饬不得要領。
雖按戶挨查。
又何足以懲頑诘慝乎。
着傳谕裴宗錫、所有漢苗一體查造之處。
即速停止。
且不獨黔省為然。
其雲南、兩廣、兩湖等省。
凡有苗猺黎獞等類。
其戶口皆不必查辦。
陝西、四川之番夷。
及福建之生熟番境。
并遵此旨、一體妥辦。
毋稍滋擾。
将此遇便傳谕各該督撫知之。
○定各省将軍養廉、軍機大臣議奏、各省将軍。
原定歲支養廉、及米豆草折銀兩。
多寡懸殊。
似宜均齊。
以昭平允。
除盛京将軍。
原支二千兩。
伊犁将軍。
原支三千兩。
兩處事務較繁。
自應照舊支給。
其餘各駐防将軍。
繁簡約略相仿。
請均以一千五百兩為率。
其新設成都将軍。
亦如之。
報可。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陳輝祖奏、拏獲逃遣鄭禮召、審明正法一摺。
因命軍機大臣檢查原案。
尚有同逃之軍犯宋燦、未經弋獲。
該犯籍隸奉天。
于乾隆三十四年。
在貴州南籠府脫逃。
迄今已閱七載。
非潛回本籍。
即竄匿他省。
何以經久未獲。
雖宋燦本系軍犯。
即拏獲審明。
不過改發外遣。
然此等人犯。
在配脫逃。
即不當聽其日久竄匿。
可見外省查緝奸匪之毫無實際矣。
又如山東逆匪歸太、劉煥、二要犯。
各省嚴緝已将兩載。
并未就獲。
歸太曾經販馬。
口外之地。
熟識者多。
或恐其外逸。
然蒙古地面。
查緝均無蹤迹。
自仍在内地躲藏。
至劉煥、則據其妻供稱、壽張事發之日。
即與其父同逃。
商量往山西一帶躲避。
似更無難物色。
或該犯因有臨逃之語。
恐官捕追蹑。
轉向南至江浙福建等省避匿。
亦未可知。
然此等要犯。
彼時即令各省通緝。
又屢經傳谕饬詢。
而至今尚未戈獲。
是各省督撫之所謂懸賞購線、嚴密搜捕者。
仍視為海捕具文。
惟以空言塞責。
何嘗實力嚴緝乎。
着再傳谕各督撫、嚴饬各地方派委員役。
将應拏之要犯歸太、劉煥、務須緝獲。
勿使遠揚漏網。
即軍犯宋燦、亦當一體偵緝。
将此遇各督撫等奏事之便。
谕令知之。
○己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邁拉遜參奏、司員科靈阿等、于錢法衙門題銷寶源局用過銅錫鉛觔一案。
數目不符。
該司員等、既經查出。
并不回堂。
私行付查該局。
以緻錢法衙門。
将以自行具奏。
顯有瞻徇情弊。
請将承辦司員科靈阿等、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此案在邁拉遜、因該司員等、既經查出數目舛錯。
不即回堂。
先行付查。
疑有情弊。
是以具摺參奏。
但董诰、亦系工部堂官。
非不應與聞之人。
今因該司付局行查。
董诰即聞而自行檢舉。
設或該司官回堂。
又何能獨令董诰不知乎。
若其事不過如此。
不足為異。
抑或另有别情。
至嵇璜、德成之不同列銜。
或以向例如此。
毋庸參奏。
或有偏向董诰之處。
并着留京王大臣、詢明覆奏。
邁拉遜摺、着鈔寄閱看。
○朝鮮國權署國事李算奏、朝鮮國王李昑、于乾隆四十一年三月初五日薨逝一摺。
得旨、朝鮮國王李昑、謹守藩封。
五十餘年。
恭順事上。
慈愛撫民。
深為可嘉。
忽聞患病溘逝。
朕心不勝轸恻。
應得恤典。
着察例具奏。
該部知道。
○是月。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滄州捷地壩口。
舊築石海墁以外。
僅有石簸箕八丈。
下即灰土工程。
每遇漲發。
易于沖塌。
漸至搖動石工。
請于石簸箕外。
添築大石坦坡。
并灰土工程各七丈。
為一勞永逸之計。
下部知之。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奏、臣所轄三省。
秋審之前。
惟赴江蘇會訊。
安徽、江西、二省。
隻核招冊。
從不會勘。
自因江甯至蘇。
郵程較近。
故曆年如斯辦理。
但秋審大典。
民命攸關。
不宜以遠近繁簡為軒轾。
請嗣後分年輪勘。
江蘇會勘之次年。
赴安徽。
又次年。
赴江西。
俾三省問刑官吏。
警動耳目。
于案件益當盡心。
而藉此出巡。
于察吏操防。
益加周密。
得旨、所奏甚是。
自應如此。
着為例。
該部知道。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甘省被旱較重。
臣兼程回任。
現督同司道認真查勘。
務使災民生計有資。
得旨、甘省地瘠民貧。
早已谕汝一切赈恤。
勉力為之。
又片奏、甘省貧民。
現設法勸導前往烏噜木齊墾種。
容詳加籌畫。
另行奏聞。
得旨、覽。
此實與甘肅有益之事。
毋視為具文。
而遇災更可為移民就粟之舉也。
○雲南布政使朱椿奏、滇省投誠各土夷。
向皆仰給于官。
但滋生日見繁衍。
國家經費有常。
勢難增給。
此時固未便将現食口糧議裁。
至其屬下丁壯。
請饬令于安插地方。
或佃種傭工。
或小本貿易。
更有年力盛壯者。
酌挑入伍。
該土夷等、既得長沾樂利。
而歲給口糧。
亦有限制。
得旨、所奏似有所見。
待朕徐酌之。
卷之一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