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綱、受賄故縱。
已恭請王命、先行正法。
其為弟賄求全屍之蔡伯壟、不行查驗之吏目鄭兆麒、千總劉駿、按律定罪。
下三法司核拟。
尋議上得旨蔡伯壟、着即處斬。
鄭兆麒、劉駿、部議應斬。
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又谕、據阿桂等奏、查噶喇依官寨。
為大炮所轟。
已成一片土石。
雜以亂木。
至官寨内物件。
訊據索諾木管事之阿木魯綽窩斯甲等供稱、自大炮轟打以來。
寨牆所壓物件。
俱經損壞。
此内尚有銀二千餘兩。
現派司員尚安等監看。
督率兵丁、令番人指引。
于土中逐一刨挖找尋。
俟查明另奏等語。
所辦尚未周妥。
賊酋等豫将銀兩什物等項。
密行埋藏。
防為官兵所得。
屢經投番等供明。
今寨牆雖為炮轟摧。
未必能損及埋藏之物。
至所有銀兩。
據供止二千餘。
尤不足信。
前歲木果木失事時。
軍營被劫之銀。
共計五萬六千餘兩。
皆經逆酋等運至噶喇依賊巢。
伊等用銀之事無多。
豈能将如許銀兩。
概行花費。
僅存二千餘金。
此乃賊目阿木魯綽窩斯甲等狡飾之詞。
豈可為所瞞哄。
況賊酋賊目。
前此曾欲聚族自戕。
而其所藏銀物。
必不肯落我之手。
今該賊目等、現俱就擒。
焉肯轉以深藏詭謀。
向我吐露阿桂平日辦事。
極其精細。
豈于此事、竟未思及耶。
雖掃穴俘囚。
大功已蒇。
查辦賊巢物件一節。
原非要務。
但既洗蕩其巢。
自應詳查所有埋藏。
悉行搜獲。
不宜草率了事。
仍使瘗物存留。
将來噶喇依官寨。
須設營屯駐兵丁。
豈可令賊人在木果木劫去官銀。
留于日後綠營兵丁等刨用。
前經傳谕阿桂、令于番人内、細加訪詢。
務得實情悉行搜獲。
勿使稍有遺留。
今阿桂等計日凱旋。
以備舉行郊勞大典。
自不能在彼久駐。
辦此一事。
桂林系四川提督。
并須駐劄美諾。
該處一切事宜。
皆所應辦。
着桂林即往噶喇依、令阿桂、将此查搜賊寨銀物之事。
交與桂林、悉心妥辦。
勿稍遺漏。
仍将查辦情形。
據實即行奏聞。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調任四川總督富勒渾奏、軍營後路留駐官兵。
分布防守。
遠近不同。
儲積之糧。
未便零星分貯。
應于總彙之所。
留備供支。
現饬于西路之噶喇依、勒烏圍、大闆昭、底木達、美諾、南路之馬爾邦章谷等處。
修理舊碉。
搭蓋棚廠。
以貯後運之米。
随到随收。
不緻露積。
俟将軍定有章程。
派定防兵多寡。
為存糧赢縮。
寬為貯備。
得旨嘉獎。
○以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多敏、鑲藍旗滿洲副都統額森特、對調。
○是日、駐跸秋瀾行宮。
○癸亥。
命巡幸仍進閣本。
谕、向來朕巡幸啟銮後。
内閣将内外奏章。
按三日一次由驿彙遞行在。
候朕披閱。
至谒陵日期。
在京内閣、仍封送如常。
行在内閣、則扣存另進。
舊例未免過拘。
茲據大學士于敏中面奏。
已谕令将本月二十日應進之本。
一并呈覽矣。
朕省方所至。
照常日理萬幾。
閣章間日郵呈。
正可随時批發。
非若在宮時。
遇大齋、大祀、慶典、令辰之應行停本也。
況每年八月。
朕駐跸熱河。
遇萬壽日、中秋節、本報随到随遞。
并不停進。
餘可類推矣。
嗣後凡值巡幸。
如遇停本之期。
在京内閣、仍挨日彙送。
行在内閣亦按日并呈。
概不必停扣。
着為令。
○命吏部定濫保處分。
谕、據裴宗錫奏、石阡府知府洪彬、由刑部司員、俸滿截取。
以簡缺知府用。
該員才質中平。
辦理地方公務。
每形竭蹷。
難勝表率之任。
請給咨赴部引見。
可否以府佐降補。
恭候欽定。
其石阡府員缺、歸部另選等語。
所奏甚是。
着交部照例辦理。
各部郎中、員外、俸滿截取知府。
令該堂官酌量堪勝繁簡。
分别出具考語。
保送引見。
其不勝外任者。
即聲明留部。
原屬慎重甄别之意。
乃相沿日久。
各堂官率徇情取悅。
以繁缺保送者多。
而簡缺及留部者少。
昨經降旨申饬。
今裴宗錫适有此奏。
可見各部堂官之保送。
不能公當矣。
簡缺與不勝外任。
相去止差一間。
該堂官遇司員才具平庸者。
送以簡缺。
計圖掩飾其短。
殊屬非是。
向來各部保送人員。
遇有貪黩敗露。
原舉之堂官。
考成甚重。
而簡缺選用人員。
或有不堪勝任者。
該堂官向無處分。
遂不免于任情濫舉。
嗣後各部保送簡缺知府。
經督撫奏其不勝方面之任者。
其原舉之堂官。
咎無可辭。
雖不必如濫保貪員之重。
亦當予以議處。
俾知儆惕。
其應如何酌定之處。
着該部詳議具奏。
倘督撫因有此旨。
辄瞻顧原保之堂官情面。
遇簡缺知府之庸劣者。
曲為姑容。
不能如裴宗錫此次之據實陳奏。
則督撫等之獲戾甚大。
一經察出。
或經科道糾參。
必将該督撫重治其罪。
斷不能如尋常過失之得邀從寬留任也。
朕辦理庶務。
