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土恐有乾燥之虞。
尚不至成災否。
該督應即留心确查妥辦。
又前據奏稱、該省于十四、十七、及二十等日得雨。
迄今又閱數日。
曾否續獲甘膏。
深為廑念。
至京師迩日。
炎熱異常。
間有病暍者。
該督現今防汛工所。
距京甚近。
煩歊自必相仿。
未知通省氣候若何。
有無觸暑緻病者。
着傳谕周元理、即速查明。
逐一據實覆奏。
尋奏、二十一日。
保定又得雨寸許。
迤北一帶。
田禾正在結穗。
望雨甚殷。
畿南大名、廣平、順德、三府。
未報得雨。
中旬已雨。
不緻成災。
六月後災熱殊甚。
省城設局施藥。
并令各屬照辦。
報聞。
○又谕、據國泰奏、審拟窦十調奸拒捕逞兇斃命一案。
據稱、窦十乘張氏之夫夏三、與子夏喜外出、用言調戲。
當經夏三、邀同妻弟張祿等。
與子夏喜、赴窦家理論。
窦十即持刀開門。
将夏喜砍傷斃命。
并砍傷夏三、張祿等四人。
畏罪逃逸。
旋于熱河地方拏獲。
審明定拟。
并稱該犯情罪可惡。
僅按律拟斬監候。
不足蔽辜。
請旨即行正法等語。
此等淫惡兇犯。
情罪固為可惡。
但按律拟以斬候。
于法已無可加。
若因其情罪較重。
隻須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不使久擊稽誅。
尚非決不待時之犯。
乃聲叙以為不足蔽辜。
請即正法。
恐無識者、轉疑為有意從嚴。
所辦未免過當。
朕辦理庶獄。
惟期公當。
不肯稍有畸輕畸重之見。
内外問刑衙門。
均當體朕此意。
着傳谕各督撫。
嗣後如遇此等案犯。
按律定拟後。
即夾片聲明。
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較之尋常案件。
歸入下年秋審者。
已屬從嚴。
毋庸将不足蔽辜字樣聲叙。
此案除交刑部存記辦理外。
并着傳谕國泰、及各督撫知之。
○又谕、據國泰奏、現署沾化縣印之滋陽縣縣丞汪斌、盤獲直隸越獄遣犯顧四、即馬四、訊系行竊脫逃。
被直省阜城縣拏獲拟流。
尚未發遣。
越獄脫逃之犯。
當經咨詢直隸督臣周元理、随準咨會。
已将越獄情由。
題參疎防。
具揭前來。
與所訊供詞無異等語。
遣犯越獄脫逃。
非尋常逃犯可比。
直省既有此等案件。
自當即行專摺奏聞。
一面嚴饬各屬。
并咨會鄰省。
躧緝獲犯。
嚴訊定拟。
使越獄重犯。
不緻漏網。
乃僅照常将疎防職名、題參了事。
殊屬不合。
周元理、不應如此辦理。
着傳谕詢問。
令其據實覆奏。
尋奏、此案報越獄時。
雖已懸賞嚴緝。
照例題參疎防。
但不即奏聞。
實屬錯誤。
請交部嚴議。
得旨、此次姑寬。
以後一切勤勉。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樂平縣民胡與生妻葉氏。
○己未。
上詣黑龍潭祈雨。
○庚申。
停漢銮儀使缺出開列提督例。
谕、向遇銮儀衛漢銮儀使員缺。
兵部将本衛冠軍使、及外任提督、總兵、論俸開列十員請簡。
此舊例也。
提督為專阃大員。
俱由朕特簡補授。
若人地非宜。
及年力衰邁者。
斷難姑容、留俟改補銮儀使之理。
嗣後漢銮儀使缺出。
兵部隻須将俸滿之總兵九員。
注明年歲。
及有無事故。
同俸深冠軍使一員。
開列進呈。
俟朕簡放。
其提督一項。
毋庸開列。
着為令。
○軍機大臣、會同禮部、順天府議奏、奉面谕、順天鄉試、及會試卷。
如何分束之處。
詳細酌議。
查順天鄉試卷。
有滿、合、南、北、中、皿字之分。
房考。
有旗員、南、北、中、籍貫之别。
每科試卷數。
滿字、合字、夾字、旦字、及中皿、北皿、約一千七八百、至二千餘。
應分為南籍房考應掣之束。
南皿卷、約九百至一千餘。
應分為北籍房考應掣之束。
旗員及邊省人員。
并入北籍核計。
将此項卷。
盡數酌分十八束。
其貝字号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