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魯蘊、尚欲送人完事。
而綻拉機阻之。
圖思德等、又露有招緻之意。
緻被賊識破。
遂爾屢變其說。
果不出朕前旨所料。
至摺内稱、三月初五日。
緬目差孟令持緬禀。
同原随蘇爾相之兵丁蔡世雄、汪有才前來。
譯出緬禀。
有問及蠻暮木邦土司之語。
又三月十五日。
綻拉機差碎凍具禀。
同通事寸博學進關。
請遣回孟幹、孟團、阿桂等将蔡世雄、汪有才、寸博學等留住。
又以孟團系緬匪任用之人。
現饬羁留不遣。
所辦甚是。
至緬禀内。
忽詢及蠻暮木邦土司。
現在是否存活。
顯系不肯将蘇爾相等即行送回。
故問及兩土司下落。
欲圖彼此對換。
其詭惡伎倆。
尤堪發指。
阿桂等拟作檄稿。
既直折其居寄之心。
且辦理邊務。
與向時忽複一變。
俟送到蘇爾相後。
仍扣留孟團等。
再行勒送楊重英、深合制馭賊匪之道。
此外亦别無辦法。
其禀内複請差人至馬脖子、與節蓋說話。
而節蓋則不肯令其進關。
明系欲誘内地官員到彼。
複行留住。
阿桂等自必不為所惑。
輕率差人前往。
至彼差來之人。
則應拘留不遣。
一應書禀。
概置不理。
使綻拉機等。
一切奸詭伎倆。
無可複施。
俟其果有悔心。
實欲送人納貢。
再行相機妥辦。
前令阿桂馳往永昌。
原因得魯蘊等、有進貢還人之語。
今緬匪既屢變其說。
前禀之诳捏顯然。
阿桂斷無因賊匪欺飾無據之談。
在邊等候之理。
現在發去回檄。
若緬匪翻然畏懼。
實欲還人完事。
阿桂察其确切。
即酌将此事辦畢。
再行回京。
若回檄去後。
别無信息。
或仍以空言搪塞。
阿桂在彼久駐。
亦不成事體。
前谕阿桂等、派兵一二百。
往拏節蓋。
馬脖子既距關不遠。
此時雖有瘴氣。
諒不甚盛。
阿桂審度節蓋如果在彼。
業已派兵往拏。
則阿桂俟辦完其事。
再行回京。
若其事亦屬難行。
阿桂酌量在彼并無可辦之事。
即遵前谕、将應辦邊隘各事宜。
與李侍堯面論明晰。
即可起程來京。
不必速行。
至孟團、既系緬匪得用之人。
阿桂可帶其來京。
以備訊問。
其送回随蘇爾相之兵丁蔡世雄、汪有才、及通事寸博學等。
亦着一并帶來。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以往。
傳谕阿桂、李侍堯知之。
仍令将奉到谕旨籌辦緣由。
迅速覆奏。
尋阿桂奏、現在事已無可辦理。
臣将嚴饬關隘事宜。
與長清等商定。
到省留數日。
俟會辦事竣。
即将孟幹、碎凍、親帶回京。
至通事寸博學、兵丁蔡世雄等。
已于本月初十日解京。
報聞。
○軍機大臣等議奏、遣奠字樣。
考會典所載。
并不詳遣字之義。
遍檢儀禮經注。
亦無遣奠明文。
惟孔頴達士喪禮疏内。
始有此說。
唐代沿用。
見于通典。
考儀禮。
葬日将行。
祭畢。
苞牲體之車。
名為遣車。
其義與祭禮不相涉。
頴達牽合成文。
于禮不合。
稱謂尤屬未安。
又考儀禮叙将行之祭雲。
徹巾苞牲。
鄭康成注。
苞者、象既飨而歸賓俎者也。
又禮記雜記。
曾子曰。
夫大飨既飨。
卷三牲之俎。
歸于賓館。
所以為哀也。
鄭注。
既飨歸賓俎。
所以厚之也。
言孝子哀親之去也。
據此。
是将行之祭。
原用飨禮。
以明哀親之去之義。
應将會典内遣奠二字。
改用飨奠。
清語不必更改。
得旨、是。
依議。
○調貴州安籠鎮總兵張和、為雲南普洱鎮總兵。
以貴州大定協副将彭廷棟、為安籠鎮總兵。
○乙巳。
谕、向例鄉會試同考官。
分經閱卷。
易、書、詩、三經卷。
分三四五房。
春秋、禮記卷。
止分一二房。
以一二人專閱一經。
則暗藏關節。
易于識認。
立法不能無弊。
況各經卷多者。
一房閱至數百卷。
甚且多至千卷。
其卷少者。
一房止閱一二百卷。
校閱多寡。
亦太覺懸殊。
辦理未為盡善。
各省主考。
既以一人兼閱五經卷。
則房考官同系科甲出身。
諒無不能閱看他經之理。
着自乾隆丁酉科為始。
鄉會同考試官。
俱不必拘泥五經分房。
如房考官十人。
場卷五千本。
則每房各閱五百本。
均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