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一年。
丙申。
二月。
戊午。
上自圓明園啟銮。
谒泰陵。
○是日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曰、原任直隸總督方觀承、宣力畿輔。
二十餘載。
懋着勤勞。
其身後每深轸念。
伊惟方維甸一子。
彼時尚在幼穉。
今年已及歲。
前赴良鄉接駕。
着加恩照裘曰修子裘行簡之例、授為内閣中書。
并準其一體會試。
○又谕、現在攻克噶喇依。
金川全境蕩平。
逆酋黨惡。
并皆擒俘。
大功告蒇。
将軍阿桂、及勞績出衆之參贊、領隊大臣等、業經降旨。
優加賞赉。
列爵策勳。
用昭渥眷。
毋庸再議外。
其随同将軍、奮勇立功之将士。
亦應各予錄叙。
以獎勤勞。
并着阿桂、詳細查明此次在事之人。
核實造冊咨部。
從優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蕩平金川。
将軍大臣等、并皆奮勇建勳。
克成偉績。
業将阿桂等、列爵酬庸。
以示優異。
此次随同出力之将士。
自應并予優叙。
現已明降谕旨。
但賞功之典。
非核實不足以示公。
着傳谕阿桂、務将在事将弁查明、實系攻圍噶喇依賊巢。
節次奮勇。
奪取附近碉卡。
并随海蘭察、福康安等、擒拏逆酋賊目。
及四面環布力攻者。
自當據實查明。
分别造冊。
咨部錄叙。
若僅派遠處守卡。
并無勞績可錄者。
毋庸濫及。
以課實績而昭公允。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昨日據李侍堯參奏、嘉應州斬犯蔡老三、已據監刑之文武官員、申報處決。
尋聞不見該犯屍首。
饬委該鎮道嚴查。
旋報于次日拏獲斬訖等因一摺。
實堪駭異。
斬決罪囚。
為地方緊要事件。
乃派委之監刑官。
憚于親身監看。
轉委之微末員弁。
所委之人。
又不親驗首級。
緻重犯于已行刑後。
仍複脫逃。
實為從來未有之事。
不可不嚴加懲治。
已降旨将各員革職拏問。
交該督等嚴審究辦。
并将李侍堯等、交部嚴加議處矣。
此案初次通詳斬決。
既屬捏詞。
則後所報之複行拏獲斬訖。
亦不足為信。
據該督奏稱、另委道員馳往查驗。
現在曾否驗明蔡老三身屍、有無虛假。
及複經斬決之處、有無捏飾。
抑或别有逃匿代替情弊。
必須嚴切根究确實。
迅速覆奏。
至此事必系行刑之兵丁黃仕榮、受賄縱放。
必須嚴加刑訊。
勿使狡卸。
一經審得實情。
即一面奏聞。
一面将黃仕榮、立行正法。
并查明黃仕榮之子。
亦即發往伊犁。
給兵丁為奴。
以昭炯戒。
即或審明實系黃仕榮手軟無能。
臨刑決不如法。
以緻罪囚脫逃。
亦應将黃仕榮問拟斬決。
請旨定奪。
但不可因此旨而有意寬縱。
後或别經查出。
其罪不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李侍堯知之。
仍令由六百裡覆奏。
○又谕、據永德奏、琉球貢船回國。
兌買絲綢布匹等物。
免過稅銀、共一千二百餘兩。
似較向來為數過多。
因薩哈岱現随行在。
令軍機大臣就近詢問。
據稱伊前管閩海關任内、所辦琉球免過稅銀。
雖不能一律。
大概總未出五百兩以外等語。
屬國進貢回洋。
攜帶内地貨物。
準予免稅。
原屬柔遠之經。
然加惠外藩。
亦當稍有節制。
若向來俱少。
此次獨多。
恐伊等視以為常。
或且效尤滋甚。
勢将何所底止。
設或向無定額。
其免稅多少。
悉由将軍等臨時核定。
更未為妥協。
着交鐘音、詳悉确查。
該關于琉球回船免稅。
有無約略定數。
并曆年免稅若幹。
此次免稅。
因何多至如許。
逐一據實覆奏。
勿稍隐飾。
若永德所奏。
有沽名示寬處。
即行參奏。
不可又相徇隐。
慎之。
尋奏、查該國貢船、順治年間、準其貿易。
康熙年間、複予免稅。
經前督臣喀爾吉善奏準、以帶銀置貨。
并無限額。
恐欺隐滋弊。
嗣後令據實報明。
經官公辦。
其入口、出口、稅銀若幹。
向系閩海關之南台口委員。
查照則例核數。
申報将軍照驗。
免稅放行。
現查曆年免稅底冊。
自乾隆三十一年以後。
該國進貢船二隻。
入口不出三百兩。
出口皆在五百兩外。
接貢船一隻。
入口皆在二百兩内外。
出口不出五百兩。
至三十六年、入口免稅二百四十九兩。
出口八百一十九兩。
較之往年。
為數已多。
今四十年較前更多。
