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等四員。
在工年久。
甚屬勤勉。
着加恩交吏部帶領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阿桂等奏、查明滇省安插土夷情形。
酌請分别辦理一摺。
現交軍機大臣議覆準行矣。
此内有應遷烏噜木齊等處、安插夷戶五百餘名。
此等夷民。
野性未馴。
一聞移徙。
恐不免有逃竄等事。
現已傳谕李侍堯、于伊等起程時。
選派妥幹員弁。
小心管押。
并着傳谕沿途各督撫。
仿照從前接遞廣西省偷越安南滋事人犯之例。
添派兵役。
實力護送。
勿緻稍有疎虞。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雲南巡撫裴宗錫覆奏、彭理前在雲南正署任所。
并未置産。
亦無寄頓。
報聞。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國泰奏、粵省委解點錫委員肇慶府通判李廷諒、在德州病故。
現已委員、同該故員親丁仆從、接收轉解。
一面飛咨廣東省。
令其續派妥員。
兼程前進。
其接解之員。
解送到日貯庫。
俟續派之員到日交納等語。
解員中途病故。
其距京較遠之省。
自應仍由原解省分、另行派員接解。
若距京既近。
則本省雖另派員。
亦艱于趕赴。
自當由經過之省。
派員代解。
方無遲誤。
今該員病故。
在山東德州、距京不過十餘日。
該督撫既已遴員接護解送。
自應即令赴京交納。
何必複令粵省派員。
緻羁時日。
因交戶部詳查舊例。
所辦本未畫一。
已饬令分别途限。
另定章程妥辦外。
着傳谕國泰、檄山東委員。
協同該故員之子。
将所解點錫。
即行押運到京。
赴部交納。
并令該委員、沿途小心管押。
毋使家人船戶、乘隙滋弊。
其粵東省毋庸續派委員。
徒勞往返。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李質頴、并谕國泰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大學士阿桂等奏稱、普安營瘴盛。
兵丁等憚于派撥應募。
且孤懸江上。
不足控制各猛。
請徹普安營。
其景蒙移徙來兵。
仍還本營。
查思茅營近九龍江。
城外廠地可設營。
即将元江營移往兵二百十六名。
添設該處。
歸思茅營遊擊管轄。
原造普安營署舍。
甫建旋朽。
其銀着承辦各員、及各上司賠繳。
以為添蓋思茅營弁兵房署、及擴修城垣之用等語。
應如所請。
仍令李侍堯、先行嚴估。
撥項興建。
又稱、刁氏管理車裡夷衆。
已二十四代。
衆不能忘。
自刁維屏棄職潛逃。
曾委刁應達、暫管宣慰司。
轉滋事故。
查有同刁維屏投歸之刁士宛、尚知奉法畏罪。
請賞給宣慰土司。
管理車裡地方。
以靖各猛之心等語。
亦應如所請。
并将私莊八處。
給刁士宛交納額賦。
刁維屏仍舊監禁。
從之。
○丙午。
谕、前此批閱通鑒輯覽。
以石晉父事遼國。
而宋徽欽之于金。
亦稱臣稱侄。
舊史于兩國構兵。
皆書入寇。
于義未協。
因命用列國互伐之例書侵。
以正其誤。
并以大旨批示簡端。
今館臣校勘刻本。
複因當時所改。
僅自石晉為始。
其朱梁後唐諸代。
尚未一律改正。
将書内應改之處。
黏簽進呈。
已照所請行矣。
朕之厘正書法。
一秉至公。
非于遼金有所偏向。
蓋曆代相承。
重在正統。
如匈奴在漢。
颉利在唐。
凡與中國交兵。
自宜書寇。
以正大一統之義。
即宋室運際淩夷。
然自徽欽以上。
共主位号猶存。
書法尚宜從舊。
若五季時、中國已瓜分瓦解。
不獨石晉為遼所立。
即梁唐諸代。
亦難與正統相衡。
猶之南宋以後。
不得與漢唐北宋并論也。
且朕意在于維持正統。
非第于曆代書法為然。
洪惟我國家開創之初。
當明末造。
雖其國政日非。
而未及更姓改物。
自宜仍以統系予之。
至本朝順治元年。
定鼎京師。
一統之規模已定。
然明福王猶于江南僅延一線。
故綱目之編。
及通鑒輯覽所載。
凡我朝與明交兵事迹。
不令概從貶斥。
而于甲申三月。
尚不遽書明亡。
惟是天心既已厭明。
福王又不克自振。
統系遂絕。
若唐桂二王之竄徙無常。
亦如宋末昺昰之流離瘴海。
并不得比于高宗南渡之偏安。
蓋能守其統、則人共尊王。
失其統、則自取輕辱。
實古今不易之通義也。
朕評論及此。
惟準以大中至正之道。
為天下萬世嚴予奪。
即以是示創懲。
且使我世世子孫。
鹹知恪守神器。
兢兢業業。
常保此統緒。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