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太後駐跸避暑山莊。
○甲申。
上奉皇太後幸一片雲侍膳。
○戶部議準、閩浙總督鐘音疏稱、寶福局鑄錢、需銅六十萬斤。
請委員往滇省采買。
從之。
○升任江西布政使署巡撫李瀚疏報、乾隆三十八年。
新建、豐城、進賢、宜春、分宜、萍鄉、萬載、清江、新淦、新喻、萬安、安福、永新、宜黃、南豐、上饒、玉山、廣豐、弋陽、貴溪、興安、鄱陽、星子、南康、上猶、崇義、定南、信豐、甯都等二十九州縣。
勸墾老荒、及額外新生田、地、山、塘、三十六頃九十六畝有奇。
○豁除江蘇上海縣坍沒廢田三頃八十五畝有奇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息縣民盛典妻李氏。
○乙酉。
谕軍機大臣曰、富德、在絨布一路。
原不過為牽綴賊勢之計。
未必即能攻進。
此時亦不宜輕舉妄動。
俟阿桂、明亮、攻至噶喇依。
其南路一帶之賊。
自必窘迫。
富德若察見馬爾邦等處賊人。
有抽徹慌亂情形。
即相機設法打進。
又可添一路、攻剿噶喇依。
自屬有益。
富德可借此立功。
務當努力。
○丙戌。
谕軍機大臣曰、巴延三奏、查抄虧缺軍需站員冀國勳家産、訊據伊親弟冀國維供稱、伊弟兄四人。
長國勳、次國猷、嫡出。
次國維、國紀、庶出。
國紀早故。
國勳于乾隆十六年分析家産。
國猷挈家赴京。
在胭脂胡衕放賬生理。
國勳将所有家私。
于十七年變賣。
攜帶眷口。
赴京選官。
曆任山東縣丞、貴州州同、四川通判、從未回家。
總于京城居住。
原籍并無财産存留等語。
冀國勳虧缺軍需。
至八萬九千餘兩之多。
必有隐匿寄頓情事。
今查封本籍。
祇有伊庶出分居之弟國維在家。
所存僅破屋數間。
而國勳所有田産。
久經典賣。
是冀國勳現無本籍赀财。
據冀國維供稱、國勳久住京師。
伊同母之胞弟國猷、亦挈眷在京。
放賬生理。
冀國勳家屬。
或現與伊弟同住。
或各有住宅。
托國猷為之照料。
甚至侵蝕軍需銀兩。
暗中寄京。
交國猷代為收存營運。
均未可定。
着傳谕英廉、即速确查冀國勳、在京家産。
并拘冀國猷到案。
嚴切訊鞫。
一一究追。
毋得稍有隐匿。
仍即據實覆奏。
至冀國勳侵虧累萬。
或因川省程途遙遠。
仍在任所藏匿寄頓。
亦情理所必有。
并傳谕文绶、嚴密究追。
毋使貪黩之人。
得遂侵虧私計。
巴延三奏摺、并着鈔寄閱看。
○命編修湯先甲、提督廣東學政。
○丁亥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膳。
○吏部議準、署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奏稱、山西省豐鎮廳、所屬張臯兒地方。
路當孔道。
五方雜處。
向無專員駐劄。
距該廳等衙門甚遠。
查察難周。
查有豐鎮廳、所屬高廟子巡檢。
缺簡事閑。
請移駐張臯兒适中要地。
以資彈壓。
再甯遠廳所屬地方。
惟東鄉最要。
距該廳一百八十裡。
管轄難周東鄉之後營子村、人多事冗。
必須專員分駐。
查甯遠廳、及巡檢、同在一處。
又有司獄管理雜事。
巡檢甚閑。
請移駐後營子村。
分防稽察。
從之。
○工部議準、兩江總督高晉疏稱、海門同知。
在裙帶河、茅家鎮适中之地。
建蓋衙署庫獄。
較官河汛更要。
請将官河汛千總。
移駐海門廳署旁。
即于官河汛防兵内、抽兵二十名。
同原派茅家鎮防兵十名、共三十名。
以資戍守。
其官河汛、即以協防大港之外委移駐。
所有原防茅家鎮之外委。
徹調回營。
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