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年。
乙未閏十月。
乙巳朔。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徐績五百裡馳遞奏函。
疑其或有地方緊要急務。
随即拆閱。
乃系覆奏武陟一縣被災情形。
無庸加赈之事。
已屬不知輕重。
前此因成災各省。
或有應于明春加展赈期者。
令其逐一确查。
由驿迅奏。
以備新正恩旨。
系指新正應行加恩者而言今武陟縣被水村莊既據徐績稱、現赈恤有資。
明春止須照例粜借接濟等語。
是該縣并無應降恩旨之處不過照常覆奏足矣乃仍拘泥前旨用五百裡馳覆何不曉事若此至所稱毋庸再費聖心之語尤不得體朕于民間水旱偏災原深廑念然遇加恩赈恤。
止須饬部施行。
事有常經。
無勞多煩籌畫。
徐績毋庸費心之語。
乃漢軍尋常酬答朋侪俗套。
何竟入于章奏。
不亦深可笑耶徐績、着傳旨申饬遇該撫奏事之便谕令知之。
○又谕曰、巴延三奏查辦冀國勳之弟冀國猷、冀國維、家赀一摺。
此案前據富勒渾參奏、冀國勳例外加增夫價口糧。
添改糧運。
任意糜費。
從中染指。
核其情罪。
即應在軍營正法。
是以降旨将伊革職拏問。
并查抄家産。
嗣經文绶審明冀國勳、因北路糧運緊要。
加價雇夫。
自買騾頭趕運。
尚非侵冒軍需其咎止于辦理不善。
因降旨免死。
予以枷号示懲。
仍留軍營效力贖罪。
次日軍機大臣述旨時。
适富勒渾、複奏到冀國勳一案。
承審官删添情節。
與原奏迥不相符。
其事不可不徹底清查。
以成定谳。
遂命侍郎阿揚阿、由黔省就近前往查審。
總之此案關鍵。
全在冀國勳之是否藉端侵冒。
抑系實發在民方足以定其罪狀。
如果侵漁入已。
即應将冀國勳、立正典刑冀國猷、冀國維、家産。
亦應查辦。
雖雲弟兄分産。
且所借王恭等十二券。
皆在乾隆三十五年以前。
安知非冀國勳豫防事發。
囑其弟倒提年月。
詭名寄匿。
自應訊明。
照例入官。
若實有支領買騾确據。
冀國勳即無大罪。
祇須将本身财産。
抵充缺項。
自不必及其弟兄。
必須俟阿揚阿、審明覆奏到日。
始能核定。
着傳谕巴延三、将應查之項及冀國猷等。
暫行看守。
此時且不必深究。
統俟結案時。
另降谕旨定奪。
○丙午。
禮部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
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冬至。
着停止行禮。
○丁未。
恩賞旗兵閏月甲米。
谕、八旗兵丁甲米。
閏月例不支放。
向雖曾特恩賞給。
并非常例。
第念京師五方聚集。
食指浩繁。
兵丁所得甲米。
饔飧自給之餘。
或将剩米出粜。
尚可潤及闾閻。
數十萬戶。
仰資其利。
現在正逢閏月。
例無應放之米。
兵民口食。
未免拮據。
着加恩賞給閏月甲米即于本月十五日開放。
其十一、十二、兩月放米之期。
并着移于每月十五日。
明歲新正以後。
仍循其舊。
則禦冬度歲。
更得饒裕市價亦可藉以益平。
于兵民生計。
均有裨益。
嗣後凡遇閏月、俱照此一體實給甲米。
俾各永沾實惠。
着為令。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曰、原任廣州将軍拜靈阿、前在古州總兵任内。
總辦解送滇省馬騾。
所有應賠倒斃銀兩。
伊名下應賠銀五千四百餘兩。
乃希圖僥幸。
具呈行查。
甚屬卑鄙不堪拜靈阿、着革職。
拏交刑部治罪。
○又谕曰、吳嗣爵題歲報河道錢糧一疏。
尚系乾隆三十七年分、動支收存之數。
辦理太遲。
河道錢糧等項例應按年造報。
原欲周知一歲河道工程之多寡钜細。
以憑核實稽查。
即雲俟各司道陸續造送。
查核需時。
則三十七年之案。
亦應在三十九年正月出本斷無查辦不及之理。
今乃遲至四十年冬間具題中間幾閱三載。
實屬遲延。
吳嗣爵着交部議處。
嗣後河工歲報錢糧俱着次年全數查明。
于第三年正月間開印後具題。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