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年乙未七月辛酉谕曰禦史費南英奏月選知縣等官。
有因親老願改近省者。
令于本籍地方官起文時。
先為取結申叙到部吏部即将遠缺另扣等、因一摺。
所言非是。
親老準改近省之例。
本屬國家格外深仁。
然亦必示以限制。
不可太過。
是以令各該員在部具呈。
必俟簽掣遠缺後。
始扣除行查另選。
且此等掣遠改近人員。
将來養親事畢仍應坐補遠省原缺。
是于體恤之中。
仍寓豫防規避之意。
立法至為妥善。
若如該禦史所奏。
則凡有老親者。
俱得近缺。
日後更無複得遠缺之人。
不但變更成例。
且開人以取巧之門。
殊屬未妥。
臣子受恩。
亦當各知分量。
豈可因有親老改補近省之例。
轉生此無厭之希冀乎。
費南英所奏不可行。
原摺着發還。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議駁姚立德咨、蜀山湖收蓄伏秋汛水一摺。
據稱每年例于十一月煞壩。
收蓄汶河清水。
若将伏秋渾水收蓄。
恐水過沙停。
淤墊漸高。
不得不另議開挖。
不特錢糧多有糜費。
于湖河全局、亦有關礙等語。
雖屬近理。
但蜀山湖每年收水。
以九尺七八寸為度。
在伏秋大汛。
正當汶水盛漲之時。
堪供收貯。
若至十一月間。
水落歸槽。
始行收蓄。
恐汶水漸微。
不足以資存潴。
于來年濟運。
不能有益。
但該處實在情形。
未能深悉。
必如何方為有利無患。
難以懸斷。
高晉于河防事宜。
素所熟悉。
前往山東會同勘議。
必能妥協。
但此時姚立德、正在河南防汛。
難以分身。
着俟秋汛一過姚立德即回至濟甯一面通知高晉、速至東省。
親赴蜀山湖一帶。
會同姚立德、楊景素、詳加确勘将應作何定立章程之處。
悉心妥議具奏。
工部摺暫存。
着鈔寄高晉等閱看。
俟覆奏到日。
再降詣旨。
○以前鋒參領噶塔布、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壬戌。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奏、從舍圖枉卡繞截圍攻。
将昆色爾山梁奪據。
并将果克多山峰戰碉攻克。
旋進克拉枯喇嘛寺。
及菑則大海各碉。
此次官兵等、繞道奮攻。
奪碉殲賊。
實屬勇銳可嘉。
所有将軍參贊等。
統俟攻克勒烏圍時。
一并從優議叙。
其打仗出力之将領弁兵等。
着阿桂查明。
咨部議叙額爾特、出力尤多。
功罪足以相抵。
着賞給三等侍衛。
令其益加感奮。
以勵後效。
至攻奪碉卡。
将士踴躍倍常。
其中多有勇銳出衆之人。
着阿桂查明如系未得巴圖魯号者。
即奏請賞給。
其已得者。
奏明量加賞赉。
俾将士倍知鼓舞。
速成大功又閱進到地圖。
已經攻克者。
頗為不少。
若能将章噶速行攻獲。
即可截出勒烏圍以南。
固屬甚善。
或賊人守拒尚堅。
未免略需時日閱圖内新得之魯克塔爾地方。
可通勒烏圍大路。
若從魯克塔爾山溝而出。
至托古魯對面過河。
由布勒一帶至勒烏圍。
可順壓而下。
似屬直捷。
今用朱筆點出。
着發交阿桂、令其悉心酌辦。
○癸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曰、明亮奏、由石真噶分路下壓。
連克碉卡木城。
并攻獲噶西喇嘛寺。
将士等奮勇直進。
均屬可嘉。
而和隆武、尤為超衆。
國家又得一出力好大臣。
為之喜慰。
明亮等、現在乘勝下壓。
自可迅剿沙爾尼一帶。
進搗賊巢。
伫盼捷音。
又據奏、金川頭人阿布僧格太、攜眷來投。
随營打仗。
實出至誠。
其所屬之霍爾甲、阿咱拉、俱經賞給藍翎。
此人竟應賞給二等侍衛。
以示嘉獎。
俾其益生感奮。
番人男婦。
各路投出者紛紛。
而頭人來降。
則自此人始。
今加恩授職。
并賞花翎。
賊衆聞知。
或應相率來降未嘗不可以此為招徕之計。
前次傳谕。
以頭人如有出降者。
俱當解京治罪原指大頭人如丹巴沃咱爾等、黨助惡逆者而言。
若如阿布僧格太輩。
果能竭誠投降。
原可恕其已往。
若再能出力。
并當逾格施恩。
且不獨此時為然。
即攻克勒烏圍以後。
有頭人望風來降者。
尚可一體收用。
若大兵已抵噶喇依。
賊衆窘迫之時。
始出投降。
則非此時可比。
隻應暫留營中。
解京辦理。
○甲子谕、民間私藏鳥槍。
雖例有明禁日久已屬相沿具文。
昨歲大學士舒赫德、奏請查禁鳥槍。
意在戢暴安良。
是以準其通行各省。
然亦不過内地為然。
若口外蒙古地方。
本不當在禁止之列。
昨據福隆安具奏。
曾降旨、将口外查禁鳥槍之事。
概行停止。
今思内地鳥槍。
亦不必查辦即如深山防虎。
村莊防盜。
民間制槍備用。
亦不可無。
若一旦概行收禁。
則闾閻頓失自衛之資。
轉多未便。
且地方官奉行。
原亦不過有名無實。
恐辦理不善。
胥吏因緣為奸。
需索滋擾。
弊且百出。
是欲安民而适以累民。
更何足取乎。
況去歲山東逆犯王倫聚衆不法。
并未挾有鳥槍。
是小民之守分與否。
更不在鳥槍之有無。
又何必因此而施之厲禁乎。
所有内地查禁鳥槍之事。
并着無庸辦理。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熊學鵬奏、峝嶐隘有自安南逃回廠徒三百餘名。
已分起解東省、聽李侍堯審辦等語。
辦理尚好。
此等皆系不安本分之人。
若仍留兩粵。
日久難保其不再外竄。
是以谕令李侍堯、訊明其中如有起意滋釁之張德裕、李喬光等要犯。
即當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