要犯。
各就現獲地方。
速行嚴訊。
從重問拟。
不得稍存姑息。
并當實力窮究未獲各犯。
一并緝拏重處。
務絕根株。
勿留餘孽滋患。
○福建巡撫餘文儀疏報、乾隆三十八年。
侯官、福清、羅源、古田、同安、龍溪、建安、瓯甯、泰甯、連城、霞浦、福鼎、福安、壽甯、大田、龍岩、淡防廳等十七州廳縣。
開墾水旱民屯田地、十七頃十二畝有奇。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淮甯縣民張喜妹張氏。
○庚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曰、僧人悟明、紮傷行濟身死一本。
因在保辜限外照例減等杖流。
所拟未為允協。
此案悟明、先用刀紮傷行寬。
及行濟聞喊趕往。
悟明複持刀連紮行濟頂心、肩背、項頸、咽喉左右多傷行濟旋因咽喉潰爛殒命其死既由于緻命重傷。
且逾辜限僅止四日。
未便照常末減。
況悟明既系僧人。
既應守戒乃逞兇連紮二人。
一死一傷。
實為很惡。
悟明、仍着問拟絞監候。
并入本年秋審情實。
以示懲儆。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
遇有僧人行兇斃命之案。
俱不得輕議寬減。
○谕軍機大臣等、前遣劉浩、往昌平閱看明十三陵情形。
回程時、曾奏稱該處牆内、有諸王園寝二處。
朱紹美因有回乾樹株。
欲行變賣另蓋看守房屋并稱朱紹美雲、曾經奏聞等語。
因令軍機大臣、傳詢朱紹美據稱滕懷王墓旁、并無房屋雖官設看守人戶。
住居遙遠。
難以照料。
紹美拟欲就近添蓋小屋六間并築圍牆。
約需銀八九十兩因查晉獻王墓旁。
有回乾柏樹、大小三十餘株。
已皆枯朽。
是以奏明、将此項樹株變價。
以為蓋造房屋之用。
并經告知昌平州。
将樹株查估。
其房屋現在興工。
尚未完竣。
樹株亦尚堆墓旁。
曾有人還價六十兩。
因價少未經賣去等語。
滕懷王墓旁無屋。
并非急于應辦之事。
朱紹美、何必将回乾樹株籌辦。
即因所費無多。
轉移甚便。
亦當告知官為經理。
不應自興工作。
恐其借售樹蓋屋為名。
将牆内樹株。
影射夾帶。
或有奸商向其愚惑。
藉端私買等弊。
皆不可知。
勝國陵園。
現在為之設守戶禁樵采。
實屬我朝仁政。
豈可聽人傷其樹木。
若其後裔自行戕伐。
尤為不可。
着傳谕周元理、密饬霸昌道盛住、就近查明。
朱紹美所稱是否實情。
此外有無情弊。
即行據實覆奏。
尋奏、查晉獻王墓。
牆屋坍塌。
存有柏樹、大小三百餘株。
其砍伐之三十九株。
實系回乾之樹。
又查滕懷王墓。
并無牆屋。
亦無樹株。
朱紹美于墓旁新蓋屋六間。
詢據陵戶稱、朱紹美欲蓋此屋。
因将晉獻王墓乾樹。
砍伐變價以為起屋之費。
并無别情。
報聞。
○又谕、據德風等奏海城縣訪獲旗人劉得智等、私立混元、紅陽會邪教。
又錦縣、承德縣、及牛莊巡檢訪獲一炷香、如意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