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報銷。
似有裨益。
請旨調補等語。
着照所請、曹焜、即以戶部員外郎調補。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連日盼望捷音甚切。
茲據阿桂等奏、現在用炮合擊賊巢。
約計十日左右。
即可掃蕩。
其索諾木彭楚克、及大頭人達爾什桑卡爾、雅瑪朋、阿庫魯三人。
續經到營。
現已嚴加拘管等因一摺。
覽奏稍慰。
看來賊勢已極窮蹙。
今既四面用炮合轟。
自可克期蒇事。
至此次到營懇求之索諾木彭楚克、系索諾木同母兄弟。
自因其母在營。
是以來投。
且前日一見阿倉差往之人。
即勸索諾木等出降。
繼複痛哭。
今到營跪懇。
即求面見将軍。
并恐回寨不能再出。
又同岡達克差人回巢。
催促逆酋投出。
此兩人尚不敢始終抗拒。
至達爾什桑卡爾、經岡達克再三曉谕。
尚促索諾木彭楚克速回。
及诘以把持之語。
亦俯首無辭。
實屬怙終不悛。
難以輕宥。
尤宜嚴加拘禁。
勿緻疎虞。
至逆酋索諾木等、始稱于十五日出降。
繼複托病不出。
甚屬可惡。
阿桂等雖稱其為頭人所制。
每日遷延。
然逆酋當此危迫之時。
如果尚知畏懼。
亦何至不能自主。
即或丹巴沃咱爾等、從中把持。
亦無難将梗阻之人。
一并擒縛。
率衆速出請罪。
今仍詭語遲延。
竟是索諾木禀性兇頑。
至死不變。
實堪切齒。
現既用炮轟擊。
自即可削平賊巢。
諒此輩釜底遊魂。
必當同就擒獲。
檻解獻俘。
迅速集勳奏凱。
阿桂現奏期以十日。
果如所言。
則二月初九日啟銮之前。
尚可望紅旗早至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旦晚惟盼露布馳達。
○以詹事府少詹事沈初為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南新化縣民楊添文妻李氏。
○辛醜。
谕、各幫重運漕船。
如遇禦舟經過時。
止須按次停泊岸旁。
毋庸令其先期引避。
○軍機大臣議準、烏噜木齊都統索諾木策淩奏稱、烏噜木齊所屬漢字事件日繁。
請于原設民書十三名外、酌添五名。
作為額缺十八名。
其工食、于本處房地租銀内支給。
五年役滿。
照例保奏賞職選用。
從之。
○以故奉恩将軍沙爾慎子那爾善、襲職。
○以署正藍旗滿洲副都統阿揚阿、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據李質頴奏、安慶等府州屬。
上年間被旱災。
所有乾隆四十年分漕糧。
已蒙緩至四十一年帶徵。
其壽州、宿州、旴<日台>、懷遠、四州縣。
自三十八年後、連被偏災。
若統于四十一年、新舊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等語。
着加恩将壽州等四州縣、所有乾隆三十八、九、兩年積欠漕糧、一萬四千九百餘石。
緩至四十二、三、兩年。
分年帶徵。
俾民力益纾。
以副優恤窮黎之至意。
○又谕、據楊景素奏、此次巡幸山東。
所有随營站道辦差之滿漢各營官兵。
整備衣裝。
餧養馬匹。
皆有應行需用之處。
請豫借一季俸饷。
仍于本年秋季起、分作四季扣還等語。
着照所請、借給一季俸饷。
準其分季歸款。
以示體恤。
○是月。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各災區遵旨展赈。
例應銀米各半兼放。
即于河南存貯薊糧内撥運。
但此項倉儲。
必俟二三月内、始能運到。
難于接濟。
應請照例每米一石、以銀一兩二錢、全行折給。
俾領赈各戶。
自行買食。
報聞。
○兩淮鹽政伊齡阿奏、江蘇通屬各場、及泰屬之富安、安豐、梁垛、三場。
運鹽河道。
上年兩澤稀少。
頗多阻塞。
須動工挑浚。
場運河工。
例系商捐辦理。
臣于年前勸谕諸商。
乘汛未發時、雇夫挑浚。
開印後可一律完竣。
報聞。
○安徽巡撫李質頴覆奏、遵旨察看臬司農起、人尚本色。
其論事似乎露才好名。
細核其承辦刑名事件。
俱能認真。
于司臬尚可勝任。
得旨、公論。
知道了。
○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山東濟甯衛等幫糧船。
例系鋪水後開行。
往年鋪水之際。
在北則放南旺湖。
在南則放馬場湖。
今兖泰等府、去冬屢得大雪。
濟甯、汶上、暨鄒、滕、峄縣。
春雨滂沱。
均歸汶水。
是以此次鋪水。
專用汶流。
無須再動湖水。
得旨、欣悅覽之。
又奏、臣于南旺未煞壩之先。
遵旨通引蜀山湖水。
将臨汶之永定、永安、永泰、三鬥門引渠。
一律挑挖倍深。
汶水暢灌入湖。
查驗志樁。
現已蓄水丈餘。
所修大石碎石等工。
亦經完竣。
足資抵禦湖浪。
此外馬場、馬踏、南旺等湖。
現已收水五尺、至九尺不等。
臣仍随時察看。
如貯水濟運有餘。
免緻今冬再引。
即知會江南。
堵閉潘家屯、臨黃鉗口等壩。
得旨嘉獎。
○辦理軍需布政使銜李湖覆奏、遵旨查核軍需銀款。
口外各案、均歸承辦諸臣分核。
其口内各營屬支領銀兩、查系指款詳請督臣、批饬藩司核發。
按月造冊咨部。
均有文案可據。
現督局員摧送銷冊。
确核趱辦。
核轉題銷。
報聞。
卷之一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