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眷前往。
在外已滿三年者。
亦着查奏。
○理藩院奏、土默特五旗、年已及歲之恭濟旺紮布等、四百十一人。
請照例給與四等台吉。
蘇尼特三旗、年已及歲之衮布等、三百八十二人。
請照例給與四等台吉、塔布囊。
從之。
○廣東巡撫李質頴疏報、徐聞、恩平、廣甯、新興、陽春、五縣。
乾隆四十年分。
開墾地十一頃十三畝有奇。
○署雲貴總督圖思德疏報、永善、昆明、文山、永北、四廳州縣。
乾隆四十年分。
開墾地二十一頃一十畝有奇。
○命英誠公阿克棟阿、在領侍衛内大臣上行走。
○以鑲紅旗漢軍都統奎林、為理藩院尚書。
○以散秩大臣元方、為福建福州左翼副都統。
○調直隸宣化鎮總兵仁和、為天津鎮總兵。
以陝西慶陽協副将興奎、為直隸宣化鎮總兵。
○乙巳。
谕曰、據諴郡王弘暢奏。
遠派宗室族長缺出。
揀選往往不得其人。
請照八旗補授公中佐領之例。
于同族宗室中、揀選大員補授。
弘暢所奏甚是。
嗣後遇有缺出。
着揀選大員、帶領引見。
倘有不願充當。
托故規避者。
即行參奏。
其現在閑散宗室族長。
并着查明更換。
○谕、軍機大臣奏、據熱河道明山保呈稱、差出塔子溝千總劉富生、前赴敖漢旗庫裡圖山溝。
将要犯胡國祥、及案内人犯四名拏獲。
即令該員押送赴部審訊等語。
千總劉富生、奉差緝捕。
即能擒拏要犯。
頗為奮勉。
俟伊解犯到京。
即着兵部帶領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等奏、打箭爐被水沖失阜和營存貯兵饷等項銀一萬餘兩。
饬令遊擊嶽瀞等、派出弁兵挖出銀四千一百三十餘兩等語。
該弁兵等搬運積石。
挖至二丈有餘。
頗為出力。
着該督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至此項沖失銀兩。
僅刨出十分之四。
其未得者。
為數尚多。
恐附近居民。
潛行刨取。
或所派之兵丁等私下撿存。
俱未可定。
仍着該督等、嚴饬委員。
督率弁兵。
再行加意跟尋刨挖。
毋緻日久迷失。
将此傳谕知之。
○陝甘總督勒爾謹疏報、秦州屯、乾隆四十年分。
開墾地二頃十一畝有奇。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寅着奏、本年徵收淮、宿、海、三關稅務。
計收正額盈餘銀、四十二萬六千九百兩零。
比較上屆。
多收盈餘銀、四萬三千九百餘兩。
但較之雍正十三年盈餘之數。
仍不敷銀六萬九千餘兩。
請于應得養廉内、分年賠繳。
并請交部議處。
已批該部議奏矣。
關稅盈餘短少。
自應照數賠繳。
但淮關監督、養廉有限。
伊從前已有應賠之項。
今複應賠六萬餘兩。
為數稍多。
恐分年扣賠。
力量未免拮據。
念其平日辦事。
尚屬謹慎。
已降旨調補兩淮鹽政。
至伊齡阿辦理鹽務。
尚無不妥。
但伊今春至山東接駕時。
見其進貢獨多。
伊一人養廉。
斷不能辦且諸事頗露高興。
與鹽政不甚相宜。
伊曾任淮關。
徵收稅務。
尚系熟手。
因将伊調管淮關。
着傳谕寅着、伊齡阿等、務當各知感激。
益加奮勉。
一切實心經理。
毋緻稍有贻誤幹咎。
○又谕、據明亮等覆奏。
查辦郭羅克一案。
請于上阿壩地方、添駐官兵五百名。
令遊擊路連英、帶領彈壓勒緝。
并沿塘安設汛兵等因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及閱進到之圖。
伊等現拟駐兵地方在阿壩土司、及郭羅克土司之間。
未為妥協。
兇犯吹斯枯爾拉布坦、自不可不勒令該土司即行緝獲。
如該土司知将軍提督之意。
不肯将就完事。
自不敢托故遷延。
前此明亮等、令阿林等将兵徹回。
竟似置此事于不問。
辦理實屬大謬。
是以傳旨申饬。
今伊等因有前旨。
故以此奏敷衍。
又未能得其要領。
不知郭羅克土司、本非兩金川逆酋可比。
其事自不值大辦。
而所駐不過綠旗兵丁。
豈能令番衆畏懼。
況前此該處曾經駐兵。
日久因循。
綠營兵丁在彼。
轉為番人所輕。
是以徹去。
今複派兵往駐。
在番人視之。
仍與前相似。
于事未必有益。
且此次駐兵。
若專為緝犯計。
原可毋庸遠駐。
設或稍遲月日。
又當何如。
若竟欲在彼久駐。
僅添數百無用之川兵。
亦未必能制郭羅克等之不他出搶劫。
徒爾添塘設汛。
過涉張皇。
亦不成事體。
着傳谕明亮等、令其深籌熟計。
此舉能即得兇犯。
并可制其永不夾壩則可。
若不能保其如此。
則所派之五百官兵。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