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
于彭理曆官處訪查。
有無寄頓财物之處覆奏。
據顔希深、敦福、先後查出。
彭理有箱篢等物。
寄頓澧州。
并有朝珠等件。
勒當銀兩之事。
茲又據敦福奏稱、彭理于華容、安鄉、兩處交典生息之項。
本利共有一千四百餘兩。
其所當銀一千兩之物。
估計不及二百兩。
彭理以監司大員。
于所屬部内。
違例放債。
且将衣物勒當多銀。
實屬貪鄙。
請旨革職。
伊未能先事覺察。
請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彭理、着革職。
敦福、着交部嚴加議處。
○丁酉。
吏部奏請、大學士阿桂、應授何殿閣。
及兼銜。
得旨、阿桂、着授為武英殿大學士。
兼吏部尚書。
○戊戌。
上還宮。
○江南河道總督薩載覆奏、查三代時。
河未南行。
自漢以後。
入淮旋塞。
仍北行入海。
至宋紹熙五年。
河徙陽武。
分二派。
一由北清河入海。
一由南清河入淮。
黃河南行自此始。
明宏治六年。
河全南行。
正德四年。
河決曹縣。
注豐沛。
經邳宿。
自桃源三義鎮入口。
繞清河縣舊治後會淮。
系在陶莊迤北。
嘉靖初。
三義口塞。
河流南徙。
出清河舊治前。
與淮水會小清口。
即今清口。
系在陶莊以南。
得旨、朕之陶莊新河碑語。
大概弗錯。
知道了。
○湖北巡撫陳輝祖疏報、乾隆四十年。
鶴峰州勸墾下則旱地九十四畝有奇。
○己亥。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庚子。
谕、從前将福隆安次子豐紳果勒敏、嗣與伊兄福靈安為子。
承襲雲騎尉。
今豐紳果勒敏病故。
别無承嗣之人。
着将雲騎尉暫行停襲。
俟福隆安生子後。
再令承襲。
○又谕、據顔希深奏、湖南正佐雜職。
率多舍其本任。
調署别缺。
轉将本缺改委别員署理。
更有将苗疆人員。
亦調署腹内之缺。
又如吏目、典史、例不出差。
湖南則屢有差委。
任意更替。
地方之廢弛。
公事之阘茸。
未必不由于此。
現在督同司道。
徹底查明。
分别厘正。
以專責成等語。
所奏是。
州縣佐貳等官。
自應各就各任。
實心辦理。
使地方官久于其任。
事有責成。
心無幾幸。
方于地方有益。
即或因人地相需。
繁簡各異。
及本任遇有緊要案件。
必需能員審辦者。
該督撫酌量人才。
臨時調署會辦。
原屬例所不禁。
若任意更調。
通省皆然。
則督撫既得藉以市恩。
并恐開屬員僥幸營求之漸。
其所系于吏治官方者甚钜。
顔希深既有此奏。
不可不徹底查辦。
着交顔希深、秉公确查。
若通省調署各員。
如顔希深所奏情節。
不過十之二三。
尚可無庸置議。
若調委署任之事。
多至過半。
則是敦福自取愆尤。
即應據實參奏。
将敦福交部治罪。
而陳輝祖現署督篆。
亦難辭咎。
自應一并交部議處。
蓋督撫初任封疆者。
多陳奏公事。
以見留心地方。
如四川必言嚴拏啯匪。
貴州必言安輯苗疆。
江蘇必言禁米出洋之類。
幾成故套。
迨日久相忘。
又蹈前轍。
而後來者複從而議之。
以見整饬。
顔希深既為此奏。
即當實力為之。
勿緻始勤終怠。
至調委紛纭之事。
恐不獨湖南一省為然。
他省或有相似者。
着該督撫、一體留心妥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顔希深奏、湖南吏治情形。
所稱州縣佐雜、調委過多之處。
巳明降谕旨、交顔希深。
查辦矣。
至所奏、上司既明以姑息市私恩。
下屬遂漸以逢迎開捷徑。
地方之廢弛。
公事之阘葺。
未必不由于此等語。
果爾。
則湖南吏治。
幾不可問。
必當徹底确查。
以定其言之虛實。
阿桂由滇回京。
湖南乃必經之路。
着傳谕阿桂、于過湖南待。
嚴密訪查。
果有廢弛阘茸實迹。
即行據實具奏。
諒阿桂必不肯稍為徇隐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顔希深原摺、及朕所降之旨、并着鈔寄閱看。
尋奏、臣過湖南。
細訪敦福官聲。
尚無不好。
至州縣調委過多。
誠不獨該省。
即雲貴亦然。
緣逃兵處分綦嚴。
一年未獲。
不得不調他處。
保全人材。
又沖途差繁。
酌調簡僻。
以均苦樂。
至佐雜亦多委署。
未免瞻徇。
得旨、皆是公論。
知道了。
○辛醜。
軍機大臣議覆、定邊左副将軍巴圖奏稱、紮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