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億萬載丕丕基。
所為诒謀垂裕之道。
亦即在是也。
将此明降谕旨、俾衆共知之。
○以工部左侍郎彭元瑞、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編修茅元銘、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汪廷玙、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陳嗣龍、為副考官。
中允張書勳、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禮科給事中戴第元、為副考官。
○戊申。
谕曰、彭元瑞現在出差。
所有承辦明紀綱目。
着派于敏中、錢汝誠、會同原派之和珅閱辦。
○谕軍機大臣曰、高晉參奏蒙城縣知縣李名揚、于該縣觀音庵尼僧發有身死一案。
妄以盜殺為自缢。
率混具詳。
兇賊尚未弋獲等語。
縣令遇人命案件。
理宜确驗屍傷。
據實詳辦。
該縣李名揚、于發有身死之案。
既已驗明傷痕。
其房内又有失去錢物。
自系被竊覺追。
緻遭殺害。
乃竟妄稱自缢。
徑行詳報。
生死罪名出入所關。
豈有如此昏庸之理。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傳谕該督、另行定拟具奏。
至摺内稱、經臣查核屍傷。
及失錢情節。
批司饬審。
始經訊明。
又叙及該縣尚有劉義緻死伊子劉黑一案。
臣因情節支離。
委員确訊。
核與原詳不符等語。
地方命案。
例系巡撫為政。
何以此二案。
俱經高晉駁饬。
而闵鹗元轉置之不問。
則其平日所司何事。
且闵鹗元、系刑部司員出身。
刑名諒所谙悉。
何以于此等疑窦多端、顯而易見之案。
全未看出。
尚藉督臣逐節指駁。
着闵鹗元、即行明白回奏。
所有發有一案兇賊。
應即饬屬上緊嚴緝務獲。
從重究拟。
其餘劉黑等各案。
亦即作速另行覆審。
定拟辦理。
将此傳谕高晉、闵鹗元知之。
尋闵鹗元奏、發有身死一案。
臣因情節未确。
縣詳後、委員覆審。
必俟獲兇。
方成信谳。
劉義緻死伊子一案。
委員審詳。
仍與縣訊相符。
提犯親審。
亦無歧異。
正辦理間。
因卸事進京。
未及具題。
現在與督臣高晉商辦。
嚴緝緻死發有兇賊。
劉義等犯。
拟定即分别題咨。
報聞。
○又谕、前據敦福奏稱、彭理以監司大員。
于所屬違例放債。
且将衣物勒當多銀等情。
已降旨将彭理革職。
敦福交部嚴加議處矣。
昨陳輝祖以伊兼署督篆。
不能早為覺察。
亦請交部議處。
陳輝祖兼署督篆。
且遠在湖北。
與巡撫敦福之近在本省者不同。
毋庸交部議處。
将此傳谕陳輝祖知之。
○又谕曰、勒爾謹奏報甘省雨水禾苗一摺。
據稱、鞏昌、平涼、慶陽等各府州屬。
于十二、十四、等日。
得有細雨。
雖入土未能深透。
而甘省氣候較遲。
背陰卑濕之地。
所種二麥豌豆。
可望有收。
至高阜向陽之麥豆。
乾旱已久。
恐難結實。
查臯蘭縣等九處。
受旱較重。
靜甯州等八處次之等語。
甘肅每年多有缺雨之處。
動辄成災。
今臯蘭等各處。
既有被旱情形。
自當妥為查辦。
着傳谕勒爾謹、即速饬委該道府。
認真查勘。
如有成災處所。
應行赈恤者。
即一面據實奏聞。
一面酌量輕重。
分别妥辦。
務使窮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之至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辦理情形、及曾否得有雨澤之處。
迅速覆奏。
尋奏、臯蘭等十七處。
及續報靖遠縣等十縣。
夏禾已成偏災。
現饬該府、實力督率所屬。
加意妥辦。
報聞。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勒爾謹奏覆、查辦甘省水利情形一摺。
據稱、甘省在在皆山。
有一分水利之可開。
小民即沾一分水利之益等語。
自系該省實在情形。
甘肅地方高亢。
每患雨水短少。
如其地有可以疏浚之處。
随時挑挖引河、自于生民有益。
原不必專于分引黃河。
即溝澗細流。
果能疏引成渠。
農田即可稍資沾潤。
較之置而不辦。
靳人事而專藉雨澤者。
不少勝乎。
且地方多一工作。
無論官辦民辦。
總須雇用人工。
即或其地偶被偏災。
窮民并可藉以糊口。
亦即寓赈于工之意。
着傳谕勒爾謹、不可豫存難辦之心。
務宜時刻留心體察。
如有可興之水利。
即饬所屬。
設法疏通。
實力妥辦。
期于田功有益。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如有可辦之處。
随時查辦具奏。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黎城縣民王聚海女王氏。
卷之一千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