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曾令其附錄于每卷之末。
即官版諸書。
亦可附刊卷尾。
惟民間藏版。
及坊肆镌行之本。
難以概行刊入。
某原書訛舛。
業經訂正者。
外間仍無由得知。
尚未足以公好于天下也。
前經降旨。
令将四庫全書總目。
及各書提要。
編刊頒行。
所有諸書校訂各簽。
并着該總裁等、另為編次。
與總目提要。
一體付聚珍版。
排刊流傳。
既不虛諸臣校勘之勤。
而海内承學者。
得以由此研尋。
凡所藏書。
皆成善本。
亦以示嘉惠士林至意。
○又谕曰、兩金川喇嘛。
均系邪教。
不便仍留其地。
但番人習奉佛教。
該處獨無喇嘛。
似非從俗從宜之道。
應于噶喇依、美諾、兩處。
酌建廟宇。
即于京城喇嘛内。
派往住持。
所有應派人數。
着理藩院議奏。
其建廟事宜。
着文绶妥酌辦理。
○庫爾喀喇烏蘇都統西津泰降調。
伊犁協領格繃額、賞給副都統銜。
駐劄庫爾喀喇烏蘇辦事。
○是月。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江南河道總督薩載奏、遵勘丁家集引河。
欽奉朱筆标記圖内處所。
臣等初勘時。
原拟自彼施工。
因計長一千八百餘丈。
工長費多。
又彼處淤灘稍高。
河頭不能得勢。
是以在迤下開挑。
近日水消。
溜走中泓。
外面複生嫩灘。
該處更不得河頭之勢。
現在引河雖經疏浚。
因秋汛水未大長。
亦未開放。
查丁家集民堰外生淤灘。
嗣後水勢漸消。
不緻沖刷民堰。
止須于淤灘上舊民堰處。
紮木筏一架。
挑溜北趨。
不但保護南岸。
淤灘并可漸廣。
而溜走中泓。
霜降後、北岸河勢。
自有定形。
再覆勘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又奏、估計陶莊迤上引河。
共長一千零六十丈。
河頭寬四十丈。
深一丈。
河身寬三十五丈。
深一丈二尺五寸。
河尾寬三十丈。
深一丈五尺。
速移紮木龍。
築挑水攔水壩。
共需銀八萬五千六百餘兩。
擇九月十六日開工。
得旨、好。
知道了。
○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陳輝祖奏、遵查湖南耒陽、永興、宜章、郴州、興甯等州縣。
一隅水災。
已分别撫恤。
沙壓沖缺之田。
勸民挑複補種。
俟确勘收成分數。
區别應否赈貸妥辦。
湖北鄖西縣石灘河地方。
五月水發。
沖塌草房二十一間。
淹斃男女三十一口。
俱經給赀撫恤。
至沿溪地多石坂。
本少種植。
其泥土處。
禾稻雜糧。
水過仍含苞吐實。
現俱收獲。
并無減損。
其自觀音堂以下。
即出大江。
暢流平緩。
并無淹溢。
報聞。
○山東巡撫楊景素奏、查通省中、鄒平等處常平倉谷。
現在額貯。
共缺谷八萬三千三百二十七石零。
系曆年赈撥。
并本年蠲免之項。
應以各屬溢谷粜價買補。
因各屬豐收谷賤。
尚未全粜。
除将現存粜價發買外。
餘于四十一年地丁銀内。
先動支買補足數。
其各屬溢谷。
饬令來年青黃不接時出粜。
将價解司。
得旨、好。
知道了。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巴裡坤屯田遣犯。
原額三百五十名。
今有年久安靜。
照例編入民籍者十四名。
除将不種地遣犯四名補入尚少十名。
請于發遣烏噜木齊人犯。
經過巴裡坤時。
照數截留撥補。
嗣後照此辦理報聞。
○陝西巡撫畢沅奏、遵查臣标左右兩營。
節次進征金川馬步兵丁。
有康連等八名。
經将軍、參贊、委署行營把總外委。
徹兵回營俱即摘頂。
并未戴用。
得旨、覽。
○欽差吏部侍郎劉秉恬、四川總督文绶等奏、川省軍興以來。
費用浩繁。
一切章程。
俱從嚴辦理。
但動帑至六千餘萬。
承辦各官至數百餘員。
難保無侵欺浮濫情弊。
臣等逐案清查。
除實系賠墊辦公者。
分别辦理外。
其并無實用之項。
虧缺帑金者。
即根究嚴治。
将任所本籍赀财。
抄沒賠補。
至各商領運米石。
俱系零星小商。
實無壟斷居奇。
多獲重利之人。
得旨、覽。
○又奏、川省此次軍需。
凡民間應幫貼之數。
一時未能湊齊。
先動官項酌借。
今大功告竣。
應速催繳。
除已解繳歸款外。
統計各州縣遞年未完者。
不下百餘萬。
為數稍多。
議将各州縣欠數。
自來歲為始。
在三千兩以下者。
定限二年完繳三千兩以上者。
三年完繳。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一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