實因來船帶銀、及置貨、視曆年加增之故。
報聞。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己未。
谕曰、吏部侍郎袁守侗、派往四川。
有查辦事件。
着即馳驿前往。
○又谕曰、袁守侗現在出差。
所有行在吏部事務。
着福隆安兼管。
其行在刑部事務。
着博清額兼署。
○又谕、此次平定金川。
曾降旨照前此平定準噶爾、回部之例。
圖畫前後五十功臣像于紫光閣。
并經軍機大臣、酌拟諸臣名單進呈。
其不敷人數。
行令将軍阿桂、酌量增添移改。
并注明事實。
确核具奏。
但前此圖畫功臣。
曾将準部之薩喇勒等、回部之霍集斯伯克等數人并列。
此次軍營随征之各土司頭人内、頗有竭誠效力。
奮勇着績者。
自應甄錄圖形。
以昭盛典。
着傳谕阿桂令于在事各土司、掄其功績較着者。
酌拟二三人。
列入前五十功臣。
并于頭人内。
擇其奮勉出衆者四五人。
列入後五十功臣。
一體注明事實略節。
核實奏聞。
○又谕、據郝碩奏、請于官兵凱旋後、即來京請訓。
再赴浙江藩司新任一摺。
不便準行。
郝碩查辦糧運。
已閱二載有餘。
必有經手承辦之事。
此際大功告成。
所有一應軍需報銷。
正宜乘經辦熟手未散之時。
及早上緊趕辦。
庶不緻舛錯稽延。
若遽各回本任。
設有未經明晰之案。
必須行文别省咨詢。
不但案牍紛繁。
徒延時日。
且恐督辦大員。
遠離該處。
其下承辦各員。
妄恃無可查對。
任意混開。
于銷算軍需要務。
甚有關系。
至浙江藩司。
現有徐恕署理。
郝碩自可毋庸急于前往。
且不獨郝碩一人為然。
即劉秉恬、富勒渾、鄂寶、顔希深等、均各有經手事件。
現當趕辦報銷。
亦不可即離川省。
統俟将各人經辦之事。
查有頭緒。
造冊交文绶、李湖、查核。
方可各自奏明起程請訓。
各赴本任。
不必更候各案題達。
昨于富勒渾調補湖廣總督旨内。
有俟大兵凱旋後、即赴新任之語。
楚督印務、現有陳輝祖兼署。
富勒渾、亦俟将經手之案辦畢。
交文绶等核辦。
再赴新任。
不必拘泥前旨也。
可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據桂林奏、前經将軍阿桂奏交、詳查富德所奏扣罰土兵鹽菜銀兩、充抵賞需一案。
調取各站員支收底案。
并管理土兵員弁扣罰檔冊。
逐一查對。
複将該員弁、隔别詢問。
皆與富德原奏、多有不符。
查富德、原以節省帑項為詞。
今核其節省之法。
一則将底旺例不應支之項冒支。
一則将明正例不應扣之項濫扣。
并非實有節省。
并訪知富德一路。
所用賞需過多。
除由省中調取綢緞布匹煙茶、及軍營辦買牛羊燒酒等物。
值銀一萬九千餘兩。
複向随營糧員、取用銀一萬一千餘兩。
因慮及事後追賠。
急欲設法彌補。
遂将土兵不應支扣糧銀。
輾轉扣罰。
又恐私下抵還。
難免物議。
是以奏明補交二千之外。
又暗繳銀一千兩。
假節省之名。
償其過用之數。
則富德添用土兵。
似已先存借此彌補之心等語。
此事實出情理之外。
富德為人小氣。
其沽名市惠。
遇事取巧。
固朕所深知。
且其屢次奏摺。
常将賞給兵丁之語附奏。
焉知不豫為開銷地步。
軍營賞項。
自有節制。
即如阿桂一路。
弁兵屢立戰功。
尚不見其多有賞赉。
富德并未寸進。
何獨于兵丁動辄多賞。
即使所賞屬實。
而格外濫賞。
又擅行違例支扣彌縫。
已有應得之罪。
若更藉名賞用。
而與所賞之人。
暗地分肥。
則其罪更不可逭。
今所取用支扣之項。
俱有案冊可查。
已無疑義。
至其每次所賞何人。
賞用何物。
計共需銀若幹。
均無難查訪核實。
富德曾獲重譴。
複加恩棄瑕錄用。
即或所至立功。
而有冒濫侵肥之事。
尚不能相抵。
況此次并未着有勞績。
若此案查有情弊。
則其罪由自取。
更不能稍為寬貸矣。
又桂林摺片奏、總兵英泰、向随富德軍營辦事。
此案原委。
自所深知。
即富德原奏。
亦有公同商議之語。
乃面詢該鎮。
但含混其詞。
不肯實告。
而詢之管理土兵守備李瑞、王朝貴、堅稱扣罰俱系随時禀交該鎮。
均經該鎮谕令轉交都司陳維耀存貯。
并注明檔冊。
複據陳維耀禀稱、此項銀兩收發。
俱回明英泰。
今衆證确鑿。
該鎮猶一味含糊。
希冀置身事外。
殊屬巧詐不堪。
且恐其中不無另有别情等語。
英泰經手收發之處。
既已衆供佥同。
自難诿為不知。
或與富德通同舞弊。
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