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歸各縣存貯分管。
所有各屬領碾府廳倉谷。
及開銷運腳之處概停。
應如所奏。
從之
○是日、駐跸巴顔溝大營。
○壬寅。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奏、防守吉地一帶、截拏逆酋事宜。
據稱舒常已先令帶兵百餘、前往布置至額森特所得之傷。
雖已漸愈、尚不能馬上遠行。
且于土境情形、及調度駕馭之處。
又遜舒常遠甚。
似可毋庸令其前往。
因複再四熟籌。
富德昔在西陲。
于追賊事宜。
較舒常多為閱曆。
若令舒常前往絨布、換富德至吉地、自尤可恃等語。
所計甚是。
前以明亮奏、尚需舒常幫辦。
因谕舒常将吉地一帶、部署妥協。
令桂林前往、代其防守。
舒常仍回北路。
今阿桂已攻得勒烏圍。
乘勝前進。
明亮自可将後路之賊。
搜剿肅清。
即與阿桂會兵進剿。
彼處可同商辦之人甚多。
舒常無庸。
複往北路。
着傳谕舒常即速馳赴絨布、代富德駐守。
富德接奉此旨。
俟舒常一到。
即帶兵馳赴吉地、妥協辦理。
其吉地現在情形。
将遠卡移近。
并在正地派兵攻打使賊酋畏懼、不敢竄逸之處。
令舒常一并告知富德。
令其實心籌辦
○是日、駐跸鄂勒楚克哈達大營。
翼日如之。
○癸卯。
上行圍。
○谕曰、羅布藏錫喇布、行走有年。
頗屬勤慎着授為貝子。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阿桂督兵進剿噶喇依。
掃冗犁巢。
固屬要事。
而于擒捕逆酋賊黨。
尤為先務。
據各路脫出番人供詞。
賊中慌亂情狀。
大概可知。
今官兵既得勒烏圍。
番衆自更魂飛膽喪。
或莎羅奔弟兄、将索諾木縛獻亦未可定。
否則搗取賊巢時。
務須設法截擒逆酋。
及其弟兄賊目。
并助惡喇嘛。
勿使漏網。
亦勿令自戕。
若擒得索諾木。
一面飛遞紅旗。
一面将各要犯、檻車拘系。
選派健銳營兵。
令福康安帶領。
嚴加管押。
沿途仍多撥弁兵護送。
先行解京獻俘以彰钜典。
至善後事宜。
亦應豫為籌及。
一俟官兵掃平金川。
即應于兩金川之地。
酌安綠營。
設官駐守。
如噶喇依、勒烏圍、羙諾、三處。
擇其最要者。
設立總兵。
次則令副将駐之。
其餘自章谷至巴朗拉一帶。
酌量形勢輕重。
分設參遊都守駐之令官兵營制聯絡。
橫隔于衆土司之中。
方可謂之一勞永逸。
至駐兵必先籌糧饷。
現在運往各路軍糧頗多。
大兵凱旋時。
各處自多有餘存米石。
應量其道裡相近處所。
陸續運赴各營。
建倉存貯備用。
但現在所有餘糧。
止可為初立營制之需。
将來經久恒規。
自當以屯田為妥。
兩金川地面。
可耕之土甚多。
而綠營兵衆。
屯種又其所習。
今新疆各處耕屯。
俱已收實效。
阿桂向為伊犁将軍。
屯政乃所深悉。
将來金川營務。
自當酌仿而行。
至成都滿兵。
必須移駐打箭爐。
該處控制諸番。
遠撫西藏。
實為扼要之地。
并須添設将軍鎮守。
聲勢方為尊重。
所有移駐滿兵。
或即仍将成都現數。
或須添撥若幹。
并着阿桂妥計行之。
其所需糧饷由内地運往。
諒亦不甚費力。
或兼用新營屯種有餘之米。
亦令阿桂一并籌辦。
又打箭爐移駐滿營。
添設将軍。
一應廨宇兵房倉庫。
均須建蓋。
或現在城内可以安營。
或須另築新城。
并着阿桂、與文绶咨商。
悉心籌畫。
務在工程堅固。
規模宏整。
方足以壯觀瞻不可存惜費之見。
其金川新設綠營。
或即住彼官寨散碉。
則所省實多。
亦一體辦理。
至于各土司。
