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定。
均不可不徹底清查。
着交阿桂、豐昇額、明亮、會同文绶、富勒渾、逐一秉公查核。
務得實情。
如有應革職審訊者。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看來桂林此奏。
未必有虛假之處。
今派令阿桂等、會同該督等查審。
自無難水落石出。
但朕知何桂素與富德不和。
而豐昇額之父阿裡衮、更與富德不和。
若僅交阿桂等審辦。
恐無識之人。
妄謂阿桂藉此事洩忿。
而豐昇額等、不免随聲附和。
轉無以服富德之心。
因派袁守侗、前往會同查辦。
其有應行提訊之人。
應得查核之案。
阿桂等、可先行提齊查辦。
俟袁守侗到川省、公同定案。
計袁守侗到四川省城時。
阿桂等亦可回成都。
公同查訊此案。
尚可不誤将軍等凱旋郊勞之期。
至袁守侗與富德。
素非交好。
自屬空空洞洞。
不肯稍存瞻徇。
若富德果無情弊。
阿桂等自無從加以深文。
如或情真罪當。
袁守侗亦不能稍為開脫。
其是非曲直。
俱難逃朕之洞鑒。
朕惟一秉大公。
從不豫設成見。
阿桂等皆所深悉。
并将面谕此事原委。
令袁守侗見阿桂等時傳谕。
更可得其中詳晰矣。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桂林摺、并着鈔寄閱看。
○谕軍機大臣等、據護湖南巡撫敦福奏、永州鎮中營遊擊薛隆紹、于籌備差費銀兩。
捏稱捐俸。
且敢擅那取悅上司一案。
查系已故總兵于秀、于永州鎮任内、同升任遊擊張謙、以籌備差費為名。
動支庫貯本息銀二千兩。
與未變當貨、作銀三千兩。
交商營運。
于秀與伊子于廷樞、前後提取當内本息錢一千八百餘串。
非提于廷樞到案質對。
難成信谳。
已飛咨陝甘督臣、查拏于廷樞、解楚質審。
并将該故鎮家産、暫行查封等語。
于廷樞、既随伊故父于秀、在永州鎮任内。
有提取公項銀兩之事。
自應解楚質訊。
着傳谕勒爾謹、即速派委妥員。
将于廷樞、拏解湖南質審。
并将伊家産查封。
俟此案審明具奏時。
再行降旨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勒爾謹遵照辦理。
并谕敦福知之。
○是日、駐跸半壁店行宮。
○庚申。
兵部議準、甯夏将軍三全、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甯夏、平羅、兩縣。
黃河沿一帶。
有甯夏滿兵牧廠。
查滿兵從前每名拴馬二匹。
經前任将軍傅良奏準、照西安涼州例、每兵實拴馬一匹。
此項廠地。
多有閑曠。
應将平羅廠地、仍留牧馬。
其甯夏廠地、丈勘定界。
聽民認墾。
從之。
○舉行乾隆四十年大計。
直隸省、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七員。
才力不及官五員。
浮躁官二員。
奉天省、年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吉林、年老官一員。
山東省。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五員河東河員、才力不及官三員。
山西省、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河南省、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十三員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一員。
江蘇省、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江南河員、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安徽省、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十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福建省、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八員。
有疾官四員。
江西省、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浙江省、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二員。
湖北省、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三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二員。
湖南省、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二員。
