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矣。
着傳谕法福禮、奉到此旨。
不必速赴西甯。
俟恒山保抵烏裡雅蘇台。
伊來京請訓後。
再往更換惠齡。
○又谕、據勒爾謹奏、蘭州府知府蔣全迪。
久任甘省。
為知府中出色之員。
懇恩以該員補授甘肅驿傳道缺。
實于地方有益等語。
朕因蔣全迪來京引見時。
觀其材具。
尚可勝任道員。
曾經密記。
是以降旨将伊補放。
并非因勒爾謹此次保奏之故。
監司大員。
有董率屬員之責。
向來缺出。
俱候朕簡放。
非督撫所應幹與。
乃該督辄将知府蔣全迪奏請補授。
殊屬非是。
若此端一開。
嗣後皆得援以為例。
緻啟屬員營求幹谒之漸。
于政體大有關系。
勒爾謹、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阿揚阿、高晉奏、查明琨玉别無虧空。
将王顯緒、李秉義等、分别解京質審一摺。
所奏殊未明晰。
此案經阿揚阿、高晉參奏。
既将王顯緒、押至定遠。
自應面加審問。
錄叙供詞具奏。
阿揚阿、系專差前往審案大員。
并非僅令提解人犯。
高晉、雖系原保上司。
但經朕久加任用。
令其會同查辦。
伊亦有何可引之嫌。
從前王顯緒等未經到案。
尚得诿為未見。
今王顯緒、李秉義、俱已提到。
其因何發給琨玉銀兩。
是否與李秉義同具印領。
抑系琨玉私用戳記。
冒領肥已。
何以擅行發給。
其與琨玉有無别項情斃。
及李秉義禀明并未領銀到庫。
何以不行揭參之處。
俱應逐一根究。
乃并無隻字提及。
實出情理之外。
即使伊等審明現在情節。
有與原參不符之處。
何妨據實檢舉。
其處分亦不甚重。
何以全未慮及。
一味糢糊了事。
僅以解京審訊。
即可置之不問耶。
阿揚阿、高晉、辦理此案。
實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并令其将何以不措一詞處。
明白回奏。
此旨着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庚寅。
谕、今日據劉墉奏、昨進四庫全書内少陽集。
謄寫錯字。
伊未經看出。
請交部議處一摺。
四庫全書。
謄寫屢有錯誤。
經朕指出更正者不少。
若不定以處分。
将來魯魚亥豕。
累牍連篇。
成何事體。
但若将奏請處分之人交部。
其未經奏請者。
轉得置身局外。
何以得情理之平。
着自今年正月起。
所有進過書籍訛錯之處。
交軍機大臣通行查核。
經朕看出錯訛者。
其分校覆校名下。
錯至兩次。
總裁名下所校。
錯至三次者。
均着查明。
奏請交部議處。
處分原輕。
不過示以知愧。
既已分閱。
可不悉心乎。
此後着交軍機大臣照此。
每三月一次。
查辦奏聞。
其總纂官紀昀、陸錫熊、總校官陸費墀、所辦書籍既多。
竟應免其處分。
而伊等應更詳慎辦理。
期于無誤。
設或因此稍有懈弛。
則非朕體恤伊等之意矣。
将此谕令四庫館總裁等知之。
○又谕、齊巴克雅喇木丕勒所遺盟長員缺。
着土謝圖汗車登多爾濟補授。
三都布多爾濟所遺副盟長員缺。
着郡王銜貝子達什丕勒補授。
車登多爾濟所遺副将軍員缺。
着桑齋多爾濟補授。
○又谕、錦山并未出兵。
且清語生疎。
不勝總兵之任。
着離任、授為二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奏、護安襄鄖道姚棻。
率同知府沈樹聲。
知縣馬乾怡、史湛等。
将逆犯嚴金龍案内。
應行緣坐之嚴韓氏、何李氏等。
及應遣之張志高等。
共七十二名。
拏獲分别定拟等因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姚棻等于逆案内未經緝獲之犯。
能悉心體訪。
前後緝獲多犯。
頗屬能事。
姚棻已于上年因系舊記可用之人。
特調漳州府繁缺。
此案是否即系姚棻訪查。
抑系沈樹聲等分投訪緝。
着傳谕陳輝祖、據實查明覆奏。
并将知府沈樹聲、知縣馬乾怡、署知縣史湛等。
平日居官如何之處。
一并确查。
如尚能實心辦事。
即着出具切實考語。
給咨送部引見。
○以湖南沅州協副将郝壯猷、為福建建甯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嵩縣民仝四妻張氏。
○辛卯。
谕曰、尚書公奎林。
着馳驿前往張家口、查辦事件。
○山西巡撫巴延三覆奏、晉省山多氣冷。
南北相距二千餘裡。
更寒燠迥殊。
本年二月十九、二十、二十七等日。
通有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