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上司有督催之責。
亦應酌議。
除未完不及一分之督催各上司。
例無處分。
毋庸增定外。
其未完一二分以上之督催各官。
二參後違限不完。
亦按其未完分數。
照二參例加倍處分。
從之。
○乙未。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曰、鑲白旗滿洲都統。
着福康安調補。
鑲藍旗滿洲都統。
着弘旿調補。
鑲白旗蒙古都統。
着綿恩補授。
仍管左翼前鋒統領事務。
鑲白旗漢軍都統。
着伍彌泰補授。
正紅旗漢軍都統。
着理郡王弘<日為>管理。
努三年老。
着不必管理右翼前鋒統領。
所遺員缺。
着奎林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奏、審訊周升桓不将秦廷基收禁一案。
據周升桓供稱、熊巡撫有要密辦的意思。
故此不便問。
止照看守的原牌辦理等語。
複提訊蘇爾德。
供亦相同。
此事殊不可解。
各省設立兩司。
原系幫同巡撫辦事之人。
承審此等要件。
斷無不令兩司無聞之理。
況藩臬俱面為請示。
何以熊學鵬辄雲不令其管。
即或審拟此案時。
兩司論欲從寬。
與熊學鵬意見不合。
原可切實教導。
若教而不從。
偏執如故。
即當據實參奏。
乃竟撇卻兩司。
在署獨辦。
其意何居。
若雲熊學鵬審拟秦廷基一案。
獨欲持正從嚴。
恐兩司袒護同官。
阻撓争論。
故不令與聞。
果爾、熊學鵬竟似不顧情面者。
又何以問拟斬罪以後。
不即饬令收禁。
仍聽在寓安居。
此非瞻顧寬縱而何。
種種皆出情理之外。
着傳谕文绶、即訊取熊學鵬确實供詞。
先行迅速覆奏。
至此事必須熊學鵬到案。
三面質對。
方成信谳。
伊系業經革職之人。
即着拏解來京。
并令文绶、派委妥員。
沿途小心管押。
毋緻稍有疎虞。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刑部奏、審訊周升桓不将秦廷基收禁。
緻在寓自缢一案。
僅據周升桓等一面之詞。
亦不足盡信。
已傳旨文绶、将熊學鵬拏解來京。
與蘇爾德、周升桓等質訊矣。
況刑名案件。
系臬司專責。
熊學鵬不令兩司幹與。
廣德即應與之據理切言。
并不妨請教巡撫。
因何不令同辦。
或熊學鵬偏執自專。
兩司皆有奏事之責。
即當據實奏聞。
何以廣德于審訊此案時。
僅一禀請如何辦理。
及熊學鵬答以不要你們管。
廣德遂默無一語。
直至獄成定罪。
竟若置身局外。
尤非情理。
且廣德前在福建。
與總督鐘音、意見不同。
每緻抗辭辯論。
何于滿洲總督。
尚敢遇事争論。
而于漢巡撫。
轉多顧忌。
一經熊學鵬斥阻。
辄爾緘默不言。
有是理乎。
着傳谕廣德、即速據實明白回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丙申。
谕、刑部審訊宗室穆騰額、因身有服制。
未束黃帶。
路遇正紅旗蒙古施氏之仆七兒等。
錯認為相識之人。
欲同飲酒。
穆騰額不允。
七兒等遂将伊衣服撕破一案。
将七兒定拟具奏。
宗室覺羅。
分至尊貴。
束紅黃帶。
以别常人。
理宜自尊體統。
若棄紅黃帶不束。
使人無從識别。
辱由自取。
宜加重懲。
嗣後宗室覺羅等犯罪之時。
如束紅黃帶者。
依宗室覺羅例辦理。
如未束者。
即照常人治罪。
永為例。
着宗人府曉谕知之。
○刑部議奏、嗣後殺一家四命以上。
緻令絕嗣者。
兇犯淩遲處死。
其子無論年歲。
概拟斬立決。
妻女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若死者有子嗣。
即将兇犯子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妻女給死者家為奴。
如死者家不願收領。
即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丁酉。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兵部疏請、滿員補放綠營。
緣事降調。
除提督、總兵、帶領引見。
恭候欽定外。
其副将參将以下。
按所降之級。
核明應用之缺。
一并聲明。
帶領引見。
交該旗降品補用。
得旨、依議。
此等人員到部。
改補旗員。
未能一時得缺。
着該部帶領引見。
朕視其才具。
如有可用綠營者。
仍着交部照例铨補。
其應以旗員用者。
即照部議降補。
俾各及時得缺。
并内外輪流間用。
以示體恤。
○戊戌。
谕、昨四庫全書荟要處。
呈進鈔錄各種書籍。
朕于幾餘披閱。
見黏簽考訂之處。
頗為詳細。
所有各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