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禁。
又似中國遷就完事。
未免為賊人所輕。
阿桂、李侍堯、俱系曆練有識之人。
必能相機妥辦也。
今日已降旨、令阿桂補授大學士。
管理吏部事務。
着阿桂自行酌量。
如緬匪許約奉表伏罪。
納貢還人之期較近。
阿桂在永昌辦畢此事。
再行起程。
若所約之期尚遠。
自不值在彼久待。
一切事務。
交李侍堯妥辦。
阿桂即可起程回京。
入閣辦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即迅速覆奏。
尋阿桂奏、據孟美等供、送還楊重英及貢象。
須五十餘日。
方有回信。
其事妥否。
尚在未定。
現在邊務無可辦理。
俟宣慰司等事辦竣。
即回京。
得旨、是。
知道了。
○調禮部尚書永貴、為吏部尚書。
以湖廣總督富勒渾、為禮部尚書。
浙江巡撫三寶、為湖廣總督。
甘肅布政使王亶望、為浙江巡撫。
甘肅甯夏道王廷贊、為甘肅布政使。
○戊子。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前經降旨、因乾隆四十三年、四十四年元旦。
尚在二十七月内。
非元年可比。
所有升殿受賀之處不必行。
至今年明年萬壽冬至。
亦應停止行禮。
其各省應進三大節慶賀表文。
俟過二十七月後。
再行奏進。
○谕軍機大臣曰、富勒渾、已降旨補授禮部尚書。
所有禮部事務。
現有豐昇額管理。
富勒渾、應俟軍需報銷事竣。
再行來京供職。
現新授布政使王廷贊、着即赴省接篆。
王亶望于交代後。
即來京請訓。
前往浙江任事。
三寶俟王亶望到浙後。
再赴湖廣總督之任。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富勒渾、三寶、王亶望、并谕令勒爾謹知之。
○又谕、昨因阿桂等。
于緬匪送還蘇爾相等一事。
尚未續奏。
業傳谕詢問。
今據阿桂等奏、訊取蘇爾相等供詞。
并譯出緬禀。
代拟檄稿。
及辦理情形。
已于摺内批示。
緬匪既将蘇爾相等送出。
所有差來孟美等四人。
原可毋庸扣留。
至前此拘存之孟幹、孟團、碎凍、自當仍行羁禁、所辦俱為得理。
看來緬匪此時稍知畏懼。
且向因綻拉機、與得魯蘊各存意見。
故多反覆。
今兩人既已相合。
此後自可不緻參差。
現在勒獻楊重英等。
并令進表納貢。
諒賊匪未必複似從前之違抗。
但所雲前因萬濤中阻。
以緻遷延。
其人系何職分。
在緬酋處。
與得魯蘊等遠近若何。
不慮其阻撓成事否。
阿桂等如知其詳細。
即行奏聞。
至得魯蘊急欲完事之意。
自系希冀開關通市。
以圖利益。
未必真畏中國加兵。
總之緬地水土惡劣。
我軍前在彼處。
多有病亡者。
此非法令所能繩治。
且不值以我勁旅、置之毒疠之地。
是以決計不欲用兵。
至于嚴禁關隘。
不容一人出入。
在内地尚可專主。
如果嚴查沿邊一帶。
不許貿易奸民出口。
賊匪自無從覓利。
即或不能制其死命。
亦足少折其冀幸之心。
李侍堯惟當實力妥辦。
以待相機集事。
又另摺所奏、素克津泰、王呈瑞、馬子建、俱已自盡。
此三人殊可嘉憫。
現在交部查明。
再降谕旨。
其劉應鳳一名。
本系販私之尹小生案内逸犯。
自應解交刑部治罪。
至阿桂奏稱、辦理諸務完畢。
即于十五日起程。
此時緬匪。
若另有确信。
阿桂自能酌量。
留彼籌辦。
如尚無消息。
原不必在彼久待。
阿桂既已起身。
自當遵照前旨回京。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尋奏、萬濤職分。
與得魯蘊相近。
得魯蘊資分較陳。
且有謝萬幾相助。
不緻偾事。
報聞。
○蠲免直隸大興、宛平、通州、三河、薊州、良鄉、房山、涞水、易州、東安、武清、天津、靜海、青縣、滄州、南皮、交河、東光、吳橋、景州、故城、清河、津軍廳二十三廳、州、縣、額賦有差。
○命禮部右侍郎阿肅、充經筵講官。
○以大學士阿桂、兼管正紅旗滿洲都統事務。
○己醜。
兩廣總督楊景素覆奏、從前李侍堯、檄谕暹羅。
或交彼處來人。
或給貿易船帶往。
今彼處無人在廣。
俟有商船至暹羅。
即将檄谕發往。
俟禀到由驿馳奏。
報聞。
○庚寅。
定協領不兼本旗佐領例。
谕、據福州将軍永德等奏、協領兼管佐領。
請照京城于補放參領後。
調管别甲喇例。
按翼更調管理等語。
所奏是。
協領兼管本旗佐領。
若一切事件。
即自行完結。
雖有不妥之處。
無人查察。
若令調旗調翼。
隔别兼管。
稍有不妥。
自可駁正。
于公務殊有裨益。
着照所請行。
仍通行各省駐防地方。
嗣後協領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