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人等。
原系庫克新瑪木特投降時。
帶領同來。
并非所屬。
今庫克新瑪木特之孫紮木禅病故。
伊子承襲公爵。
若管轄日久。
視為屬下。
恐生事端。
應将紮哈沁之佐領十員。
改設四員。
選一員為總管。
令掌印。
應如所請。
又稱、紮哈沁人等。
應移駐烏裡雅蘇台。
查移徙必緻煩擾。
仍應駐本遊牧。
令科布多大臣。
就近管理。
再紮木禅之子扪圖什、或移駐察哈爾、或仍駐彼處。
令巴圖詢問。
聽便安插。
仍酌歸拉旺多爾濟等旗。
在烏裡雅蘇台當差。
從之。
○癸卯。
谕、據德保奏、湖北三幫旗丁王清、卓伯青、鄧英、三船。
在邳州河定閘。
遭風漂灙。
粒米無存。
例應照數賠補等語。
漕船内河失事。
例固應賠。
但念該幫船隻。
猝遇暴風漂溺。
人力難施。
情尚可原。
況該丁等船已漂沒。
若一時全行補交。
未免竭蹷。
着加恩、令其各買本幫餘米三百石交納。
其餘四百五十餘石。
同随糧蓆竹。
俱着緩俟下年搭運全完。
以示體恤。
其失防之押運員弁、及地方文武各官。
着該總漕查明。
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進泰奏、提标營領餧京馬一項。
自乾隆二十八年、至四十一年分。
曆任提督任内。
共陸續積存銀一萬四千四百餘兩。
除前經奏明存留開設當鋪銀六千兩。
并留辦草料銀二千餘兩外。
再留銀一千三百二十餘兩。
添補每年豫買麸豆草束之需。
下存銀五千兩。
可否解交内務府廣儲司庫。
或解交熱河道庫之處。
伏候訓示等語。
直隸提标餧馬。
既有積存銀兩。
其督标各鎮領餧京馬。
是否如此辦理、及有無銀兩積存。
着周元理、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至此項銀兩。
原系兵丁等分内應得之數。
官為妥辦。
得有餘存。
自應即留該處。
量為滋生。
期于兵丁有益。
毋庸解交廣儲司、及熱河道庫。
其應作何經理妥善之處。
着王進泰、悉心詳議具奏。
将此傳谕周元理、王進泰知之。
○又谕曰、阿桂已于五月二十二日。
自永昌起程。
與李侍堯沿途商辦銅務。
此時想已自省城起身。
所有饬令緬匪送還楊重英、及奉表納貢各事宜。
李侍堯自能酌量妥辦。
至阿桂、李侍堯會奏、安插各土夷。
及仍複車裡土司二摺。
巳批交軍機大臣會議具奏。
自俱可照覆。
其安插之人。
有應改徙烏噜木齊等處者。
李侍堯務須選派妥幹員弁。
小心管押。
并仿照從前押解廣西省偷越安南人犯之例。
沿途添派兵役護送。
勿緻稍有疎虞。
又另摺所奏、自應即行嚴查妥辦。
但據稱、此皆十三版納夷衆、不忘刁氏情形之語。
殊未明晰。
土夷自相劫殺。
與不忘刁氏情形何涉。
着李侍堯、即将其故詳晰覆奏。
此旨着由五百裡發往。
并令阿桂知之。
緬匪如有遣人續禀情形。
仍着李侍堯迅速具奏。
尋奏、土弁刁應達、暫管宣慰事。
其子肆虐。
衆人不服。
益依戀刁紹文父子。
以緻滾科等劫殺。
再檄谕緬匪送還楊重英、及奉表納貢各事宜。
阿瓦尚無回音。
報聞。
○軍機大臣議覆、大學士阿桂等奏稱、投誠土司土目。
及安插各土夷。
毋庸改徙者。
有線甕團等二百五十餘名。
酌移烏噜木齊等處者。
有召猛齊等五百餘名。
應遣還各土司本處者。
有罕朝玑等三十餘名。
請分賞滇黔各員者。
有黃國賓等眷屬十餘名。
無家可歸、及單身夷僧、不必移徙者。
有阿隴等三名。
均各就情形籌辦。
應如所請。
至線甕團等屬下人。
耕種官莊外。
準食糧當兵。
其應徙夷戶啟程時。
該督務派妥幹員弁。
小心管押。
照從前押解廣西省偷越安南人犯例。
沿途各督撫。
添派兵役護送。
仍一面行知烏噜木齊等處都統、及辦事大臣。
豫撥地畝。
酌蓋房間。
夷戶到日。
庶不失所。
至分賞各員夷眷。
嚴加約束。
夷僧亦交地方官稽查。
從之。
○戶部議準、署雲南巡撫圖思德題稱、建水縣普馬舊廠之大黑山。
另開槽硐。
鉛砂豐旺。
就近撥臨安局鼓鑄。
價值運費。
照舊廠章程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深州民王孫明媳鄭氏、廣東順德縣民梁添稼妻馮氏。
○甲辰。
谕、甯壽宮工程處之筆帖式九格、新桂、廣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