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勾。
○谕、諸王襲爵。
經朕酌定。
由軍功封晉者。
世襲罔替。
其餘恩封諸王。
襲爵時、皆應以次遞降。
又念親王郡王以下。
不過六七傳。
即至奉恩将軍。
心有不忍。
曾經降旨、凡親王以次遞降者。
至鎮國公而止。
郡王以次遞降者。
至輔國公而止。
其公爵均着世襲罔替。
蓋襲爵延恩。
若不定以等差。
則國家億萬年之久。
王爵愈積愈多。
又不免于冗濫。
昨四庫全書荟要處、呈進繕本宋史。
朕幾餘披閱。
見宗室世系表内。
其燕王楚王之子。
即降為公。
公之後、降為三班奉職。
是其再傳而後。
即已下同齊庶。
視現今所定恩封之親王、郡王、以次遞襲者。
仍得世膺公爵。
其厚薄為何如耶。
且朕于諸子中、惟皇長子、皇五子、皆因病劇時、始加封親王。
至于皇四子、皇六子、則以出嗣諸叔、得襲郡王爵。
餘尚未有特予冊封者。
非朕沽名而薄待已子。
正因理當然耳。
所以昭示久遠之道。
無有大于此者。
我世世子孫。
所當遵守勿替。
着将此旨、錄示阿哥書房。
并谕令宗室王公等知之。
○又谕曰、容保年老多病。
着來京陛見。
再降谕旨。
綏遠城将軍員缺。
着伍彌泰補授。
鑲白旗漢軍都統員缺。
着王進泰補授。
古北口提督員缺。
着長清調補。
雲南提督員缺。
着海祿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議覆、闵鹗元條奏、捕役誣良斃命拟抵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向例、凡誣良拖斃、及拷打緻死者。
将事主、旁人、并捕役。
分别斬、絞、監候。
蓋以誣指雖由事主旁人。
而私拏拷逼。
實由捕役。
核明情節。
分别拟抵。
向來定例。
本為平允。
若照闵鹗元所奏。
以事由誣指者。
将事主旁人抵償。
而捕役則予以減等。
是欲于平人加重。
轉于捕役議輕。
何以懲惡蠹而安良善。
是必闵鹗元為地方官所愚。
率為此奏。
闵鹗元系刑部司員出身。
且久任按察使。
洊擢巡撫。
于此等情罪重輕。
不應漫無衡量若此。
闵鹗元、着傳旨申饬。
○癸卯。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據鑲白旗滿洲都統奏、戶部郎中西蒙額、呈送伊子原任兵部筆帖式阿爾泰、不守本分。
日入醉鄉。
口稱放火殺人。
種種妄為。
請将阿爾泰發遣。
并審訊錄供奏聞等語。
西蒙額呈控阿爾泰、乃以父控子。
有何屈抑。
即有屈抑。
審明後反坐伊父之罪乎。
抑将伊子寬免乎。
竟可不必如此究訊。
若系繼母、于伊夫亡故後。
呈控前妻之子。
恐有冤抑。
研究辦理。
尚屬可行。
如西蒙額以父控子。
似此審訊。
殊為過當。
西蒙額之子阿爾泰、即着照伊呈送發遣。
嗣後如有父送子者。
即着照所控辦理。
不必審訊。
○谕軍機大臣等、昨已降旨将海祿補授雲南提督、長清調補古北口提督、王進泰補授鑲白旗漢軍都統矣。
其天津鎮總兵員缺。
尚未簡授。
着傳谕周元理、即選委副将一員。
奏明前往署事。
并着傳谕海祿、俟署任之員到時、即來京請訓。
再赴雲南新任。
長清俟海祿到滇交代後。
再行起程。
赴古北口接篆任事。
王進泰俟長清到後。
再回京到都統之任。
○又谕、今日召見甘肅慶陽府知府周人傑、朕因其在甘年久。
詢以該省地方情形。
據稱甘省連年被災。
皆因土本硗瘠。
兼乏水利。
其地高陡。
不如南方平衍。
到處蓄水。
藉資灌溉。
即有雨澤。
亦建瓴直瀉。
不能多停時日。
若該處百姓、能于有河道處。
多開溝渠。
以分黃河水勢。
引灌田疇。
于旱地實為有益。
其無河道處、遇有雨水。
廣開池塘溝洫。
俾高處之水。
随地存留。
亦可滋潤土脈。
長發禾苗。
緣該百姓等、習于安逸。
憚于勤勞。
每緻廢棄水利。
若各州縣到處建閘築壩。
有池有塘。
則西北之水。
随處停潴。
上遊多一分水利。
即東南淮揚一帶之黃水亦少一分水患等語。
其言似有所見。
着傳谕勒爾謹、即将該處水利實在情形。
是否可以建閘開渠。
引流灌溉之處。
速委明幹大員。
據實查明。
逐一覆奏。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曰、瑪興阿、駐葉爾羌已四載有餘。
着派侍郎高樸、前往葉爾羌、換回瑪興阿。
明琦、在哈密自備資斧效力。
亦屆三年。
佛德、着賞給知府職銜。
令其前往哈密。
自備資斧辦事。
換回明琦。
再各處駐劄大臣内。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