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五千餘。
除直隸房考回避外。
餘俱可閱。
将此項卷。
亦酌分十八束。
掣簽分閱。
二三場卷。
歸第一場掣定之房考閱看。
至公堂按滿、合、南、北、中皿、貝、夾、旦、等字分束。
概送内簾。
令查号簿辦理。
再會試按省分額。
房考閱卷。
向止回避本省。
今應照鄉試核辦。
就上兩科各省卷數。
及中額多寡勻派。
并查房考回避省分。
酌分兩項。
其回避員數稍多者。
卷分十束。
少者分八束。
每束約二百以外。
知貢舉将某省若幹卷。
寫于封面。
送内簾主考官、同内監試、按房考回避省分員數。
查對卷數掣簽。
二三場辦理。
與鄉試同。
從之。
○以内閣學士劉墉、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顧震、為副考官。
修撰陳初哲、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戶部主事程世淳、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武邑縣民範九成女範氏。
○辛酉。
上還宮。
○以孟秋享太廟。
是日起。
齋戒三日。
○壬戌。
定副都統、參領等官、科場不回避例。
谕、科場外簾各官子弟回避之例。
節經禦史條奏。
禮部議覆準行。
其中尚有未甚允協者。
如監臨、知貢舉、監試、提調、總辦場内一切事務。
其受卷、彌封謄錄、對讀、收掌等官。
亦各有承辦試卷之責。
自應令其子弟回避。
以杜弊端。
若兩翼副都統、參領、章京、不過入場彈壓。
事畢。
即行出闱。
與考試文字。
毫無幹涉。
至供給等所。
不與士子相見。
即順天府所委之巡綽等官。
止于号外巡查。
不能進号關照。
又如磚門禦史。
點名後、例不入場。
亦可毋庸防範。
所有副都統、參領、章京、磚門禦史、及供給、巡綽等官。
嗣後俱不必回避。
即自今年為始。
着為令。
○又谕、西域圖志。
日下舊聞考。
俱派于敏中、同英廉、錢汝誠、閱辦。
○谕軍機大臣等、京師于二十七日夜間。
得雨二寸。
稍解煩歊。
尚未沾足。
未知近畿各屬。
同日曾否得雨。
分寸若何。
又聞直隸境内。
景州已得透雨。
阜城亦已均沾。
惟獻縣頗有旱意。
何以該督未經奏及。
現在曾否續得透雨。
尚不至成災否。
着傳谕周元理、即速查明。
逐一據實覆奏。
以慰廑念。
尋奏、二十一日。
景州得雨三寸。
獻縣、阜城、交河等縣。
得雨二寸。
雖未透足。
尚不緻成旱災。
得旨、京師亦得雨矣。
○戶部議、滇省運銅鉛各員。
在途病故。
如系江南儀徵縣以南。
該督、撫、飛咨本省。
另委丞、倅、接辦。
如在儀徵以北。
即由沿途督、撫、遣員接運。
不必再咨原省。
從之。
○鑄給熱河道儒學印。
從直隸總督周元理請也。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延三奏、晉省所進書籍。
共八十八種。
内自行購進者。
五十七種。
經藏書之家獻進者。
三十一種。
俟總裁開單行知。
即分别将自行購進之書。
留存館閣。
其應領三十一種。
委員赴翰林院領回等語。
所奏殊不明白。
前經降旨、以各省訪進遺書。
交四庫全書館纂辦。
其現在辦竣、及祇須存目各種。
均應将原本、陸續發還藏書之家。
其中或有該督撫等自行購進。
及借本鈔謄。
毋庸給還本家者。
自應留于館閣。
以廣收儲。
今該撫奏稱、将自行購進之書。
留存館閣。
竟似該撫處另有館閣。
欲将購進之書。
自行存留。
殊覺可笑。
皆由奏摺辭不達意。
叙次未能明了。
嗣後奏摺。
務使留心檢點。
勿但憑庸俗幕友。
率意行文也。
至所繳之書。
既有自行購進、及藏書家呈獻兩項。
自應分别開單。
奏明交館查核。
将購進者留貯。
呈獻者發還。
以省既發複繳跋涉之勞。
着傳谕巴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