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是人原不曉事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陳輝祖奏稱、武昌等衛所、清出典賣屯田請加津贍運。
查典賣屯田與受各戶。
均應照例辦理。
特以典賣者、未必盡系現運之丁。
執業者亦恐非起首承買之戶。
從重加津。
免其徹田歸運。
則私相授受者知戒。
而仍不至失業。
向後典賣之弊可除。
應如所奏。
從之。
○癸醜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熊學鵬奏、峝嶐隘有安南廠徒擁入。
共三百二十名。
稱系内地廣東民人。
在送星廠傭工度日。
今因廠衆星散。
奔回逃生。
形同乞丐。
現在派委知府趙由俶、分起解送東省。
聽李侍堯審辦等語。
所辦尚好。
已于摺内批示。
此等遊手無藉之徒。
擅越外夷地界。
日積日多。
最易滋生釁端。
為患邊境。
前據李侍堯、熊學鵬、先後奏報安南送星廠。
有内地民人張德裕等、在彼械鬥并有夷官帶兵之事。
已屢谕該督撫等、會同商辦。
設法禁防。
毋許再有竄越。
并酌定貿易章程。
明切曉谕該國、以期妥善此次峝嶐隘逃回之人。
俱系該處廠徒。
多至三百餘人。
實由從前辦理不善所緻。
既據熊學鵬、委員押赴粵東審辦。
着傳谕李侍堯、即行切實查訊。
此内如訊有張德裕、李喬光等、起釁滋事之犯。
另行按律辦理。
若果系無處覓食、奔回内地之人。
訊無别項為匪情節。
自當分别安插。
但此等不安本分之人。
若仍留于兩粵。
日久故智複萌。
仍難保其不再外竄生事。
莫若分起發往烏噜木齊等處。
令其屯種營生。
較為兩便。
并着李侍堯、曉谕各犯。
以爾等原系遊手無業貧民。
難資糊口。
今發往新疆種地。
各有沃壤耕獲謀生。
便得安居樂業。
務須安靜守法。
以副優恤之仁。
倘中途及到配後。
敢有脫逃等事。
立即擒拏到案。
照發遣新疆人犯在逃之例。
于拏獲處。
即行正法。
各宜凜遵。
勿自取死庶衆犯共知儆戒。
仍即通知經由各省督撫。
令其撥兵護送。
勿緻生事将此由四百裡谕李侍堯遵照辦理并于辦畢時覆奏。
熊學鵬摺、鈔寄李侍堯閱看亦谕熊學鵬知之。
○又谕、據刑部員外郎塔琦奏查審錦縣陳自發店内客民康福等、被竊銀錢等物一案。
事主于二月呈報。
該縣阿清阿、先委典史、會同旗員、勘驗取供。
該縣于三月初覆勘。
乃并未将陳自發等、有無偷竊夥竊之處。
詳細研鞫。
迨該府尹批饬确審。
始于四五月間傳訊。
錄供詳報。
實屬遲延。
請将阿清阿交部議處等語。
竊賊案件。
若初報時即上緊查追或可冀贓賊并獲。
乃該縣距事主報竊兩月後。
始行具詳緝賊。
是其審辦遲延之咎。
實無可辭。
若僅将該縣照例議處。
而康福等被竊贓物。
終歸無着。
仍屬向隅。
此案贓賊無獲。
實由阿清阿所誤。
着将康福等、被竊銀錢各項。
令阿清阿、照數賠還。
轉不必交部議處。
着德風等、即勒令阿清阿、作速全數賠出。
交将軍弘晌。
傳集事主康福等。
當堂給領。
其餘各犯。
俱着照塔琦所拟辦理。
塔琦原摺、并着鈔寄将軍等閱看。
将此谕令弘晌等知之。
○又谕、熱河自初七日以來。
雨水稍多。
昨晚至今晨、尤覺綿密。
未知口内各屬、及京城、陰雨情形若何。
是否不覺過多。
莊稼有無妨礙。
永定河水勢。
有無增長。
是否不緻出槽。
深為廑念。
着傳谕舒赫德、英廉、及周元理、即速确查。
據實具奏。
○乙卯。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騎射系滿洲本業。
前因八旗官兵。
廢弛本業。
不肯用心學習。
經朕屢加訓饬。
今日閱在京八旗大臣等、送到引見人員。
步箭甚屬不堪。
且有年歲尚輕。
所射非不至布把、即擦地而去。
甚至有任意放箭、幾至傷人者。
成何事體。
此内應行補放之人。
步箭平常。
将拟陪者補放。
以示懲儆外。
至八旗大臣等。
所司何事。
送來引見之人。
伊等豈未先期驗看。
如果曾經驗看。
何以竟将此等人員挑送。
總由大臣等、全不以事為事所緻。
所有此次在京挑送引見人員之都統副都統等、俱着交部議處。
并将此通谕八旗官兵等、嗣後若仍有似此者不惟将該管大臣議處。
必将伊等從重治罪。
○丙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吏部議覆浙江巡撫三寶咨稱、捐納運副朱璋、分發來浙。
現出有甯紹運副缺、應補。
該員由江蘇長洲縣原籍、改入順天大興縣寄籍甯紹運副缺。
在伊原籍五百裡内。
應否以原籍計算回避等語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