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加恩賞給輔國公。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元理奏、查封革職知府蘇墧原籍家産一摺。
據審訊伊子、及家人供、蘇墧從前曆任知縣、通判、各任用度不敷。
尚有借貸。
至乾隆三十七年、升任鎮遠府後。
上年兩次寄回銀四千九百兩。
今年又送到銀四千二百兩。
通共計銀九千一百兩。
除還賬及用度外。
實無絲毫隐寄等語。
蘇墧曆任縣令府倅時。
所入尚不敷用。
自升任知府後。
三次寄回原籍銀、至九千餘兩。
因查該府每年養廉、僅一千三百。
統三年而計。
尚不及所寄之半。
今寄回銀兩、至如許之多。
其為浮收關稅。
及各項貪婪贓款。
已屬顯然。
是圖思德之訪查參劾。
實為不枉。
而韋謙恒同在一省。
漫無見聞。
直待督臣入境。
始行附名參奏。
其咎亦無可逭。
俟此案審明。
再降谕旨。
至蘇墧所婪之贓雖多。
但其寄回項内。
現貯銀錢。
尚五千有餘。
各項用度。
亦俱能指實。
且其事初經敗露。
即令該督委員查抄。
自不能有風聞寄頓情弊。
周元理可無事推求。
統俟貴州任所查抄、具奏到日。
再行核辦。
着将此傳谕周元理、并由五百裡谕令袁守侗、阿揚阿、知之。
○庚辰。
上禦懋勤殿。
勾到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七人。
絞犯六人。
餘七十三人予勾。
○谕、昨遣慶麟往伊犁、調換福德。
但福德所管。
系厄魯特部落。
恐慶麟年少。
經事未深。
着傳谕伊勒圖、俟慶麟到任。
留心試看。
果能辦理裕如。
即令伊管。
若有不能勝任之處。
可于伊犁領隊大臣内。
酌量更調一員管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勒渾參奏、站員冀國勳、虧短銀米一案。
若照原參所稱。
冀國勳例外加給夫價口糧。
添改糧運。
并不詳明上司。
任意糜費。
至六萬餘兩之多。
借軍需為名。
從中染指。
其情罪甚重。
即應在軍營正法示衆。
難以姑寬。
因降旨将冀國勳革職拏問。
查抄家産。
并令該督嚴審定拟具奏。
嗣據文绶奏、審明冀國勳、以北路軍營糧運緊要。
恐緻贻誤。
因加價雇夫。
并自買騾頭趕運。
是該員不但非侵冒營私。
且知急公辦事。
情有可原。
是以于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拟覆奏時。
特降明旨。
免其死罪。
第因未經詳禀上司。
予以枷責薄懲。
仍留軍營。
自備資斧效力。
以觀後效。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遇有應行治罪之案。
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稍參絲毫成見。
正今日軍機大臣述旨之時。
以據富勒渾奏、冀國勳雇覓人夫。
任意加價。
擅将帑項。
借與腳戶三萬餘兩。
又置買馱騾。
任聽灌縣截留挽運。
種種情節甚多。
而承審之知府李永祺、并不切實審究。
率行定案。
相應一并參奏等語。
與文绶所審。
情節迥不相符。
而富勒渾摺内。
又祇稱該參員避重就輕。
反覆狡卸。
将虧侵之項。
盡作為趕辦軍需用去。
各種疑窦。
俱未根究确實。
咨明文绶。
另委員将該府李永祺有無徇縱之處。
一并查奏。
而并未将冀國勳實在侵虧柄據。
一一指出。
仍難憑為信谳。
朕于匹夫匹婦之獄。
尚不肯畸重畸輕。
況系辦理軍需。
有關吏治。
尤不可不徹底清查。
因将此旨未發。
富勒渾與文绶。
素不相協。
動辄龃龉。
此乃其意見之偏。
尚不足深責。
此案情節。
若照富勒渾所奏。
則冀國勳萬無生理。
若照文绶所審。
則冀國勳又無死法。
此等死生出入所關。
紀綱法度所在。
豈可少涉颟顸。
緻有枉縱。
袁守侗、阿揚阿、現在貴州查審蘇墧一案。
無難即行訊鞫。
盡得實情。
着傳谕袁守侗等、于查審結案時。
即由黔省就近赴川。
速将冀國勳之案。
逐細秉公詳審。
務令水落石出。
期無偏徇。
朕辦理此案。
并無成見。
袁守侗等、奉命往查。
自當虛衷準理。
使無遁情。
斷不可稍存左袒。
為他人任咎也。
至阿桂現在軍營。
此事情節。
自所深悉。
惟此時正在進兵攻剿。
自未暇辦及此事。
大功告竣。
阿桂即當整旅凱旋。
若于過成都時。
酌計查辦此事。
不緻稽誤郊勞日期。
即就便查明。
一并覆奏。
以便核其是非虛實。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袁守侗、阿揚阿、并附軍報、谕令阿桂知之。
所有富勒渾、文绶、前後奏摺。
及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定議之摺。
并昨日所降谕旨。
着一并鈔寄阿桂、及袁守侗等閱看。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參贊大臣都統海蘭察、副都統額森特奏、臣等分路統兵。
攻克達思裡山腿第二三碉。
并攻開碉卡寨落五處。
所克碉寨。
悉行燒毀。
此時達思裡山腿上下碉寨已清。
若下至溝邊。
将雅瑪朋寨落、及科思果木往來路徑。
竟行占住。
又可添一進取之路。
臣等現在督兵。
即于所燒各寨落處。
拏栅而下。
相機攻搶。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此次進攻。
雖未得賊人要隘。
然已将達思裡二三碉攻克焚毀。
且拟于所燒寨落處、拏栅而下。
相機攻搶。
阿桂随地偵探部署。
無一刻不切實用心。
又且長于籌畫。
近亦思迅速蒇功。
遇有應進之處。
自能經理得宜。
此時自應及早得手。
○以福州将軍薩哈岱、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豁除甘肅山丹縣、坍沒鹻潮田地、十七頃一十三畝有奇額賦。
○辛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曰、昨日恒親王弘晊之子永皓、承襲郡王。
謝恩時、經朕詢問。
竟不能奏對清語。
再賞賜公爵弘昇之子永澤、亦不曉清語。
伊二人俱系近派宗支。
其父皆熟谙清語。
何其子竟至奏對茫然。
近派王公等、曾有準其奏請随侍教誨子弟之例。
今亦并無奏請者。
伊等不訓子弟。
又不奏請。
或僅恃伊門下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