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饬運赴勒烏圍。
運竣、亦可裁徹。
報聞。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午。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曰、台吉蘇克都爾所屬八個半佐領之人。
原系蘇克都爾之妻、進獻皇祖。
是以從前不屬紮薩克管轄。
今旺楚克多爾濟、私戴翎頂。
妄行滋事。
皆因無人管束所緻。
恐此後再生事端。
蘇克都爾雖無子嗣。
亦有兄弟族人。
俱可管理。
着德福、馳赴土默特、會同該盟長喇特納錫第、查明蘇克都爾弟兄有無子孫。
如無子孫。
即查其族人。
将此項人等、附隸伊等當差。
令其約束。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嗣爵奏、新歲以來、河湖消存水勢情形摺内稱、引河五道内、惟張家莊河尾、水深二尺一二寸。
又裴家場河、水深二尺二三寸。
應即先為挑挖等語。
洪湖蓄水。
全賴引河深通。
方足以敵黃濟運。
今張家莊、裴家場、二引河。
僅水深二尺一二三寸不等。
必因黃水倒漾。
以緻引河淤淺若此。
倘聽其愈積愈深。
于清口甚有關系。
不可不亟籌挑挖。
雖據吳嗣爵、派委副将徐建功、駐工督催。
尚恐未能妥協。
高晉自京回程。
道經徐州。
前往籌辦甚便。
着交高晉、即至該處。
會同吳嗣爵、悉心籌辦。
設法疏浚。
務期一律深通暢達。
切不可稍存遷就因循之見。
緻有贻誤。
仍将如何籌辦情形。
先行覆奏。
将此傳谕高晉、并谕吳嗣爵知之尋奏、張家莊河尾、裴家場河身、現經疏浚。
深至四尺五六寸。
惟河頭尚淺。
現饬接續疏治多添器具。
刨挖爬撈。
總以水深五尺為度。
再查湖水已長。
所有清口口門、原寬二十五丈。
并遵照定制、将東壩酌開五丈。
以資宣洩。
得旨、覽奏俱悉。
○命編修鄭際唐、在尚書房行走。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協辦大學士程景伊行禮。
○戊申。
祭大社、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己酉。
谕曰、文绶、着實授四川總督。
其湖廣總督員缺、仍着富勒渾調補。
俟大兵凱旋後。
即行赴任。
○又谕、昨日朕恭祭社稷壇。
德明贊禮錯誤。
德明平日唱贊妥善。
經朕加恩擢用侍郎署理副都統。
自宜感激。
益加敬謹。
乃屢次錯誤。
殊屬不堪。
無福承受朕恩。
着革去侍郎、及署副都統。
在贊禮郎上行走。
伊此次派出扈從。
仍令其随往。
○定西将軍協辦大學士尚書公阿桂、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内大臣明亮奏、臣等派兵于二十二日夜、分攻賊巢左手兩寨。
未能即克。
因于二十五日夜、攻克其東北之木工寨。
并附近石卡四座。
現督兵趕拏木栅。
運炮轟擊。
又綽窩土司彭楚克喇布坦來營。
稱願随同入觐。
實為效順。
可使霍爾各部土司、聞風興起。
臣已賞給花翎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逆酋當此窮蹙之時。
尚敢負嵎抗拒。
實為可惡。
阿桂等、惟當一意轟擊賊巢。
速期摧破。
毋緻羁延。
又阿桂奏、綽窩土司彭楚克喇布坦、願随各土司入觐。
番衆之性。
不耐炎熱。
所有輪班入觐之土司等、已許其十一月起身。
于歲内到京。
綽窩土司、亦應一例妥辦。
○又奏、據逆酋令頭人将張坤忠送出。
系屬要犯。
茲派解赴京。
谕軍機大臣曰、張坤忠以内地兵丁。
甘心投降賊番。
為之助惡。
自應解赴行在。
嚴審治罪。
着傳谕文绶、即速檄饬川省委員沿途小心管解。
遄程行走。
○督理糧饷吏部侍郎劉秉恬奏、臣前奏汶川存米、就近撥往草坡。
今草坡一路。
兵數漸少。
而汶川為楸砥一路必由之徑。
取用較增。
因即饬令糧員、将前項米石停運。
并令保縣至楸砥各站内、有存米較多處。
俱趕運薩拉。
以便分撥。
人夫一項。
向來裡夫不足。
多系雇募貿易之人。
充當客夫應用。
近來凱旋在即。
