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巡撫圖思德疏稱、保山局增爐四座。
每年鑄存錢一萬四千餘串。
請以錢一串二百文。
作銀一兩。
對半搭放兵饷等項。
即以易回銀。
還銅錫鉛工本。
從之。
○乙卯。
谕、東三省乃滿洲根本地方。
諸宜恪守滿洲淳樸舊俗。
并力挽漸染漢人習氣。
近見吉林風氣。
亦似盛京。
日趨于下。
而流民日見加增。
緻失滿洲舊俗。
此皆該将軍等。
平日不善于整頓之故。
将軍富椿、近日所辦事件。
漫無頭緒。
昨保送骁騎校人員。
竟至不谙清語。
吉林風氣。
至于如此。
若不亟為整頓。
則黑龍江亦必漸染漢人習氣。
所關甚钜。
富椿不勝吉林将軍之任。
着調補杭州将軍。
額爾德蒙額、年已衰老。
着來京。
富椿所遺吉林将軍員缺。
着福康安補授。
俾令加意整頓彼處習氣。
○又谕、布達拉廟工程。
承辦商人應行增費情節。
據永和等奏、曾向劉浩商辦。
伊稱俟進京時。
将該商賠累緣由。
在皇上前叩頭求恩等語。
此事劉浩并未奏及。
實屬取巧。
所有應給商人之項。
即着劉浩等賠補。
但俟伊等交出。
始行給與商人。
未免為日較遲。
殊非體恤小民之意。
着總理工程處。
即将此次工程。
應行添給之處。
逐一核算。
先以内府銀兩。
給與該商。
俟劉浩交清賠項。
再行歸款。
至給銀時。
傳劉浩及商人、當面給與。
并谕知商人。
以劉浩從前如果奏及。
朕無不即行賞給。
以示辦工恤商至意。
○轉戶部右侍郎和珅、為戶部左侍郎。
調戶部漢右侍郎金簡、為戶部滿右侍郎。
工部右侍郎董诰、為戶部右侍郎。
工部滿右侍郎劉浩、為工部漢右侍郎。
以署四川提督舒常、為工部右侍郎。
○調鑲黃旗漢軍副都統達色、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丙辰。
谕曰、慶桂尚未來京。
所有吏部侍郎事務。
着和珅署理。
○又谕曰、福康安所遺鑲白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阿桂調補。
未到任以前。
着永貴暫行署理。
正紅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莊親王永瑺調補。
所遺鑲紅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額爾德蒙額補授。
未到任以前。
着諴親王弘暢、暫行署理。
○戶部議準、署雲南巡撫圖思德疏稱、大理局增爐三座。
加鑄三十六半卯。
存錢充裕。
應以錢作銀。
加二成搭放兵饷。
附近各廠工本。
亦一律搭放。
再有餘錢。
易銀歸款。
從之。
○刑部議覆、署湖南按察使衡永郴桂道汪新奏稱、共毆案中。
有原謀所毆傷輕。
餘人所毆傷重。
名為餘人。
實乃兇首。
應照原謀毆有緻命傷痕拟絞例。
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裡等語。
意似從嚴。
不知誤會例意。
轉将例内所稱下手傷重、及究明何傷。
以傷重者坐罪。
應行拟抵之人。
改拟滿流。
未免失之寬縱。
惟查例内所載、原謀共毆。
亦有緻命傷。
又以原謀為首一句。
在例已包括無遺。
但于重輕二字。
未經明言。
外省問刑衙門。
恐拘泥失當。
請将同謀共毆人、傷皆緻命。
原謀共毆。
亦有緻命傷。
又以原謀為首一句。
改為原謀共毆。
亦有緻命傷重。
以原謀為首。
如緻命傷輕。
則以毆有緻命傷重之人拟抵。
原謀仍照律拟流。
從之。
○丁巳。
遣官祭火神廟。
○谕曰、和珅現署吏部侍郎事務。
懇請将伊弟吏部筆帖式和琳、照例回避。
着照所請。
和琳以工部筆帖式補用。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周元理覆奏、直隸通省雨澤情形。
保定以北之雨。
最為優足。
而南路如大名、廣平、順德、三府。
稍遜于北路等語。
現在京師。
尚未得雨。
保定以北。
大略相同。
應亦不免盼望。
至畿南雨澤較少之處。
其盼雨自必更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