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
尚餘兵二千足資控禦。
如屆秋深應聽該督率同提鎮。
酌撥各關隘分防。
其兵丁就近調撥并請照土練出防之例。
每日給米一升。
折銀二分亦應如所請行。
得旨、依議速行。
○癸卯。
大學士伯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廣州省城東北一帶。
于六月二十三、四、連日大雨平地水深數尺。
八旗兵丁。
居處窪下者。
積水尤深。
所有堆撥住房、租房馬廄、多被水浸。
修理此項房屋。
本有動用公款。
現在分别查明。
報部查兵衆住房倒塌者、共五百八十九戶。
兵丁眷口無依。
暫令各依親戚權住。
此内稍有力量者尚能自行辦理。
其實無力者、若非官為籌辦必緻失所查八旗漢軍。
有支借差遣官兵馬價銀一萬兩。
請将此項銀兩。
每戶、借給修理銀三兩。
通計需銀一千七百六十七兩。
請分為二年。
于各兵名下扣還。
得旨、一半賞給一半坐扣。
甲辰。
谕軍機大臣曰、熊學鵬奏、據太平府禀報安南送星廠、有内地民人張德裕李喬光、在彼生嫌械鬥聞有夷官帶兵。
并經督臣李侍堯、知會此事。
現在加緊查辦等語。
此案前據李侍堯奏到業經傳谕該督。
将如何設法禁防之處。
确查妥辦矣。
内地民人。
擅越外夷地界。
呼朋引類。
日積日多。
其始不過趨覓微利。
久之滋釁生事。
無所不至。
最為邊境之患。
從前任其往來。
毫無限制原屬曆任地方官、辦理不善所緻即如滇省騰越等處。
與緬匪接壤向聽商販往來。
以緻奸民尹士賓、李萬全等輩。
潛留該處。
轉為緬逆所用。
暗通消息不可不引以為戒。
安南久奉正朔。
誠心向化。
固與蠻陬逆匪不同。
然撫馭外夷凡事當豫防其漸粵西與安南接壤。
近邊遊手之輩出入自由。
恬不為怪亦由向無禁約之故。
自當立法嚴防。
俾無竄越。
除從前往安南之人在外已久。
毋庸追辦外嗣後凡一應商民。
概不許其擅越邊境貿易以弭患于未然。
蓋内地百姓。
不過圖便尋覓蠅頭并非必須取給于外國。
若安南地方。
或有仰藉中國貨物。
原不妨準其來至邊界與内地民人彼此交易。
但須酌定通市日期派官在彼彈壓稽查。
毋許滋事既可俯順夷情。
不改通商之例并可杜絕奸宄。
永嚴中外之防。
是在該督撫不動聲色悉心措置。
切勿因循玩忽視為具文。
亦不得稍涉張皇緻滋紛擾李侍堯、并當行文安南國王。
谕以該國服事天朝最為恭順是以向來商民出口貿易以濟該國之用原所不禁第此輩無知之徒。
往往不安本分。
藉端構釁。
轉不免在外生事。
本閣部院現已饬禁内地民人。
不許仍前擅越邊境。
并酌于關口适中之地。
仍聽内外民人。
在彼交易商貨。
該國王酌定日期。
豫行呈報本閣部院酌定每月通市日期。
即令彼此商民赍貨會集該處市易。
中國仍派官在彼。
彈壓稽查事畢、即仍令百姓入口。
毋許潛留滋事。
在該國需用貨物。
仍可照舊流通。
而内地奸民。
不能潛越骩法。
于該國更有裨益等因。
如此明切谕知。
使曉然天朝立法周詳。
實為利庇屬國起見。
自必益知感戴。
方為妥善着傳谕李侍堯、會同熊學鵬、妥協熟商。
善為經理。
仍将如何籌辦之處。
即行覆奏。
尋奏、安南僻處遐荒。
不無仰藉内地貨物。
是以恩準定地互市。
原為俯順夷情起見。
但查該國貨物。
海道久通。
毋須再于邊關交易。
現将臣李侍堯己意、行文該國王彼似無可藉口。
但奸民貪利。
恐尚不免偷越出口。
必須明定章程。
責成地方官。
嚴地稽察。
請嗣後再有偷出口隘。
究明由何關口。
将專管文武該管上司。
照例參處督察不力之道員、将領一并嚴參。
偷越出口之人一名、至五名、罰俸一年。
六名以上降一級留任。
十名以上降一級調用。
庶各員自顧考成不敢玩縱。
下部議行。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嗣爵奏、查勘河工情形一摺。
内稱瓜州城外回瀾壩、及大莊等處。
從前抛填碎石抵禦江潮。
現在石塊擁護埽根。
甚為穩固。
毋庸再為添辦等語。
此項碎石工程。
前經谕詢高晉、查其是否有益。
據覆奏、每歲抛填碎石。
藉以擁護城根相沿已久。
是以仍聽其照舊辦理。
今吳嗣爵以埽根穩固。
已有成效。
請嗣後毋庸添辦。
不知何所見而雲然。
或系未悉從前立法之由。
遂欲省工惜費。
輕易更張。
萬一停止之後江潮複有沖齧。
漸緻侵及城根又不免将來之另辦。
是每年所省者少而日後所費者大。
殊為非計。
着傳谕高晉、将此項抛填碎石工程。
詳加察核。
每歲有無開銷。
于瓜洲城岸。
有無裨益。
及是否可停并應照舊辦理之處。
逐一查明。
據實覆奏。
并谕令吳嗣爵知之。
尋奏、查抛填碎石工段。
亦不止回瀾壩一處。
如江安壩、查子港、大莊、蓋壩等處。
均有碎石工程。
數年以來。
俱系彙入庫貯辦理。
并不另議錢糧。
上年及本年、江水安瀾。
各工穩固。
是以未曾添辦碎石工程。
原非長行停止。
河臣吳嗣爵、驗看埽根穩固。
故雲毋庸添辦末将嗣後仍須照舊辦理之處。
分晰聲明。
臣赴工防汛。
親勘各壩抛填碎石處所。
一律穩固。
第江岸坍漲靡常。
設有坍塌。
下埽必多糜費且不能堅固。
惟碎石之工。
曆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