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奏。
尋奏、濟南、東昌、兖州、泰安、沂州、五府屬。
均于五月十四、五、六、等日得雨。
省城及未得雨各屬。
現在陰雲時合。
沛雨後即馳奏。
報聞。
○又谕、昨據伊勒圖奏、奎林、複興、明白曉事。
堪勝塔爾巴哈台參贊之任等語。
奎林、複興、不過在軍營閱曆。
技藝出衆而已。
至于辦事。
究未經練。
塔爾巴哈台。
與哈薩克接壤。
尋常事務。
可與将軍商酌。
倉猝有事。
若無主見。
必至張皇。
副都統銜惠齡、自遣往西甯以來。
辦事精詳。
且系尚書那延泰之子。
着以副都統銜、補授領隊大臣。
前往伊犁。
更換複興、随同伊勒圖辦事。
數月後、即可知其才具。
将此傳谕伊勒圖知之。
○禮部議覆、署刑部尚書兼管順天府府尹袁守侗奏稱、八旗及各省駐防。
貢、監、生員、願應鄉試者。
即由各旗。
咨順天學政、國子監考取。
徑送順天府入場。
其禮部查取旗冊之例。
請停止。
至八旗童生。
歲科兩試。
亦毋庸由部取冊轉發。
即由該府丞、查取旗冊辦理。
均應如所請。
再考試繙譯舉人、生員、與文場同。
亦照此例。
由各旗徑送順天府核辦。
從之。
○補行乾隆三十七年、及本年、湖廣軍政。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以署協辦大學士刑部尚書英廉、充四庫全書館總裁。
○乙酉。
刑部奏、回民結夥三人以上。
執持兇器毆人。
除緻斃拟抵一犯外。
其餘共毆各犯。
應照回民結夥三人行竊例。
拟軍。
三人以上。
徒手未執兇器者。
減等拟徒。
十人以上。
雖無兇器而毆傷人者。
仍拟軍。
從之。
○丙戌。
谕軍機大臣曰、刑部議覆、山東定陶縣回民張四、聽從沙振方、糾衆謀毆趙君用、至途中紮死葛有先、将張四問拟斬候。
沙振方發遣烏噜木齊等因一摺。
已依議行矣。
此案回民沙振方等。
因與趙君用口角微嫌。
辄敢糾約至十五人。
執持槍械。
謀毆洩忿。
行至途中。
遇葛有先一言肇釁。
該犯先用槍紮。
以緻張四用刀。
将葛有先立斃其命。
不法已極。
自應将首從各犯全獲。
按律重懲。
方足以儆兇頑而安良善。
現在逸犯未獲者。
尚有米貴臣等十三人。
着傳谕國泰、即派委幹員。
勒限嚴緝務獲。
無使一人漏網。
不得以海捕具文塞責。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現在曾否就獲之處覆奏。
尋奏、現饬定陶、菏澤、兩縣會緝。
再添委幹員。
克日務獲。
得旨、覽。
今續獲幾名否。
○直隸總督周元理覆奏、據大興、宛平、涿州、寶坻、香河等州縣。
查出彭理田地房産。
共十八處。
又家人何晏、莊地一處。
緣奉密查。
尚未報究。
報聞。
○丁亥。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阿桂、着補授大學士。
管理吏部英廉、着協辦大學士事務。
○又谕曰、尚書豐昇額、昨在金川。
奮勇着績。
克紹祖風。
且能勉承伊父阿裡衮忠誠素志。
曾降旨于果毅公爵、加繼勇二字。
以示獎勵。
所有阿裡衮原襲公号。
亦着加此二字。
用昭世臣濟美。
○谕、前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體國公忠。
鞠躬盡瘁。
尚書果毅公阿裡衮、宣力殚忱。
克彰勞勚。
俱令其入祀宗祠。
所有春秋二次祭文。
自應将谕旨叙及。
以昭酬獎忠勳至意。
着交翰林院添叙撰拟。
○又谕、此次京察一等記名、及上次京察一等記名之中書筆帖式、交軍機處存記。
遇有簡放知府所遺同知員缺。
一并呈進名單。
候朕簡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桂等奏、緬目送回蘇爾相等現在接收辦理。
俟蘇爾相到彼後。
訊取供詞。
并将緬禀詳細譯出。
看其詞意如何。
乘機勒獻表貢、及楊重英、看其許約日期遠近。
再定行止等語。
所辦甚好。
已詳悉傳谕矣。
阿桂等前摺。
于五月十四日奏到。
距今已經十日。
何以尚未見其續奏。
張鳳街距永昌不遠。
蘇爾相等行走。
需日無多。
因何尚未将訊供緣由具奏。
或系阿桂等、即欲乘此機會。
向緬匪勒獻表貢。
并索取楊重英、俟檄谕後再行奏聞。
然亦當迅速具摺。
何故稽遲若此。
着傳谕阿桂等、速将現在辦理情形。
迅即覆奏。
至緬匪等、雖已将蘇爾相、多朝相送回。
若不奉表悔罪納貢、及送還楊重英、尚不得謂之誠心款服。
未可許其開關通市。
傥因其已經送還蘇爾相等。
遽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