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河。
水勢淺滞。
宣洩不暢。
臣等派委工員。
先于兩頭煞築柴壩。
将水戽乾。
實力興挑。
已于正月開工。
一俟挑竣。
再起除柴壩。
以資暢洩。
得旨、陶莊改流。
則無倒漾之患。
此皆其餘事。
但當謹防舊河口為要。
又老黃壩更要緊。
慎之。
○癸亥。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詣九經三事殿、大行皇太後梓宮前行禮。
○詣安佑宮行禮。
○甲子。
上臨西花園。
視皇四子履郡王永珹疾。
○皇四子履郡王永珹薨。
○谕曰、皇四子履郡王永珹、秉性醇良。
持躬端謹。
朕諸子中次序最長。
昨因遘疾。
竟至不起。
着派八阿哥永璇穿孝。
與金簡辦理喪儀。
所有一切典禮。
加恩照親王儀注行。
○乙醜。
上詣九經三事殿、大行皇太後梓宮前供奠。
○臨履郡王永珹第賜奠。
○回圓明園。
○丙寅。
谕、東陵總管内務府大臣嘉谟。
着照滿鬥之例。
協同貝子允祁、管理陵寝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接奉谕旨。
由驿覆奏、陶莊引河開放後情形。
并往滁州、确查琨玉有無虧空各緣由一摺。
均于摺内批示矣。
此次開放新河。
并堵築舊河。
為全局一大關鍵。
自應繪圖貼說。
方能了如指掌。
何以高晉等、總不具圖呈覽。
實屬疎忽。
至摺内所稱河無兩行。
原拟估做挑水兜水壩。
與其留此河面。
任其分流。
不若一律估築堵閉。
所奏甚是。
正與朕前降谕旨相合。
但所稱僅存上口七丈。
下口五丈。
薩載現在駐工督辦。
旬日内亦可完竣等語。
此時曾否竣工。
向來河工習氣。
如上口七丈。
雖經堵築。
其下口五丈内。
必尚留罅隙。
使餘水仍得走洩。
以為日後做工冒銷地步。
着傳谕高晉、薩載等。
于堵閉時。
務須悉心講求。
設法籌築厚實堅固。
務使點滴不漏。
方保無虞。
不可輕信河員飾詞完局。
仍一面詳晰繪圖貼說具奏。
俟薩載辦竣後、來京時。
再為按圖指示善後保固各事宜。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據袁守侗奏、查看景陵後五花嶺上兩峰對口。
舊有石牆。
滿鬥因走此路近便。
又嫌上坡窄狹。
遂令将牆拆去。
又于正關城内。
風水禁地之頭道龍溝、二道龍溝處。
砍伐樹木。
添立木栅。
共計砍木八百四十餘株等語。
實堪駭異。
該貝子等、久在景陵。
一切皆應查察。
況拆毀石牆。
以及砍伐樹木。
皆系衆人所共聞見。
耳目昭彰。
何以不行據實參奏。
且貝子允祁、平日與滿鬥本不相合。
既有伊舉動如此謬妄。
正宜參奏。
何乃始終緘默不言。
将此傳谕該貝子等、令其明白回奏。
尋奏、未能查出。
實屬昏昧糊塗。
得旨、交宗人府嚴加議處。
○又谕、滿鬥因事革職。
交部審訊。
已将保甯、調補馬蘭鎮總兵。
馬蘭鎮有護守陵寝之責。
關系緊要。
現在彼處無人。
着傳谕保甯、接奉此旨。
即馳驿來京請訓。
速赴新任。
○是月、閩浙總督鐘音奏、台灣所轄淡水一廳。
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
自厘定界址。
私越既杜。
并設立隘口。
添建望樓。
文武員弁。
嚴密防查。
并無漢奸竄入。
近年絕無生番戕民之事。
至熟番分隸廳縣。
另列番社。
所有通事。
緣番民同處年久。
習知漢語。
遂換番人充當。
将漢通事盡行禁革。
并無漢奸盤踞滋擾。
地方極為甯輯。
報聞。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昌吉縣應建文廟。
原議秋收後、派屯兵修理。
又昌吉縣知縣衙署。
以裁缺之甯邊通判衙署居住。
均經奏明在案。
茲查屯兵自春徂秋。
實無閑暇。
至九月天寒。
又不能工作。
應請雇用民夫修理。
再甯邊通判衙署。
止有土房十一間。
年久傾圯。
不敷居住。
應請改建知縣衙署一所。
下部知之。
○陝西巡撫畢沅奏、黃河水勢。
至朝邑縣之上新莊北岸。
正當旋轉之處。
一經漫溢。
即抵縣城。
查城北舊有東西長堤一道。
創始雍正七年。
動撥民夫夯築。
乾隆十七年。
複按田出夫。
修築完固。
今年久坍塌。
遺址僅存。
以緻三十八年猝被水患。
自應速籌修築。
上年凱旋事竣。
又緻年豐。
臣等正在勘估籌辦。
該處士民。
不待勸谕。
同聲籲請。
照往例按田出夫。
分段修築。
已于本年二月初三日興工。
約計四月初間可竣。
報聞。
卷之一千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