陝西省、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九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甘肅省、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廣東省、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廣西省、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雲南省、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是日、駐跸秋瀾行宮。
○辛酉。
上遣侍郎和珅赴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曰、成都駐防滿洲兵。
原以控馭番夷。
防守内地。
冀挽綠旗兵怯懦之習。
乃該兵丁等、駐防年久。
漸染綠營風氣。
竟将滿洲舊習。
全行廢棄。
此次進剿金川。
并不勇往。
經将軍等奏請、将伊等錢糧裁減。
按照綠旗兵支給。
嗣因各知愧憤。
臨敵奮勉。
是以複其糧饷。
以示鼓勵。
今大功告蒇。
徹兵後、若不乘勢善為整饬。
自必仍染陋習。
關系甚重。
現已拟将明亮、授為該處将軍。
着即傳谕明亮、将成都滿洲兵、加意訓練。
挽複舊習。
或遇攜帶公出。
亦須留心教訓。
不得仍前玩誤。
○四川總督文绶覆奏、現派文武各員、帶領備弁通丁。
前赴郭羅克、勒限拏獲吹斯枯爾喇布坦父子解辦。
批、金川既平。
想此等兇犯。
不日即獻。
又奏、至繃色噶布桑紮爾、系無罪之人。
已豫饬在省藩臬、于到時酌賞。
使其出力偵緝。
報聞。
○旌表擊賊被殺之山東壽張縣生員王鳴岡、武生王廷柱、臨清州生員王政、李曰孜、民人黑耿光、馬體恭、馬體乾、趙金階等如例。
○是日駐跸梁格莊行宮。
○壬戌。
上谒泰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告功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谕曰、和隆武、着管理茶膳房事務。
德保、着不必管理。
和隆武未到京之先。
仍着德保暫行兼署。
○又谕曰、陶柱、原系膳房章京。
後補放上驷院卿。
經福隆安奏、令管理茶膳房事務。
此等奏留人員。
非若金輝之派令管理造辦處者可比。
祇應仍在章京之列。
前此辦理。
原屬未協。
陶柱、着以上驷院卿、仍兼茶膳房章京事務。
嗣後茶膳房頭等侍衛章京内。
年久得力。
遇有升任卿員。
及包衣護軍統領者。
該處祇可請留章京之任。
其頭等侍衛。
不必開缺。
又如内務府堂郎中、原系坐辦之員。
如内務府大臣出外。
其在京一切事務。
皆應堂郎中代辦。
不宜輕離職守。
乃向來有奏請将堂郎中、補授包衣護軍統領者。
該員即應輪班随圍。
其内務府事務、又令何人坐辦。
此皆内務府大臣、看顧情面。
專為該郎中圖得花翎黃褂之榮。
而置坐辦于不計。
殊屬非是。
着将内務府大臣、傳旨申饬。
嗣後堂郎中如有實在辦事年久得力者。
止許該大臣具摺奏明。
候朕酌量。
加以卿銜。
不準其仍列名升補包衣護軍統領。
所有堂郎中什寶之護軍統領。
即着開缺。
另行揀選。
帶領引見補授。
○又谕曰、阿桂等奏、現在出有總兵、副将、參将等缺。
請以軍營出力之副将三德等升補一摺。
着照所請、陝西延綏鎮總兵員缺、着三德升署。
所遺陝西潼關協副将員缺、着梁朝桂補授。
其江南鎮江城守營參将員缺、着特靈額補授。
○又谕曰、阿桂等奏、攻克噶喇依後。
派總兵烏爾納防守。
因寨旁喇嘛寺失火。
即帶兵往救。
逼近備貯火藥處所。
延轟石塊。
以緻着傷身死等語。
烏爾納、自抵軍營以來。
攻戰甚屬奮勉。
且已得有多傷。
今大功告竣。
複因救火着傷身死。
朕心深為憫恻。
着加恩交該部、照陣亡例議恤。
○谕軍機大臣等、前日據郝碩奏、請于官兵凱旋後。
即來京請訓。
再赴浙江藩司新任一摺。
因不便準行。
業經降旨。
通谕軍營現有經手事件各大員。
俱不必急回本任。
今日又據顔希深奏、請進京陛見。
即赴河南藩司之任等語。
所奏與郝碩相仿。
殊不思豫省藩司。
現在榮柱署理。
并無急待顔希深辦理之事。
而顔希深承辦糧運。
已閱三年。
其經手事務必多。
現在大功告成。
一切軍需報銷經手大員。
正當乘此時上緊清厘。
庶無舛混。
若各回本任。
設有未經明晰之案。
行文咨詢各省。
徒繁案牍。
又延時日。
并恐督辦大員。
一離該處。
承辦各員。
更緻混開滋弊。
甚有關系。
雖據稱以請訓為辭。
但軍需要務。
自當權其輕重。
顔希深、平日尚知事體。
何于此竟未計及。
而急于請訓赴任耶。
着再傳谕劉秉恬、富勒渾、鄂寶、顔希深、郝碩、仍遵前旨。
各将經辦事務。
上緊查核。
俟辦有就緒。
造冊移交文绶、李湖、再行具摺請訓。
不必複俟具題部覆。
方為妥協。
○又谕、粵省斬犯蔡老三行刑後脫逃一案。
實為從來未見之事。
不可不嚴行懲治。
已疊谕李侍堯等、迅速查辦。
但該督摺内、稱風聞該犯行刑後不見屍首之語。
究系從何而得。
或由屬員禀報。
抑系該督另行訪聞。
着傳谕李侍堯即行據實具奏。
至所稱另委道府大員。
前往查驗蔡老三身屍。
其間有無虛假捏飾。
無難水落石出。
委員自應立即禀覆。
該督亦應立即奏聞。
今距該督發摺。
又經五日。
何以尚未見該督續奏。
豈李侍堯尚視此事為無關緊要耶。
着李侍堯即将查得此案實在情由。
并現在如何嚴審辦理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無得稍有遲緩。
尋奏、審系行刑兵丁黃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