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陵。
○谕、朕從前屢次南巡。
閱視清黃交會處。
悉其倒漾之患。
因思若能引向陶莊以北而流。
則清口通暢。
庶免黃流倒灌。
因未躬臨陶莊一帶閱視。
是以踟蹰。
及詢之曆任河臣。
亦未有能任此事者。
昨歲薩載、赴山東行在召見時。
谕令赴黃河海口上下察看。
伊即奏請、若于陶莊開挖引河一道。
使黃水繞北下注。
相距清口較遠。
清水益得暢行。
與朕意适相符合。
因與再三籌酌。
伊果能遵照指示。
剔挑完竣。
今據奏報、于二月十五日、将引河開放過水。
新河内大溜暢注。
沖刷寬深。
形勢甚順各等語。
黃河大溜。
既由陶莊北行。
離清口甚遠。
可免黃水倒灌之虞。
并收清水刷沙之益。
即就近險工。
亦俱化為平穩。
薩載辦理此事。
實心實力。
其所辦引可。
實為全河一大關鍵。
非尋常築堤打埽開河者可比。
薩載、着交部、查照齊蘇勒之例。
從優議叙。
以示獎勵。
其在工出力各員。
交高晉、薩載、查明交部議叙。
吏部尋奏、河督薩載。
開挖引河。
非尋常有益河工者可比。
請照齊蘇勒之例。
賞給騎都尉世職。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等奏報、陶莊引河開放功成。
大溜暢注情形一摺。
覽奏深為欣慰。
已于摺内批示。
并明降谕旨。
将薩載交部議叙矣。
陶莊開挑引河。
為治黃一大關鍵。
今開放之後。
新河内大溜暢注。
沖刷寬深。
形勢甚順。
從此清黃分流。
直至周家莊彙歸東注。
清口可免倒灌之虞。
實為一勞永逸。
非河神默佑。
不能成此钜功。
自應于該處立廟。
以酬神贶。
又另摺内所稱、通湖引河勘辦情形。
此皆其餘事。
惟當謹防舊河口。
最為關系緊要。
又老黃壩工程。
尤關緊要。
更宜悉心詳慎防護。
以期永遠鞏固。
至摺内稱、原估挑水壩工。
計長七十七丈。
其餘河面。
僅有二十七丈。
與其留此河泓旁洩。
不若一律估築。
使水無分注。
則全河溜勢。
自必盡歸新河。
雖所用工料。
加增銀八千餘兩。
于要工更為有裨等語。
所奏甚合機宜。
自應如此辦理。
其舊河内未築壩工。
據稱旬日内可趱堵告竣。
現在曾否已經堵築畢工。
并着上緊妥辦。
至現在河身挑寬若幹。
及河流暢注之處。
自應繪畫全圖。
貼說注明。
以便省覽。
何以伊等見未及此。
着傳谕高晉、薩載、速即詳晰繪圖貼說。
并将工所立廟。
及老黃壩工程、如何防護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國泰奏、各屬民壯鳥槍。
應令實力操演。
以收實用。
并嚴定營員處分一摺。
此所謂知其一。
不知其二也。
各省地方。
設立民壯。
所以巡緝盜匪。
防護倉監。
原欲其協助營兵。
同資守禦。
但民壯之設。
本系由鄉民召募充當。
雖系在官。
究與入伍食糧者有間。
況火藥所關甚钜。
亦未便散給人役。
若概使演習鳥槍。
并令熟練進步連環之法。
于戢暴防奸之事。
并無裨益。
況各省訓練純熟火器者多人。
則又不可不豫防其弊。
即如前年山東逆匪王倫滋擾一案。
幸若輩烏合之衆。
不善施放槍炮。
所以一舉殄平。
此其驗也。
國泰此奏不必行。
其各州縣、既有額設民壯。
自當嚴饬有司。
盡心訓練。
操演尋常技藝。
與兵丁等同資捍禦。
以收實效。
其鳥槍一項。
不必演習。
将此傳谕國泰、并遇便密谕各省督撫知之。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如例。
○又議準、江蘇學政謝墉奏、請嚴廪生出貢之例。
應令嗣後廪生内。
如有詞訟牽連。
經地方官審明。
申詳督撫、發學戒饬者。
即将該生出貢之處、扣除注冊。
仍将原案報明查核。
從之。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江南河道總督薩載、會奏、舊河兩岸。
原估挑水壩工。
計長七十七丈。
其餘河面。
僅有二十七丈。
與其留此河泓旁洩。
不若一律估築。
使水無分注。
則全河溜勢。
自必盡歸新河。
雖所用工料。
加增八千餘兩。
于要工更為有裨。
得旨、甚是。
又奏、照選定吉期二月十五日、開放過水。
河神默佑。
新河内大溜暢注。
沖刷寬深。
形勢甚順。
得旨、以手加額覽之。
此處不應立廟以酬神贶乎。
又奏、從此清黃分流。
直至周家莊彙歸東注。
清口可免倒灌之患。
得旨、何不具一圖來。
餘有旨谕。
○又奏、河廳屬張福口、裴家場、張家莊、天然、太平等處。
通湖引河五道。
茲屆水消灘現。
逐細查探。
惟張家莊、裴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