每事必求其至當。
如此一事、谕吏部定濫保之堂官處分。
即防各督撫之不免看情護庇。
不使稍滋流弊。
于此可見為君之難。
着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文職漢大臣、由鼎甲出身者。
向無賞戴花翎、及賞黃褂之事。
大學士于敏中、于辦理金川軍務。
承旨書谕。
倍着勤勞。
昨因大功告蒇。
特沛恩綸。
畫入紫光閣功臣像。
與其餘詞臣不同。
着加恩賞戴花翎。
并賞黃褂。
以示優眷
○又谕昨日三寶題旌烏程縣女子沈二姑一本。
據稱沈二姑系山東壽張縣已故知縣沈齊義次女。
在浙江原籍。
因聞伊父在壽張縣殉難。
即寝食俱廢。
嗣家屬回浙。
得知确音。
投缳殒命具題請旌。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但所稱忠孝萃于一家之語。
殊未允當。
沈齊義身任地方。
值逆匪肆擾。
不能立時捕滅。
反露消息。
賊聞而起變。
以緻失城劫庫。
設使該員尚在。
必當重懲其罪。
特因其一死。
予以恤典。
已屬加恩。
豈可謂之忠、沈二姑聞父死難。
即絕食投缳雖弱質捐生。
情殊可憫。
然葬祭以禮。
乃孝之正道。
若皆以死殉父。
則其親身後之事。
付之何人是以毀不滅性。
禮經重戒。
男子尚然。
況女生外向。
又豈可以輕生教孝乎。
若沈二姑之死。
照一門殉難之例。
旌其義則可。
旌其孝則不可。
忠孝二字。
關系綱常名教者甚大。
非一端一節可以冒稱核實循名。
未便輕于假借着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成奏、萬安縣灘頭司巡檢丁楚江、以巡查道路采買柳樹為名。
潛往他處未回。
經該縣親往該巡檢署内、向伊胞弟查訊。
據繳出印信、及申縣文禀、稱因病苦交迫。
往他處削發為僧。
訊之随行之火夫蕭祿、供系帶同弓兵練達。
搭船他往現在嚴行訪緝。
請将丁楚江革職。
以便獲日審辦等語。
此事甚屬荒唐。
該巡檢如果病發難支。
何難具文告病乞休。
乃以現任職官。
假名公出。
潛逸不返。
且敢留禀。
稱欲他往為僧。
實出常理之外。
其中自另有别情。
是以畏罪逃匿。
必當緝獲重治其罪。
丁楚江着即革職。
着傳谕海成速饬所屬地方官、将丁楚江及随往之弓兵練達、嚴密查拏務獲。
研審實情。
定拟具奏。
并着湖廣總督于該員原籍麻城縣。
一體躧緝。
毋任漏網。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着海成等迅速覆奏。
○又谕、昨阿桂等奏、查勘噶喇依賊巢所藏物件一節。
僅據阿木魯綽窩斯甲狡猾供詞。
所辦未為周到。
已傳谕阿桂并令桂林前往、切實妥辦矣。
如銀兩一項。
據該賊目供稱、僅存二千餘金。
即不足信。
賊酋等在木果木劫去之銀。
共五萬六千餘兩。
俱運往噶喇依賊巢收藏。
逆酋等平日并無花用。
其下番衆、因乏食向借口糧。
尚吝不輕給。
遇有番人出力者。
不過殺數牛以犒勞。
衆已矜為難得。
焉肯賞以銀錢。
伊等又并無用銀制買物件之事。
且官軍分路圍剿。
賊衆更無從他出購覓。
其所有銀兩。
銷歸何處。
自系豫行深埋。
不欲為我所得。
阿木魯綽窩斯甲、狡惡異常。
必不肯将實情吐出。
已另谕福康安、将阿木魯綽窩斯甲押解行在。
詳加鞫訊。
諒難更有所支飾。
阿桂等凱旋在即。
自不能在彼久駐。
着桂林即速馳往噶喇依。
遵奉昨降谕旨。
妥協辦理。
慎勿草率了事。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一并谕令知之。
○禮部奏準、原任廣東巡撫德保咨稱各省每年造送僧道四柱清冊。
備僧綱道紀等官之選。
緣舊制非有度牒。
不準充補。
冊内祇将領牒者造報。
今已奉旨停給度牒。
四柱冊應一并停止。
至遇缺充補時。
地方官出結保送。
嗣後若僧道官犯事。
亦應查明出結官、交部察議。
從之。
○赈恤雲南浪穹、鄧川、二州縣。
乾隆四十年水災饑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是日、駐跸半壁店行宮。
○甲子。
谕曰、原任大學士劉統勳。
宣力年久。
每用轸懷。
其子劉墉學問尚優。
人亦似有出息。
茲服阕來京。
着以内閣學士用。
遇缺即補。
現在胡高望出差員缺、即令其署理。
仍着在南書房行走。
○又谕曰、于敏中既賞戴花翎。
并賞黃褂。
伊現系大學士。
且與大學士舒赫德、尚書公福隆安同列紫光閣功臣畫像。
三人翎帽。
自應畫一。
于敏中、着加恩賞戴雙眼翎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吳嗣爵奏、裡河廳屬平橋汛十五堡迤下運河西岸土堤。
因雨後風浪撞擊。
蟄塌四丈。
現已堵築完竣等語。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