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妥協辦理。
務得實情。
即行覆奏。
至其所寫逆詞。
系何語句。
并着周元理、及徐績、即将原書、及鈔錄之件。
一并封固進呈。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奏稱、現拏木栅九座。
距賊碉不過半箭之地。
并稱在巴占下手、賊人木城對面。
逼近拏栅兩座。
運炮轟摧。
官兵攻逼漸近。
自可迅速得手。
乃因大雨阻滞。
未能即克。
又奏到盤獲逆酋遣赴西藏之喇嘛等犯。
在事番目等。
甚屬可嘉。
明亮等分别賞給。
所辦甚是。
自應如此獎勵。
因思賊酋既從此路遣人赴藏。
或于我師攻剿噶喇依時。
逆酋窮蹙無計。
竟親身由此投藏求生。
亦未可定。
着傳谕永平、李本、加意嚴防。
毋使兔脫。
○又谕、據阿桂等奏、領隊大臣額爾特、目無法紀。
在參贊大臣額森特前、持刀妄動。
甚屬乖張。
請将額爾特革職治罪等語。
額爾特以乾清門侍衛。
且系副都統領隊大臣。
迺敢持刀妄動。
實屬乖張。
漫無法紀。
斷不可留于軍營。
額爾特、即着革職鎖拏。
委妥實人員。
馳驿押解來京。
○丁酉。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周元理奏、接準豫撫徐績咨文、有匿名帖開大名府前、蘇有義弟兄等姓名。
随派達爾吉善、前往查辦等因一摺。
朕以其事。
必系挾嫌誣陷。
谕令周元理、轉饬達爾吉善、妥協辦理。
茲複據徐績奏到此事。
則其帖内所開之人甚多。
而于懷慶府城内東街、郭宗智父子四人。
尤所注意。
若喚郭宗智等到案。
詢其有無讐人。
即可從而蹤影。
似無難得捏造逆詞正犯。
其送出之王三才、亦當細加根究。
若果系路旁拾取。
則鄉村愚民。
檢拾遺失書函。
有何關系。
而必欲親送門兵。
其情節不無可疑。
就彼悉心盤诘。
自可略尋端緒。
但不得遽事刑求。
至其單内、有王倫姓名。
更屬誕妄。
該逆犯昨歲自焚斃命。
衆所共見共知。
焉得至今尚在。
即或該逆犯、彼時竟狡脫幸免。
亦必當匿迹銷聲。
豈敢複自表着。
況王倫前此敢作不靖。
業已僭妄尊稱。
今忽退而稱臣。
其所謂主公者。
又何所屬。
且去年拏獲全案逆犯。
嚴加訊究。
并不聞王倫之外。
别有渠魁。
何以此時、忽有王倫推奉之人尤非情理。
自系捏造逆書者、借名聳聽。
至所稱劉先生。
似因劉煥之名而傅會。
或果歸太、劉煥等竄迹河南。
妄思煽惑。
今天網恢恢。
合當敗露。
從此案逐一根尋。
竟得逆案未獲諸要犯。
亦不可知。
但難必其适如所期耳。
總之此事、無論虛實如何。
但宜不動聲色。
迅速辦理。
昨周元理派往之達爾吉善、其為人拘謹有餘。
遇要事當前。
是非真僞。
猝難決斷。
恐未能妥辦此事。
周元理所派、未為得當。
直隸查辦。
或派單功擢前往。
或竟系周元理。
親身赴彼方為妥協。
周元理雖即屆防汛但河工現有滿保在彼。
似無必須該督之駐防也。
至徐績奏、帶往查辦之署臬司周于智、亦非明練果斷之才。
自不及榮柱曉事。
徐績于查訊事件。
既非所長。
而所帶之周于智、又不能相助妥辦。
自應令榮柱、馳赴該處查辦。
換周于智即回省城。
較為有益。
着周元理、徐績、遵照妥辦。
仍即速奏聞。
至其所稱、不若由大名、仍至臨清州。
薛浩薦臨清城内有五人。
已經有書往來等語。
薛浩、據開系大名人、現當府快手。
自應解直查辦。
而所稱臨清五人。
并無指名。
着楊景素、密為查察。
有無蹤影。
一一安堵辦理。
不得稍涉張皇。
又據稱、前差柳德普、赴北京探路之語。
雖未必實有其事但王倫去歲。
曾差歸太到京探信。
此等語甯信其有。
着傳谕舒赫德、英廉、于京城内外、嚴加體訪。
如有蹤迹可疑之人。
即留心根究。
但不可虛張着相耳
○戊戌。
谕據楊景素奏、拏獲在京脫逃之犯婦趙張氏、詳悉研鞫。
系五月初九日、逃至伊甥孫吉家、留住兩日。
轉送至該犯婦族侄趙楹家等語。
此案前經傳谕舒赫德。
俟該犯婦解到時、嚴加刑訊。
今既經楊素将趙張氏、及孫吉、趙楹一并解京。
着傳谕舒赫德、于解到時。
将各犯隔别嚴加刑訊。
務得實情仍即據實覆奏。
○己亥。
遣官祭火神廟。
○庚子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據索諾木策淩奏稱、管理烏噜木齊厄魯特部落。
請專設領隊大臣一員。
管理稽察孳生牲畜、及屯田派差等事。
将協領全簡等三員、開列職名請旨等語。
即照所奏、全簡、着賞給副都統銜。
授為管理烏噜木齊厄魯特部落領隊大臣。
○又谕、熱河引見吏部月選等官。
應有谙習清語之堂官承旨。
着仍照上年之例。
派福隆安一體帶領引見。
又谕、河北鎮總兵黃模奏、汲縣民人王三才、拾獲逆詞等因一摺所辦殊屬非是此事徐績先據該鎮咨報。
具摺奏聞。
業經饬令據實查辦。
距今已越三日。
黃模始行奏到。
所遣赍摺之人。
已屬遲緩之至。
總兵為專阃大員。
凡地方尋常事件。
固不應幹與越俎。
如遇此等要務。
一面知會撫臣。
一面即應就近查辦。
方識事理輕重。
雖此案情節。
大半出于誣捏。
徐績等往辦。
尚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