經此番輯靖之後。
務須使之懷德懾威。
上下維系。
所有各土司。
應令将軍、總督、一體管轄。
在内則屬之理藩院。
方為妥協。
以上應辦事宜。
并着阿桂于稍暇時。
劄緻文绶。
商同詳定章程具奏。
至阿桂于掃冗擒渠之後。
即應振旅還朝。
以待酬庸策勳。
舉行郊勞凱宴諸大典。
其應先帶京兵若幹。
及副将軍參贊領隊諸人。
作何分起行走之處。
均須豫為酌定。
并須酌帶土司數人來朝。
令其瞻仰天朝禮法。
承受恩典。
将來即照新疆年班之例輪流入觐。
除巴旺、梭磨、現系土婦、不便輪班外。
此次着先帶綽斯甲布土司雍中旺爾結。
布拉克底土司阿多沃克什土司雅滿泰。
随同來京事畢再令回巢。
伊等共相傳播。
久之必以入觐受恩為勞亦如準部之永承恩澤矣
○甲辰。
秋分。
夕月于西郊遣貝子慶恒恭代行禮。
○上行圍。
○戶部等部奏、雲貴辦運銅鉛。
需員實多。
兩省額設州縣。
不敷差委。
查現行川運例。
捐納知縣、不準分發。
然當此需人之際。
當稍為變通。
請将捐納知縣、準其加捐、分發雲貴二省。
委運銅鉛。
如運完無誤。
遇有該省應歸月選知縣。
無論何項出缺。
俱準題補。
不必拘定年限。
并免其試署。
至試俸仍照舊例。
從之。
○兵部議覆、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陳輝祖奏稱荊州水師、系守備專營。
每年僅止宜昌總兵巡察一次。
就近并無營将管轄。
易緻生疎至管理巡查嶽州水師守備之該營參将。
及長沙協副将。
俱非水師人員。
于教練無益。
請嗣後水面操演。
将荊州守備營、責令宜昌前營遊擊。
嶽州守備營、責令洞庭協副将。
随時親往閱驗。
其歲底巡察。
荊州水師仍令宜昌總兵查閱。
嶽州水師、改歸洞庭副将辦理。
将長沙副将閱驗舊例停止應如所奏。
從之。
○豁除浙江仁和、永嘉、二縣。
乾隆三十九年分捐置義冢建造衙署、及坍荒田地、三頃有奇額賦。
○是日、駐跸紮克丹鄂佛羅大營。
○乙巳。
上行圍。
○谕曰、薩載奏、海門廳遣發賊犯陸寶、于泰州城外脫逃。
旋經拏獲審明正法。
自應如此辦理。
乃摺内叙案。
稱陸寶逃至素識之黃聰家。
因乏錢使用。
獨自行竊事主沉玉誠家衣物寄存黃聰家内。
并稱逃後亦無知情窩留情事等語。
殊屬非是。
陸寶系積匪猾賊。
應發新疆改發内地之犯。
業經審明定罪。
自必先行剌字。
黃聰系其素識。
豈不知該犯問罪。
脫逃情由且陸寶既住其家。
又行竊寄存贓物。
此非窩留而何。
豈可複為之解說開脫。
各省辦理案件。
往往不肯認真。
複意在矜原。
曲示寬縱。
最為可鄙。
奸民因向來不加窮究。
遂爾漫無畏忌。
敢将逃犯隐藏。
緻陷成大辟者。
不一而足。
未必非外省問刑衙門之姑息因循。
有以釀之也。
龍承祖、系刑部幹練司員。
朕特擢用為江蘇按察使。
伊于谳獄關鍵。
何所不知豈宜粗率若此。
龍承祖着交部嚴加議處薩載、任封疆有年。
辦理案牍。
理宜詳慎。
讵當如此漫不經心。
薩載、着交部議處。
并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旺保祿、王進泰奏、拏獲逃兵匡中孝一名。
請示将軍阿桂。
今奉批示。
即将匡中孝在羙諾正法等語。
太不曉事。
逃兵一經拏獲即就所獲地方正法。
定例已久。
旺保祿等豈尚不知。
各省巡撫、并無統兵之責。
然遇有此等逃兵。
尚且恭請王命。
即行正法今旺保祿、王進泰、身系提督大員。
現在軍營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