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醜。
以故奉恩輔國公旌讷亨子積拉堪、襲爵。
故奉恩将軍成翰子敏凱、明堯子阿爾吉圖、襲職。
○戊寅。
宗人府、都察院奏、議處黃新莊接駕王大臣、未候召見退散二摺。
谕曰、宗人府議處王公等、俱議以罰王公俸二年。
而都察院于程景伊、永貴、僅議以降二級留任。
實屬徇情。
程景伊、永貴、着改為革職留任。
其都察院堂官。
着交部議處。
○又谕、現在川省軍務告竣。
文報往來。
無須加緊馳遞。
所有沿途驿站。
自應照舊辦理。
其添設之軍台各站。
俱着裁徹。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戶部議駁弘晌等奏、盛京各城兵丁。
随缺地畝。
請交地方官、按則徵租。
将所得租銀。
折中定價。
改給米石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各城兵丁。
賞給随缺地畝。
俾其自為耕種。
以資養贍。
所以體恤兵丁者。
至為周渥。
弘晌等、乃因其地有遠近。
辄欲官為徵收。
按價折米。
設或豐歉不齊。
采買無資。
又将作何籌辦。
該将軍等、何未計及于此。
至從前定議時。
原令将現在閑空荒甸。
就近均勻分撥。
何以兵丁等受撥之田。
悉皆窎遠。
是當時已屬辦理不善。
即或因地畝不能就近分撥。
有斷難照辦之勢。
當時即應據實奏明。
另為設法妥辦。
乃曆年相沿已久。
忽欲一旦更張。
又不計其事之是否可行。
是徒欲邀譽衆兵。
而未知通盤籌畫。
有是理乎。
着傳谕弘晌等、即将因何如此改辦緣由。
明白回奏。
仍照都議。
将其中有無弊混之處。
據實奏覆。
此旨着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刑部奏、審訊巳革參贊富德、扣罰土兵鹽菜銀兩、彌補賞需一案。
富德仰蒙廷訊。
俯首認罪。
無可置喙。
查富德于賞需項下。
扣得元寶六個入己。
又收受保舉知府曾承谟、饋金五十兩。
又任性參革副将廣着、不候明旨。
即令充當兵丁。
緻廣着自戕身死。
以上各款。
業已罪有應得。
至密封清字奏單。
所稱阿桂手持黃帶。
口發狂言一節。
據供、因被嚴參。
自知必死。
必懷憤恨。
砌款陷害等語。
富德屢獲重罪。
蒙恩複用。
并不奮勉立功。
猥鄙貪詐。
至将狂悖大逆之詞。
寫列參單。
上達禦座。
以律應寸磔之罪。
有心誣陷。
應照誣告大逆律拟斬。
請旨即行正法。
至已革總兵英泰、于富德克扣兵糧。
通行舞弊。
應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開泰、系富德保舉升用。
于參奏廣着、徇私附和。
及押解富德時。
并不嚴加管束。
一任伊家人前站騷擾。
迨恐彰着難掩。
始以一禀塞責。
實屬狡詐。
應發往烏噜木齊當差。
候補知府曾承谟、因富德之母生辰。
饋送金兩。
殊屬不合。
應請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富德、着即處斬。
英泰、開泰、曾承谟、均如所議行。
○予故參贊大臣多敏、祭葬如例。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工部等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疏稱、添設臯蘭、平番、二縣主簿。
裁哈密酤水巡檢。
移駐嘉峪關各事宜。
一、臯蘭主簿。
專管黃河橋梁船隻。
支領水手工食。
并料理糧饷。
抽收木稅。
一、平番主簿。
專管水利。
及民間争水詞訟。
并私銷私鑄私鹽私茶等項。
俱準拏解送縣查辦。
其餘詞訟。
不得攙越。
一、主簿署。
将所裁肅州九家窯州判署。
變價建蓋。
不敷銀兩。
借閑款添補。
在該員養廉内。
分年扣還。
巡檢署。
照從前所裁酤水巡檢例建造。
一、主簿照内地佐雜例。
各額設養廉六十兩。
巡檢系邊缺。
設養廉二百兩。
其俸銀俱照例支給。
一、鑄給臯蘭縣主簿管理河橋、平番縣主簿管理水利、各條記。
肅州分駐嘉峪關巡檢司印信。
一、主簿定為要缺。
巡檢定為邊缺。
均令在外揀選調補。
從之。
○予故陝西延綏鎮總兵烏爾納、祭葬如例。
入祀昭忠祠。
○庚辰。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周元理、咨辦旺楚克多爾濟一案。
請将該犯、及原解原拏人等、解京嚴行審拟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旺楚克多爾濟、系已革紮蘭。
因在土默特、冒戴翎頂。
拏解至京。
經刑部會同理藩院、拟發往烏噜木齊、充當苦差之犯。
自應沿途派委兵役。
小心押解。
毋緻疎虞。
乃該犯行至清苑縣地方。
辄敢帶同跟役。
騎馬潛逃。
經該縣兵役。
趕至山西五台縣。
始行拏獲。
經過地方。
并未盤诘。
已難辭咎。
該督獲後。
即應嚴審定拟。
奏聞辦理。
何以仍行咨請部示。
并為聲請應否毋庸再行加罪等語。
明系曲為開脫。
其解役兵卒。
如何疎縱。
緻令潛逃之處。
亦未訊取确供。
周元理、久任封疆。
不應輕率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将旺楚克多爾濟主仆二人。
及原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