商運既停。
貿易小民。
頗有散歸者。
恐以後各站雇夫短少。
因派員于關隘要口。
谕以新得之地。
均須設鎮安營。
口外尚有買賣。
不必急歸。
各站貿易人。
漸已安心樂業。
夫力自可裕如。
報聞。
○署雲貴總督覺羅圖思德奏、新改騰越鎮、龍陵協、添撥兵丁。
及永昌協應留駐防兵。
均系新移。
未谙邊營兵制。
必須将應習馬步弓箭、鳥槍、藤牌、雜技、分别定期。
令該營備弁、督率操演。
至上年提督徹防後。
派駐曩宋。
今南甸安設重兵。
又在曩宋以外。
應令署提督錦山、移駐南甸。
總兵吳萬年、兼署騰越鎮。
仍令該提鎮于适中之地、半月會操一次。
其龍陵兵、即令駐守鎮将合操。
報聞。
○庚戌。
谕曰、侍郎袁守侗、現派随往山東。
所有順天府府尹事務、着胡季堂暫行兼署。
○又谕、社稷壇之有拜殿。
原以備緻祭之日。
或有風雨也。
今年偶值風雨。
所司移拜位香案于殿中。
餘仍列于壇上。
是朕獨得蔽棟宇。
而神位牲醪。
并皆露設。
非所以昭妥侑。
朕心深切不安。
雖社稷之制。
不設棟宇。
以承天陽。
是乃就壇壝而言。
至神牌平日原系尊藏神庫。
未嘗不在屋宇之内。
則祭享時、偶因風雨移奉殿内。
又何嫌忌乎。
且拜殿甚寬。
想當締造之初。
未必不豫為臨時移奉計。
祗以未嘗經之事。
所司遂依例陳設。
不知所據。
嗣後祭時、或遇大風雨。
所有神位、祭品、樂虡、應如何移就拜殿之處。
着大學士九卿、會同太常寺、敬謹詳議具奏。
尋奏、臨祭時、如請駕前十刻、或值風雨、及陰雲、太常寺即将祭品、樂虡、移設拜殿。
恭請神位于殿内緻祭。
如不及十刻。
仍照舊例行。
從之。
○大學士九卿等議奏、遵旨酌拟明代殉難諸臣、分别予谥。
伏考曆代易名。
祗為飾終常制。
而勝國遺忠。
并膺茂典者。
實曠古所未有。
謹按順治九年。
世祖章皇帝轸念明末甲申殉難之臣。
自範景文以下二十人、及劉文炳、鞏永固、衛時春、張慶臻、錫谥有差。
乾隆四年。
皇上允廷臣請、于明臣趙撰、複予旌谥。
茲奉旨詳議追獎。
臣等伏讀欽定明史、及輯覽二書。
诠次厘定。
義法精嚴。
蓋自萬曆以降諸臣效節始末。
具載二書者。
臣等分析考稽。
而以大清一統志、與直省通志、互核同異。
至建文諸臣。
遺聞轶事。
附會不經。
表忠緻身等錄。
無足徵據。
應一以正史為斷。
其中區别流品。
斟酌典章。
謹拟數條。
一、諸臣所處時地不同。
素行亦不一。
應定為專谥、通谥之法。
其生平大節卓然。
又艱貞自靖者。
宜特予褒崇。
按名定谥。
其平時無甚表見。
而慷慨緻命。
則彙入通谥之例。
較着者為忠烈、忠節。
次則為節愍、烈愍、一、天啟崇祯間已經議恤者。
毋庸再給。
至福王時、及唐桂二王、雖有贈谥。
而偏私挂漏。
臧否益淆。
應據實綜核更正。
一、明臣既邀賜谥。
宜有所附麗表彰。
應于各原籍、令有司設牌、入祀忠義祠。
其裡居失傳。
則于授命之所附祀。
請敕下翰林院、撰議專谥、通谥、文各一篇。
交禮部刊發直省。
令所在如式造木榜、填書某官姓名谥字。
載事實于後。
懸祠内。
其後嗣願于祠墓立碑者、聽。
其阖門遇難者、應入祀節孝祠。
一、諸生韋布。
甚至姓名無考。
如山樵市隐。
遂志成仁。
谥所不及。
應均入忠義祠。
其有妻女同殉者、如前例。
一、明臣如楊所修、王大年、李應薦、張捷、楊維垣輩、雖臨危不屈。
而名麗閹黨。
不便濫邀谥典。
其因馬士英驟遷。
如楊文骢、抗節可矜。
進身究可議。
若方嶽貢、邱瑜、殉難見于一統志。
以正史律之。
則有遺憾。
而一時勳戚之臣。
明史謂大半以兵死者。
原不在盡節之數。
又如張鶴鳴之排熊廷弼。
蘇觀生之構難桂王。
皆偾事可誅。
而馬吉翔、蒲英、表裡為奸。
其入緬偕亡。
益無足道。
且有于甲申谒賊苟免。
後乃堅拒王師。
如傅鼎铨、張家玉、衛允文、吳爾埙者、均屏而不錄。
至樓琏、草诏而後自經。
梅殷、入朝而複遇害。
亦不得比于完節。
一、明史久經欽定頒行。
谥法難于各傳添載。
請照明史格式、另編一冊。
冠以原奉谕旨。
次載諸臣議疏。
及所拟專谥通谥清單。
一體成書。
與明史相附而行。
又議駁左都禦史張若溎奏、請交直省督撫、采訪明季殉節事迹。
伏查文集說部。
原非一無可據。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