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時贻誤。
設有刻不容緩之事。
亦以一報撫臣。
遂為塞責。
則國家又何藉有此總兵為耶。
況黃模、為大學士黃廷桂之孫。
尤宜與他人之任總兵者不同。
更不宜诿事膜視若此。
黃模、着交部嚴加議處。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河南汲縣民人王三才、拾獲逆書一案。
必系挾仇誣陷。
但既開列多人。
且有牽連大名府之語。
恐達爾吉善、為人拘謹。
未必能迅速查辦。
因谕令或改派單功擢前往。
或周元理、親赴該處妥辦。
周元理接奉前旨。
自必即行起程。
今日據徐績奏、親詣衛輝、查訊逆案其為捏詞誣陷。
已略有端倪。
現在竭力查辦。
果不出朕所料。
已谕令徐績、迅速嚴究完案。
此時周元理、自可無庸往大名查究。
且正當永定河伏汛之期。
周元理、奉到此旨。
仍當照向例、速赴固安防汛。
連日雨水較多。
潮白二河。
俱各增漲未知永定河水、尺寸若何。
其溜勢仍循中泓與否。
并着周元理、即速查明覆奏。
徐績摺、着鈔寄閱看。
尋奏、查入伏以來。
各汛長水三尺。
南北各工。
随時加鑲防範。
河槽刷深數尺。
溜勢仍走中泓。
堤工鞏固。
永定河上遊工程。
均可無慮。
但已屆伏汛。
防守緊要。
臣遵旨不赴大名。
親往永定河、督率防護。
報聞。
○河南巡撫徐績奏覆、匿名逆詞案内、所開各府州縣人名。
遍查懷慶府。
并無郭宗智等。
大名府亦無薛浩、及蘇有義弟兄。
山東撫臣楊景素咨覆、臨清五人。
亦無影響。
臣現到衛輝。
據該守陸允鎮禀稱、惟輝縣徐廷楷等四人。
均已拏獲。
訊無不法情事。
及盤诘徐廷楷、平日有無仇人。
據供、惟有現與構訟之鹿來相。
系輝縣生員。
與同縣郭濟民等、夥開煤窯。
窯廠地基。
系徐良墳地。
挖煤傷及伊墓。
因而涉訟。
徐廷楷為之主謀。
自此成隙。
随拘鹿來相鞫訊。
初不承認。
及喚伊二子鹿韓快、鹿韓忭、訊究。
據供、伊父與徐良構訟。
深恨徐廷楷助謀。
恐不能勝。
意欲捏為王倫叛黨。
希圖洩忿。
鹿韓快等勸阻不從。
因寫造一信。
令雇工餘素忠、抛置大路等情。
随拘問餘素忠、供認不諱。
鹿來相不能置辯。
究其同謀及書寫之人。
堅稱出自伊手。
并無同謀。
懇恩檢發原書。
以便查對筆迹。
谕軍機大臣等、此案奏到之日。
朕即料其必系捏詞誣陷。
今既訊有端。
倪而拾字之王三才、又複語言閃爍。
即可從此切實根求。
嚴究編造之人。
從重審拟着将黃模奏到逆詞原紙。
即由六百裡、發交徐績辦理。
務須迅速查訊。
勿緻奸徒竄逸漏網。
亦勿稽遲拖累無辜。
仍将審辦緣由。
即速由驿覆奏尋奏、據鹿來相供、實因徐廷楷為徐良主謀。
是以起意編造逆書。
誣為王倫叛黨。
又思人少不能動聽。
将各府縣人名真假混開。
希冀聳動當道。
自行謄寫封固。
标朱貼紅。
付雇工餘素忠、抛在大路。
實出一手别無代書之人。
複訊王三才、何以徑送總兵衙門。
據供、因封面有總鎮字樣。
是以送去。
查鹿來相、以開煤構訟。
誣人大逆。
實屬罪大惡極。
請照反坐律問拟。
二子鹿韓快、鹿韓忭應緣坐斬決。
下行在軍機大臣、及三法司核拟。
尋奏入。
得旨、鹿來相、着即淩遲處死。
伊子鹿韓快、鹿韓忭、固律應緣坐斬決。
念其曾向鹿來相勸阻。
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壬寅。
軍機大臣議覆、署雲貴總督覺羅圖思德奏稱、永昌府屬龍陵、騰越、二廳州。
接壤緬境。
騰越控制八關。
龍陵路通宛頂。
均屬重地。
向例、每年秋防。
于通省各标、鎮、協、營内調兵四千五百。
分撥巡防。
春深瘴發。
留兵二千五百。
移駐曩宋、龍陵二處。
餘二千名、徹回本營竊思各路調兵。
所費既繁。
且該兵丁等、往返跋涉心懸兩地。
莫若量移腹内之兵。
攜家常駐尤于邊地有益。
并條列移駐營制。
一、永順鎮舊設鎮将備弁等、共四十員。
請全數移駐騰越。
改為騰越鎮。
其額設兵丁。
除騰越原設兵一千五百外。
再于永順鎮标、裁撥兵一千五百共足三千名。
以備分派曩宋以外各關隘防守。
一騰越原設将、備千、把、共十九員。
請全行移駐龍陵。
改為龍陵協其額設馬步兵。
除龍陵原設兵六百外。
再于永順鎮标、裁撥兵八百四十。
提标裁撥六十。
共足一千五百名。
以備分派三台山一帶防守。
一、永順鎮既移駐騰越。
應另撥兵移駐。
查楚姚協、設有督、撫、提、标重兵分布。
毋庸設協。
所有該協将、備千把、共二十八員。
全移永昌府城。
其馬步兵一千五百酌留八百。
作為楚雄營兵額。
餘兵七百名。
再于督标、裁撥兵四百。
撫标八十。
提标二百八十。
鶴麗鎮、三百四十。
昭通鎮二百共足二千名之數。
移駐永昌。
改為永昌協一楚姚協既移永昌。
楚雄府城。
應改設專營。
請将龍陵營舊設遊、備、千、把移駐楚雄。
改隸楚雄營管轄。
裁協兵八百名。
歸提标統轄均應如所請行。
至新改之永昌協。
應否并隸新設之騰越鎮管轄。
抑歸提标統轄之處。
未據聲明。
應令該撫查明。
又稱騰越、龍陵、永昌、各鎮協。
移駐将弁、及兵六千五百名。
每歲出防四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