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英廉等覆奏、京城錢價。
略為稍減。
每銀一兩。
多易小制錢十餘文。
是必奸狯之徒。
稍聞查拏之信。
心知警懼。
故漸行減價。
現在嚴密訪拏等語。
所辦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奸商敢在辇毂之下。
倡言擡價。
以緻數日之間。
驟長至七八十文。
及一聞查拏。
即漸次稍減。
是錢價之長落。
由于市儈之把持。
其情甚屬可惡。
不可不拏獲一二人。
懲一儆百。
以靖刁頑而安市肆。
着傳谕英廉、會同袁守侗、蔣賜棨、一體設法。
上緊嚴密訪查。
務得數人。
訊究确實。
從重治罪。
毋緻日久生怠。
仍将現在有無查獲緣由。
據實覆奏。
○是月。
兩江總督高晉、江南河道總督薩載、會奏、臣高晉在工二十餘年。
曆經黃流倒灌。
河道停沙。
通塞靡常。
變遷莫定。
不惟海口茫茫萬頃。
無可施工。
即黃河坍漲。
亦難疏治。
惟有将清口内、通湖引河。
設法挑挖。
使得暢流。
彙黃東注。
并力刷沙。
則黃河不浚自深。
海口不疏自治。
補偏救弊。
此或一法。
向來洪湖志樁。
存水九尺。
是湖水未能暢出。
遇黃盛漲。
必有倒灌之慮。
則黃運兩河。
淤墊在所不免。
臣等再四熟籌。
必須于冬春水落時。
照依各引河寬長丈尺。
兩頭煞壩。
大加挑挖。
并将清口東西壩基址。
移下一百六十丈。
使清水暢流有力。
批、此系治本之論。
宜實力為之。
又奏、清口之西。
所建各架木龍。
原以挑溜北趨。
冀刷陶莊積土。
使黃不逼清之意。
曆年雖着成效。
但驟難盡刷。
若于陶莊迤上積土之北。
開挖引河一道。
使黃水離清口較遠。
清水益得暢流。
至周家莊會黃東注。
不惟可免倒灌。
而二渎并流。
河海淤沙。
漸可攻刷。
即堰、旴、工程。
亦可資穩固。
所謂治淮即以治黃。
舍此别無良法。
批、此亦一法。
勉為之。
又奏、現在伏汛将屆。
情形不定。
請于霜降後。
相機酌辦。
得旨、此奏皆合機宜形勢。
是治淮黃一大關鍵。
屆時妥為之。
○江蘇巡撫楊魁奏、臣于五月初四日。
到蘇任事。
蘇城煙戶浩繁。
民食最重。
目下糧價雖平。
究系青黃不接。
現饬禁海口透漏。
并察富商囤積等弊。
至刑名案件。
加緊趕辦。
倉庫錢糧。
徹底清厘。
斷不敢少有因循。
得旨、好。
諸事勉為之。
要之以久。
轉不必以新到任、見更張風利也。
○江南河道總督薩載奏、高堰、山旴、二廳。
磚石要工。
向遇風浪撞掣塌卸。
始随時購辦。
動經數月。
隻得暫将柴草。
先為縷護。
稍不堅實。
續掣堪虞。
請照沿海石塘、豫辦工料之例。
在庫貯項下。
酌發二廳石料銀、各一千兩。
樁木銀、各一千兩。
勒限購辦。
運工備用。
遇有修防動用。
就款開銷。
仍照數買還。
以足額貯。
得旨嘉獎。
○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陳輝祖奏、兩湖弁兵。
近年從征川省。
由軍營拔擢、咨回本省補用者。
當時止按得功先後。
不拘遠近。
遇缺即補。
今凱旋歸伍。
有拔補之缺。
距原籍在二千裡内外者。
共計六七十員。
既于操防巡查情形。
未能熟悉。
且有親老子幼。
難于攜帶。
情殊可憫。
請将遠補各弁。
互調各歸近處。
以示體恤。
從之。
○山西布政使黃檢奏、前因臣護撫篆、奏請揀發州縣、升署道員二摺。
于撫臣起程後。
辦理過急。
奉旨訓饬。
惶懼實深。
嗣後當虛心謹慎。
不敢稍有驕縱。
得旨、總之不可躁進。
躁進适所以自遲。
慎之。
不可孤朕教訓期望之意。
朕即忘汝。
肯忘汝祖父乎。
卷之一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