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照領催分例賞給。
從之。
○刑部議覆、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奏稱、外省秋審。
每歲審錄時。
令本管道府、巡曆所屬。
悉心審勘。
遇有臨時呼冤之犯。
另繕招冊。
解司院覆訊。
惟該道府、多系本案承審。
恐心存回護。
即改委鄰封别屬。
亦不免瞻徇。
請嗣後仍照舊例、解犯到省。
督撫率同藩臬司道、親鞫核實。
其道府巡錄之例。
請停止。
應如所奏。
再秋審後、例于五月中旬、具題到部。
其各省應入秋審案件。
亦應照舊例、以各犯事地方、與省城相距遠近。
分别立限到省。
從之。
○戊戌。
督理糧饷吏部侍郎劉秉恬奏、郊勞官兵、及土司頭人等、現改議仍由楸砥一路行走。
查楸砥各站人夫。
前經撥往卧龍關添設。
今若仍将原夫調回。
往返跋涉。
不無逃散。
應将署督臣文绶、所派成都府屬、從前西北兩路裁減站夫、三千一百餘名。
改赴楸砥。
趕緊辦理。
報聞。
○以内閣學士嵩貴、充經筵講官。
○以侍講學士朱圭、充日講起居注官。
○予故和碩簡親王豐讷亨、谥曰恪。
○賜琉球國中山王尚穆使臣宴赉如例。
○己亥。
上奉皇太後幸暢春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龍承祖、各回奏問拟陳八戳死陳勝章一案。
兩人摺内。
均未将案犯罪名、究應如何定拟之處。
詳細聲叙。
惟各自行引咎。
請交部議處治罪。
殊未明晰。
此案先因部駁。
以該撫等、一命兩抵。
辦理太覺錯謬。
是以谕令薩載、龍承祖、将因何如此問拟。
抑或另有别情。
各據實明白回奏。
今閱覆奏之摺。
止稱陳裕章因拔豆細故争角。
拴縛親嫂。
迨伊兄陳勝章往與争毆。
陳裕章藉稱交伊收管。
即抓傷胞兄咽喉。
複用繩拴套兄頸。
強拉前行。
緻被陳八戳死。
該撫等以其情形兇暴。
倫紀攸關。
是以問拟斬決。
而于一命兩抵之處。
或應改。
或不應改。
俱未置一詞。
含糊殊甚。
若原問實屬舛誤。
應遵部駁改正。
則該撫及臬司、有應得處分。
若将案情反覆講求。
必須仍從原拟。
則該撫等又無可加罪。
是此案應俟題結到日。
方能定該撫司之是非。
今若照該撫等所請、遽行交部。
則案犯尚未拟用何條。
又憑何事拟兩人之罪。
豈僅以其自認糊塗愚昧。
便可付吏議耶。
朕辦理庶務。
惟在研求至當。
以協情理之平。
從不肯颟顸了事。
薩載等豈尚不知。
着再傳谕薩載、龍承祖、速将此案是否應遵部駁、抑仍從原拟之處。
即行詳确覆奏。
并即将案犯、核實定拟具題。
候朕再降谕旨。
尋奏、陳裕章、究非與陳八先有謀約。
應遵部駁改正。
照弟毆胞兄本律定拟。
陳八、照原拟具題。
得旨、俟題到有旨。
○軍機大臣議奏、向例八旗滿洲蒙古各佐領下護軍校、骁騎校、缺出。
由該佐領之領催前鋒護軍内、揀選引見補放。
近年來、各都統俱揀選曾經出師者升用。
其骁騎營領催、及八旗印務筆帖式、并保送應升之拜唐阿等、皆以未曾出師。
不得升進。
又每佐領下領催、承辦俸饷文案。
終日當差。
并無升轉之途。
是以情願挑補者甚少。
今酌議護軍校、仍照舊辦理。
其骁騎校缺出。
補放出師者二名。
領催一名。
或遇應放出師、及領催之缺。
而适無可放之人。
即于該旗奏留保送應升之筆帖式、拜唐阿内。
揀選引見。
從之。
○庚子。
皇十二子永璂薨。
○谕、朕向來駐跸熱河。
所有月選文武各員。
令該堂官帶至行在引見。
如遇巡幸各省。
則月選之文員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骁騎校千總等官。
即令留京辦事王大臣驗放。
不使選員久羁旅食。
所以示體恤也。
第王大臣驗放。
除照九卿等所驗衰頹者、照例改教外。
并未見有所更調。
固屬不敢擅專之意。
但缺之繁簡不同。
人之能否不一。
若人地或不相宜。
當官即不免叢脞。
是以朕于月官引見時。
每慎重甄核。
如有年力強壯。
人尚明白。
而掣得簡缺者。
亦有人本平庸。
齒複就衰。
而掣得繁缺者。
必為斟酌對調。
以協量才授官之意。
從不肯以輕心掉之。
今王大臣于驗看月官。
惟恐更調易招物議。
遂為依樣葫蘆。
倘用違其才。
于吏治未為有益。
是避嫌事小。
誤公事大。
不可不權其輕重也。
嗣後王大臣等驗看月官。
見有人缺不相當者。
即為悉心商搉。
酌議對調。
仍令派出之九卿科道覆看。
如意見相同。
所拟自屬公當。
即一體聯銜具奏。
請旨遵行。
若九卿科道中、或有言所拟尚未允協者。
着吏部将所言之人記明。
并将拟調之員扣存。
候朕回銮後引見定奪。
如拟調果未惬當。
則留京辦事王大臣。
自難辭咎。
若所拟本屬不爽。
而一二人意獨參差。
即難保其無懷私偏徇之弊。
惟于異議之人是問。
其武職内、有應分别營衛者。
亦一并酌核妥辦。
即自此次巡幸山東為始。
着為令。
○又谕、據阿桂奏、随營辦事之禮部員外郎曹焜、于口外糧站事宜。
頗為明白。
茲當軍務告竣。
應行回京。
若調戶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