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起程。
或已起程。
尚未出口。
即當停其前往。
如已至彼駐劄。
隻可暫時帶兵勒緝。
不必為久駐計。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明亮等知之。
仍将接奉此旨後。
作何辦理。
并将兇犯現在曾否就獲情形。
迅速覆奏。
尋奏、所派營兵五百。
尚未起程。
已遵旨暫行停其前往。
現饬松茂道等。
分頭躧線跟尋一有兇犯蹤迹。
不動聲色。
就近添兵。
星夜前進。
可期一鼓成擒。
以彰國法。
報聞、
○又谕、據高晉奏、河臣薩載、撫臣楊魁、闵鹗元、均應進京陛見。
現在商拟。
薩載、俟明春入觐。
楊魁、闵鹗元、于十月十一月先後進京等語。
薩載、前已奏明。
俟開挑陶莊引河工竣後。
再行來京。
楊魁、前曾降旨。
令于十月間來京。
此時想已起程。
高晉、現在兼署江蘇撫篆。
至闵鹗元、并無亟須面請訓示之事。
且安省現有鳳陽、泗州等處偏災。
該撫尚須查辦。
毋庸即來。
其印務亦不便令王顯緒護理。
自應俟楊魁回任後。
闵鹗元将安徽撫篆。
交高晉兼署。
再行起程進京。
将此傳谕高晉、并闵鹗元、知之。
○命尚書袁守侗、曹秀先、奎林、侍郎福康安、梁國治、和珅、在紫禁城騎馬。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戊申。
谕、據左都禦史張若溎奏稱、現年七十四歲。
久病未愈。
行動維艱。
請回籍、照例開缺等語。
張若溎行走有年。
尚為勤慎。
今既以老疾陳情。
着準其回籍。
以原官休緻。
○谕軍機大臣曰、吳虎炳奏、據全州知州禀稱、有全州生員蔣謙、投遞伊父四川龍安府平武縣知縣蔣振阊關文内稱、上年在則朗丫口。
辦理台站。
有族侄蔣泰、赴站幫辦。
讵蔣泰盜賣軍米三百三十四石。
潛逃回籍。
請添差協拘着追。
随提蔣泰到案親訊。
堅不承認。
已将蔣泰鎖押赴川等語。
盜賣軍米至三百三十餘石。
約計銀一萬餘兩之多。
事關重大。
閱該縣關文内、有報明總理字樣。
何以文绶、及總辦奏銷之劉秉恬等。
并未奏及。
又未飛咨粵西。
提犯質訊。
殊不可解。
今蔣泰等。
既經吳虎炳押赴川省審辦。
着傳谕劉秉恬、文绶等。
嚴訊此案實情。
如果系蔣泰盜賣。
自應從重治罪。
查産抵補。
若系蔣振阊自行侵蝕。
诿過伊侄。
亦即訊明嚴參。
重治其罪。
并查抄家産抵還。
劉秉恬、文绶等。
務須據實訊辦。
毋稍徇飾。
仍将因何不行奏聞之處。
迅速覆奏。
吳虎炳摺、并着鈔寄閱看。
此旨着由五百裡發往。
并谕吳虎炳知之。
○又谕、據吏部議駁、伊齡阿奏、請将捐納運判方受疇、仍留兩淮試用之處。
與例不符。
應毋庸議一本。
已依議行矣。
外省各官。
遇有推升他省者。
尚不準督撫等奏留。
屢經明降谕旨。
至鹽務官員。
更非地方官可比。
伊齡阿何得率行陳奏。
伊今春在山東接駕。
朕見其諸事頗露高興。
不宜鹽政之任。
是以将伊調任淮關監督。
并傳旨谕及。
今觀此奏。
亦足見其高興之一端。
伊齡阿、着傳旨申饬。
○廣東巡撫李質頴疏報、廣州、潮州、肇慶、高州、廉州、五府。
羅定、嘉應、二州。
乾隆四十年分。
開墾水田二十頃六十畝有奇。
○己酉。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一人。
絞犯六人。
山東斬犯一人。
餘八十八人、予勾。
○谕曰、闵鹗元奏、審拟已革英山縣知縣倪存谟、于僧廣明因奸緻死杜得正、不能審出實情。
轉将屍子杜如意、誣拟極刑一案。
請照新例、将倪存谟杖一百。
徒三年。
不準援減等語。
所拟尚不足蔽辜。
此等重案。
為縣令者。
不能悉心訊究。
任聽兇僧教唆奸婦。
串供捏飾。
轉将屍子刑求。
幾成冤獲。
其罪實難輕逭。
如原詳所雲。
杜如意撞遇伊父與伊妻有奸。
持斧欲砍。
廣明見其手軟。
接斧連砍緻斃等供。
試問杜得正如果拉奸伊媳。
必系無人之處。
或伊子歸家撞遇尚可。
僧人廣明、何由在旁。
此乃情理之顯而易見。
不必悉心詳究、而始知其情者。
倪存谟并不能見及于此。
一味嚴刑誣服。
率拟淩遲重辟。
又複删改兩次控詞。
捏作訪聞。
其情節更屬可惡。
非尋常故入人罪可比。
杖徒尚覺法輕情重。
倪存谟、着改發伊犁。
永遠不準回籍。
以為州縣濫刑誣枉者戒。
至此案。
若非該州倪廷模訊出實情。
幾令奸僧漏網。
屍子含冤。
可謂能事。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