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調派之兵。
不及營額之半。
而陳輝祖籌為代扣。
乃及通省之全。
徒使無知者、譏其波累衆人。
将謂抽調兵丁。
即阖省之兵丁皆出征矣。
此乃大有關系。
何可為訓乎。
陳輝祖、着饬行。
恐各省尚有類此籌扣者。
着并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奏、連次攻打巴占碉寨。
尚未能克。
賊人日就窮蹙。
竭力自護。
冀緩須臾之死。
勢所必然。
亦斷不能久拒。
而我官兵乘勝罙入。
掃穴擒渠。
無難立待。
又稱河西沙爾尼一帶碉寨。
若明亮處移往炮位。
自上下轟。
并令伍岱、在赤布寨以前。
趕拏木栅。
運大炮隔河夾擊。
賊必不能存站。
此計甚善。
朕前此展閱阿桂進到地圖。
曾指沿河一帶。
似可進兵。
随傳谕商酌辦理。
今阿桂于奉朕旨以前。
所籌适與朕意相合。
自可望其有成。
又據明亮等奏、攻克額爾替碉寨。
現拟于平坡之下。
趕立木栅。
辦理亦好。
明亮所稱平坡之下。
似即沙爾尼一帶。
若能如阿桂所籌。
隔河夾攻。
自為得力。
明亮等即妥速為之。
又谕、前據韋謙恒奏、請将黔省停補名糧四百餘名。
概于苗疆募補。
其事不可行。
是以未允所請。
因思此項停補缺額。
不獨黔兵為然。
其狹甘、湖廣、雲南、四川、等省。
停補名糧若幹。
自亦有數可考。
令軍機大臣查詢。
旋據戶兵二部。
于近年兵馬奏銷冊内、逐一詳查。
惟貴州省、将停缺馬步守兵、四百三十五名。
分晰開造。
其餘狹甘各省。
祇系籠統開報。
并未注明停補數目。
緻難查核。
此事前年于川省軍營潰逃兵丁案内。
特傳谕調派川兵省分各督撫。
及原撥綠營各提督。
将此等在營脫逃兵丁、所有名糧。
不但不當補其子弟。
并不當仍令人頂補。
并令富勒渾、文绶、查明。
詳晰造冊。
移知原撥之省分各标營存記。
其懸缺、統俟大功告成後。
另行核辦。
各省自應一體照辦。
詳晰造冊咨部。
何獨黔省具款造報。
而陝甘各省。
仍未分晰聲明是否富勒渾、文绶等、未經查明造冊。
遺漏移咨。
抑系各該省竟未遵辦。
着傳谕勒爾謹、畢沅、陳輝祖、敦福、圖思德、富勒渾、文绶等、據實查明覆奏。
仍着将各該省停補名糧。
分晰馬步守兵缺若幹。
每兵扣存名糧若幹。
及于何年月日停止補缺。
現在扣存銀糧若幹。
逐一開列清單具奏。
并造冊咨明戶兵二部。
存案備查。
毋得再滋舛漏。
庚寅。
予故恒親王弘晊、祭葬如例。
谥曰恪。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嵩縣民賀萬清妻張氏。
○辛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奏、逆匪王倫案内。
緣坐家眷賞給二等侍衛伊林為奴之犯婦王張氏、于本月初十日、攜帶八歲幼子三兒逃走等語。
此等逆犯家屬。
原應概予骈誅。
經朕格外加恩。
賞給大臣官員家為奴。
貸以不死。
伊等自應知感。
乃今春閻路氏、郭孔氏、趙張氏等、相率潛逃。
雖疊經緝獲正法。
惟有王經隆之妻劉氏。
未經弋獲。
今複有王經隆族侄王宗興之妻王張氏、愍不畏死。
攜子脫逃。
恐王經隆或有親故潛留。
暗中勾引各該犯婦。
竄回原籍。
隐匿藏蹤。
亦未可定。
着傳谕楊景素、即于該犯本籍附近地方。
選派妥幹員弁。
督同地方官、上緊迅速密拏務獲。
并嚴究誘引窩留之人。
一并治罪。
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解京嚴訊。
從重辦理以儆奸頑而申國憲。
至該犯婦逃回東省直隸乃必經之路。
并着周元理饬屬實力躧緝毋任潛蹤漏網。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卷之九百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