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勿贻膠柱鼓瑟之譏緻有再誤。
又上年因微山湖存水較小。
經姚立德奏、開挑潘家屯引河挹注濟運。
并令高晉會同勘辦。
業已着有成效。
今年既尚須引放。
不趁此黃河水大之時。
多為引蓄既可濟來春重運。
且湖内貯水稍多。
又可省明冬再引。
高晉當與姚立德劄商妥辦。
至黃水所過之處。
必有沙泥停積。
日久易緻淤墊。
并當随時疏浚。
以期有利無害。
此則姚立德所當實力經理。
着傳谕高晉、吳嗣爵薩載、一體遵照。
并令姚立德知之。
仍各将籌辦事宜。
即行覆奏。
尋高晉、吳嗣爵奏、丁家集一帶黃河。
曩走北岸。
因年久河勢坐灣。
溜向南趨。
北岸河形。
漸成平陸。
長出新灘。
以緻本年南岸外灘民堰被沖。
漫水寬廣。
毛城鋪過水較大。
下遊不能容納。
若不于今年籌辦妥協。
來年汛水長發。
勢必全河旁注。
所關匪細。
近日水勢漸次歸槽。
南岸漫塌民堰。
計長五百餘丈。
若從兩堰頭起。
用埽接築。
未免工費浩繁。
今就臨河灘面所沖溝槽四道。
共寬四百二十餘丈。
分頭堵築。
事半功倍。
仍補還民堰一道。
計長一千三百六十六丈。
以資攔禦此系民修之工。
應照例責成民辦。
一俟堵閉斷流。
則毛城鋪迤下之洪濉二河。
立見消涸。
凡有缺口。
均可挂淤。
堵築甚易為力。
至來年毛城鋪過水。
須由唐家灣分洩。
該處系屬倒勾河。
且在丁家集迤下。
不緻掣溜。
有礙下遊。
祇以該河頭形勢欠順。
河唇高仰。
不能收分洩之益。
今拟将河頭改正。
測量河唇一帶。
引渠淤墊者。
計長一千八百二十餘丈。
應一律挑深六七八尺不等。
寬以八丈至十丈為度。
臨黃築以草壩。
以資收束。
即使盛漲時。
亦不至刷寬口門。
其北岸外系嫩灘。
挑挖引河。
難以施工。
且形勢仍屬兜灣。
應于靠裡舊日黃河故道。
直開挑引河。
可成吸川之勢。
計長一千一百六十丈。
挑深七八九尺不等。
挑成後、冬底水弱。
開放不能掣溜。
應于來年汛水長發時。
相機開放。
俾全河改由北岸。
則南岸之丁家集一帶。
更可保無旁注之虞。
而毛城鋪啟閉機宜。
亦可操縱由人。
節宣有制。
得旨、覽奏俱悉。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曰禦史尹壯圖奏、保定等州縣、于十一月開赈、請饬選滿漢科道十員。
前往分查驗放一摺。
所見非是。
地方水旱偏災赈濟。
各省皆有。
惟在辦赈之員。
實心經理。
督撫司道。
實力稽查。
遇有吏蝕官侵。
随時秉公參處。
則貧黎自得均沾實惠。
奸胥亦無從克冒分肥。
尹壯圖以地方官應辦之事。
而令科道紛紛钤制。
無此政體。
且他省又當如何。
朕加恩災黎。
豈有遠近之分耶。
尹壯圖、迂謬無識。
所奏不可行。
原摺着擲還。
并将此通谕知之。
○軍機大臣議奏、将軍阿桂酌籌善後事宜一摺。
查邊外各土司。
令仿照回部伯克之例。
輪流入觐。
以理藩院為之典屬。
俾擴充知識。
以革其犷悍之風。
據阿桂奏、布拉克底土司。
腿患癱瘓。
巴旺子幼未襲。
系土婦管理。
不能進京外。
其木坪瓦寺明正、沃克什、各土司。
率皆傾心向化。
懇請入觐。
應同綽斯。
甲布土司。
均令将軍阿桂。
于凱旋時。
先行率帶來京。
共與盛典其餘各土司。
仍令酌量遠近。
定以年限。
輪流朝觐。
又查川省口外各土司。
向隸地方文武管轄。
今令于促浸儹拉之地。
各設鎮駐兵。
則附近土司。
自當有所專屬。
特設将軍駐劄近邊。
與總督、提督、同理番務。
其各土司應辦事宜。
仍隸之理藩院總統。
不必如從前之專隸地方文武。
則體統既尊。
易于控制。
再向來駐防将軍。
皆不兼轄綠營。
今番地既分布鎮協。
特設将軍臨邊控制。
綠營将士若僅屬提督。
恐将軍呼應不靈。
令将提鎮各标所轄綠營統聽将軍節制。
應令将軍等遵照妥辦。
從之。
○定邊右副将軍明亮、參贊大臣副都統舒常奏、現于納木迪、趕立木栅。
更拟于紮烏古、添湊土兵伺隙以進。
令霍爾甲阿咱拉、帶同投番八名乘夜由沿河深入躧探道路。
現饬土司雍中旺爾結、催調各寨土兵趕緊前來務将紮烏古克期搶占。
谕軍機大臣曰。
明亮等奏、逼近納木迪接拏木栅并密躧道路。
克日進攻。
所辦尚好。
看來明亮等軍營。
近日大有起色。
益當勉力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