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六月。
乙未朔。
上至西花園舒妃金棺前奠酒。
○江南陶莊新建河神廟成。
上親制碑記。
文曰、成大事者必有其時。
事有視若易、盡人力而為之。
然終于弗成者。
則以天弗助。
神弗相。
而非其時也。
事有視若難、盡人力而為之。
而終于有成者。
則以天所助。
神所相。
而适逢其時也。
雖然。
天助也。
神相也。
無所為告之者也。
使時可乘、而人弗盡力而為之。
亦難望其有成也。
故舉大事。
必當審事機。
乘時會。
盡人力。
以敬祈天助神相。
則庶乎奏平成之功。
三者不可阙一馬。
吾于陶莊引河。
益信此理之不爽。
陶莊之土。
逼河南流。
近清口。
蓋始自宋時南徙。
曆元及明。
不知其幾何年矣。
于是有黃水倒漾之患。
于是有藉清敵黃之說。
然而清水常弱。
黃水常勝。
雖劼劬補苴。
終不能得其要領。
而倒漾自若也。
惟我皇祖聖祖仁皇帝。
首見及于此。
康熙己卯歲南巡時。
即命開陶莊引河。
俾遠避清口。
以除倒灌之患。
誠釜底抽薪之計也。
其後庚辰、辛巳歲。
壬辰、甲午歲。
以及雍正庚戌歲。
曆代河臣。
屢挑屢淤。
于是引河之事。
遂置而弗論。
逮乾隆己未歲。
予命大學士鄂爾泰視河。
仍持開引河之議。
而河臣、河員、率以為難行。
高斌向稱為善治河者。
亦以為功不易就。
乃創建木龍。
挑溜北趨。
圖補偏救弊之為。
于是引河之事更罷。
而無有言及者矣。
然予以為陶莊之引河不開。
終無救清口倒灌黃流之善策。
但南巡四次。
未至其地。
用是耿耿于懷。
适昨歲東巡。
河臣吳嗣爵、蘇州撫臣薩載、各來觐。
因見嗣爵老病。
遂以薩載易之。
與之談及河務。
以為海口淤泥之說終難行。
至陶莊引河。
則必宜開。
而未敢必也。
命其抵任悉心相視。
及薩載之任。
與督臣高晉、親履其地。
測量高下曲直。
頭尾寬窄。
繪圖貼說以聞。
朕複詳酌形勢。
以朱筆點記。
往返相商者。
不啻數次。
議既定。
迺于去歲九月十六日興工。
以今歲二月十五日。
乘春汛水長之候。
放流入新河。
而舊河築攔黃壩以禦之。
既放之後。
新河順軌安流。
直抵周家莊。
始會清東下。
去清口較昔遠五裡。
于是永免倒灌之患。
而引河之工成。
夫自康熙己卯。
逮今乾隆丁酉。
曆七十餘歲。
屢舉而未成。
及一舉而遂成者。
豈非時有可乘不可乘之殊。
而總賴天助神相之所緻耶。
其能劼毖籌畫。
盡人力而不失事機。
任投艱而弗猶豫者。
則錫赉酬勳。
國家之典具在。
至夫天恩之賜助。
蓋自始事以迄成功。
予實晝夜在心。
默叩禱謝。
無可言喻。
而河神之佑相。
非特建崇祠。
其何以顯明贶、達群誠乎。
爰即新口石壩。
建廟妥神。
俾司事者。
春秋潔祀。
以邀惠于無窮。
并為迎神送神之詞。
以協律焉。
河之舊兮本南。
每灌清兮黃兼。
神之相兮北漸。
即運河兮賴永恬。
迎神之樂兮俎豆甘。
于萬斯年恩沛覃。
右迎神樂。
河之新兮移北。
既避曲兮就直。
神之相兮南塞。
去清口兮無複逼。
送神之還兮帷幕飾。
于萬斯年恒戴德。
右送神樂。
○谕曰、舒妃喪事。
禦前大臣、侍衛、乾清門侍衛、及内廷行走大臣官員等。
俱着于初祭後薙發。
其成服阿哥、王公大臣侍衛、并執事人員。
俱着于大祭後釋服。
十一阿哥、亦于大祭後釋服。
八月正值萬壽之期。
着于七月二十九日薙發。
○丙申。
谕、前以彭理在該旗佐領處具呈。
将四千餘兩之房産。
繳抵二萬餘兩之賠項。
并稱此外别無産業等語。
情節頗屬取巧。
因降旨令湖南、雲南、各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