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佐領。
務令調旗調翼。
隔别管理。
不準兼管本旗佐領。
再京城八旗參領内。
如有兼管本甲喇之佐領。
亦應更調辦理。
着交八旗。
将現在如此兼理者。
即向别甲喇更調。
着為令。
○辛卯。
谕、四庫全書館繕寫之書雖多。
而各總裁校勘者少。
不能供進呈披閱。
即再添總裁數人。
仍恐無益。
着派皇八子、皇十一子、及書房行走之侍郎周煌、内閣學士汪廷嶼、卿吳绶诏、侍讀學士朱圭、侍講姚頤、編修倪承寬、分與應校之書。
同該館總裁。
一體校勘。
陸續呈進。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國泰奏覆、查禁海口棉花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因李侍堯奏稱、緬地産棉花最多。
應于粵東海口。
嚴行查禁。
随傳谕楊景素、李質頴等。
實力稽查妥辦。
并因外洋海面。
處處皆通恐緬地棉花。
因粵省查禁。
不能進口。
複從他省混入。
亦未可定。
曾降旨傳谕、凡有海口之将軍督撫等。
令其設法辦理。
現據各督撫陸續奏覆、緬地從前将内地官民、扣留不還。
情罪可惡。
而其地水土惡劣。
從前官軍在彼。
多有染病及死亡者。
斷不可以用兵。
惟當嚴查邊隘。
不許貨物偷漏出入。
以絕其求利之路。
因并及各省海口。
一體查禁。
勿令緬地物産。
混行入口交易。
今緬匪已将所留之蘇爾相等。
遣人送還。
其心頗知畏懼。
如果悔罪納款。
奉表輸誠。
自可仍許開關通市。
滇省尚可弛禁。
則瀕海各省棉花入口。
更可無事禁防。
并恐地方官辦理不善。
或滋紛擾。
即粵省海口棉花之禁。
亦可不辦。
将此遇将軍、督、撫、奏事之便。
一體傳谕、并令李侍堯知之。
○又谕、據徐績奏、開封、歸德、河南、南陽、汝甯、陳州等六府。
及許、汝、陝、光、四州所屬。
俱于十四、五、兩日。
得雨三四寸、及五六七寸不等。
省城迤南州縣。
大田已獲優沾。
河北彰、衛、懷、三府屬。
同日得雨四五寸。
惟查有九處未遍等語。
此九處系何州縣。
及該處田禾有無妨礙。
摺内均未聲明。
現在曾否得有透雨。
深為廑念。
着傳谕徐績、即行查明詳悉覆奏。
尋奏、前奏未得雨州縣。
系安陽、湯陰、臨漳、武安、内黃、汲縣、獲嘉、淇縣、修武、九處。
今安陽、湯陰、武安、内黃、修武、五縣。
已得透雨。
餘四縣現在望澤。
高梁等類。
尚無妨礙。
報聞。
○刑部議覆、伊犁将軍伊勒圖等咨稱、年老人犯。
不能種地。
應如何辦理等語。
查此項人犯。
年雖衰老。
究系有罪。
即力難耕種。
應責令當看守差使。
給與口糧半分。
從之。
○命協辦大學士刑部尚書英廉、教習庶吉士。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前此河南、山東、兩省。
似俱有望雨情形。
屢經傳谕詢問。
嗣據徐績奏、開封、歸德、等處。
于十四、五日。
得雨三四寸、及五六寸不等。
本日國泰亦奏報、濟南省城。
于二十四日。
已沛甘霖。
入土深透。
惟晉省前據巴延三、于本月十八日奏到。
五月初二日。
太源省城、及保德等州。
各得雨三四寸不等。
似該省雨澤。
尚欠沾足。
曾于摺内批詢。
迄今已及旬餘。
何以尚未見覆奏。
該省自初二日得雨之後。
曾否續得透雨。
現在田禾。
有無望澤情形。
着傳谕巴延三、即行查明據實覆奏。
尋奏、五月二十四日。
省城續得透雨。
今據各屬報。
五月内、共獲甘霖三次。
田疇沾足。
報聞。
○癸巳。
谕曰、刑部題覆、直隸省毛成因圖奸殺死張興、問拟斬決一本。
已依議行矣。
閱本内。
毛成于乾隆三十九年犯案。
旋即脫逃。
至四十年十月。
始行緝獲。
業已稽誅一載有餘。
而承審之知州。
又以鄰境會審檢驗辦差等事公出。
以緻更易三任。
輾轉稽延。
直至本年三月。
始行結案題達。
殊屬非是。
此等淫惡之徒。
一經就獲。
自應速行審辦。
早正刑誅。
俾兇頑知所懲儆。
死者得以伸冤。
方合辟以止辟之義。
乃遲至兩年。
始行審結。
設該犯有監斃自戕等事。
轉得幸逃顯戮。
即此可見外省吏治廢弛。
積習相沿。
于地方緊要案件。
全不依限速辦。
為上司者。
又不實力督催。
至扣限時。
辄以會審辦差。
紛紛藉口。
尚複成何政體。
況州縣既有本任應審要件。
即不應複差委會審别縣之案。
以緻反遲其應審之案也。
督撫等、何漫不經心若此。
周元理、着嚴行申饬。
達爾吉善、着交部議處。
嗣後各省審辦重犯案件。
尤需上緊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