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前楊景素奏、于壽張縣趙家堌堆地方。
拏獲犯婦趙張氏。
因思該犯婦自京逃回東省。
必由直隸地方。
何沿途毫無盤诘。
随谕周元理、查明參奏。
茲據覆奏、該犯婦若由陸路逃回。
則經良鄉、涿州、至景州、一帶出境。
如由水路。
則系通州、天津、運河一路潛回。
并大道以旁僻路尚多。
亦可繞抵東省。
俟其解京。
訊取确供。
按其經由路徑月日。
即當分别查參等語。
前楊景素、奏報拏獲趙張氏。
已批令即速解京嚴訊。
計日即可解到。
着傳谕大學士舒赫德等、于該犯婦到案時、嚴行訊究。
其自京脫逃後。
系由何路潛回東省。
及在何處逗留。
并經過月日。
逐一訊取确供覆奏。
以便饬交周元理查辦。
○又谕、據巡漕禦史邱日榮奏、滇省運員張绶佩、委運銅觔抵津。
理應于起剝後。
迅速北上。
乃該員因乏運費。
任意稽延。
除一面移會地方官查照辦理外。
應請敕下直隸總督、倉場侍郎、細加盤驗。
逐一查明具奏等語。
着照所請。
令周元理、富察善等、派委明幹大員。
詳查張绶佩、在津剝運稽遲緣由。
并前領水腳銀兩。
是否因公實用。
其所運銅觔。
有無虧缺。
即行據實查辦具奏。
并谕邱日榮知之。
尋奏、查雲南委員張绶佩、領運乾隆癸巳年二運一起。
正銅七十二萬斤。
餘銅一萬六千三百斤。
于六月十九日、全數運抵通州。
當經盤驗。
正銅無缺。
僅少餘銅一千五百餘觔。
面詢該員。
據稱、系沿途搬運起剝、磕碰零星折耗。
似屬實情。
又查該員于雲南、湖北、江南、三處。
共領得水腳銀、六千四百八十二兩四錢。
為沿途船戶支領之用。
又領有雜費銀、九百五十八兩。
為置備筐簍繩索、夫工犒賞等用。
至途中起剝、守凍、等費。
俱應運員墊用。
差竣旋滇補領。
該員墊銀、一千五百餘兩。
俱有所在地方官印結為據。
運抵天津。
無赀可墊。
在津竭力設措。
始得開行。
查該員自泸開幫。
迄今抵通。
其實曆行程。
尚在定例十一個月之内。
亦未逾限。
是該員并無情弊。
請交戶部查核。
下部知之。
己醜。
谕曰、陳輝祖奏、兩湖在川征兵。
有解川添整衣裝之項。
應于各名下坐饷内扣還。
今在楚未派出師各兵。
因未得效力行間。
願将伊等月饷。
一體均攤還款。
察其情出于誠。
奏請俯允等語。
所奏殊屬見小。
征兵借制衣裝之項。
皆其本人自用。
例應于各人名下扣還。
或念征兵等、接扣數項。
生計未免拮據。
奏請寬展期限數年。
使每月扣數無多自不至過形竭蹶。
其中或有亡故之人。
并可令其子弟頂充接扣。
設故兵系孑身無着者。
并當恩予蠲除。
國家轸恤戎行。
亦斷不肯靳惜锱铢。
即慮應扣之項過多。
兵丁雖展限分完。
尚未能即為歸楚。
或就督撫提鎮藩臬、及副參遊都以上、于養廉内、酌為代扣十分之幾。
尚覺惬情順理。
豈兵丁知此義。
而大員反不知乎。
督撫藩臬、養廉較優。
而遊都以上武職大員。
均有撫馭兵丁之責。
果欲克己以恤下。
自屬分所宜然。
若陳輝祖所奏。
以通省未派之兵。
代為征兵還項。
則瑣屑不成事體。
斷不可行。
朕于簡調兵丁。
經行供饋。
所需一切。
官為支給。
絲毫不擾闾閻。
又豈肯以征兵借項。
緻扣在家未出征之卒伍乎。
即以征兵而論。
其奮勇超群者。
即可優加拔擢。
實心出力者。
亦常賞給月糧。
至将來凱旋歸伍。
并可仰邀錄叙。
是征兵為國宣勞。
已屬體恤備至。
又何必為此鰓鰓過計乎。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