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七月。
己卯。
谕曰。
阿桂、系滿洲大學士。
其行走班次。
自應居首。
至漢大學士。
亦應有在前之人。
于敏中、行走班次。
着在阿桂之後。
高晉之前。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雲南省城。
自六月初四至初六日。
晝夜大雨。
山水彙注盤龍江。
宣洩不及。
城廂内外。
水深三四尺。
居民房屋。
緻多倒塌。
人口田禾。
均無傷損等語。
城廂内外。
倉卒被水。
雖不緻成災。
然被水各戶。
一時栖身無所。
情形自不免拮據。
着傳谕李侍堯、督率各屬。
妥協查勘。
動項撫恤。
務使窮黎安堵。
毋緻失所。
至盤龍江應設壩閘。
以資啟閉蓄洩。
自應即時确勘興修。
并着照該督所奏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仍将查辦情形。
即行覆奏。
○庚辰。
命大學士公阿桂、充玉牒館、國史館、四庫全書館、正總裁。
○辛巳。
谕、前此揚甯、在木邦。
所統綠旗弁兵。
臨陣畏葸。
遇賊即行潰散。
情罪甚重。
自當速行緝獲。
即正典刑。
以肅軍紀。
而承緝各官。
玩忽從事。
不可不嚴定處分。
俾知懲儆。
乃接緝督緝之員。
日漸懈弛。
複經降旨、令再予限一年緝拏。
如逾限未能全獲。
不但承緝各員。
嚴參懲治。
定将彰寶、李湖、從重議處。
嗣經部臣定議。
分别降調降留。
前次所降谕旨。
原就彼時勒限一年。
俾各上緊緝獲。
而非永以為例也。
乃滇省自是年為始。
每屆一年。
即将承緝督緝之員。
參奏議處一次。
而督撫又不自請處分。
此乃彰寶、李湖、從前辦理錯誤所緻。
今彰寶已于别案獲罪。
李湖亦經降調。
均不必咎其既往。
但數年以來。
承緝各員。
文職降調者、十三員。
武職降調者、至有六十四員。
同為疎防處分。
而多寡懸殊若此。
必有别故。
昨據阿桂查奏、調署州縣過多之案。
雲不獨湖南為然。
即滇省亦系如此。
由于上司等、欲為屬員幸免承緝限滿處分。
遂爾曲為遷就。
此非以誠事君之道也。
況文職則緝限将滿之時。
上司辄為委調。
令其規避。
而武職則以無可藉詞。
概從實降。
緻使向隅者衆。
非朕令查。
何以得知。
所有從前節次實降各員。
文職、既經曆任督撫徇庇。
巧為脫罪。
則所降者人數本屬無多。
其中亦未必有才猷出衆之員。
轉不必查辦。
其武職。
着交該部查明。
将原議降調之千總以上。
行文調取引見。
至把總外委等員。
着交李侍堯查明。
驗其人材年力。
尚堪驅策者。
仍酌量奏聞。
以原官委用。
朕近覽明史。
大率重文輕武。
其時文員。
每妄自尊大。
互相袒護。
而蔑視将弁。
至以粗官目之。
多方屈抑。
一旦有事。
文職既一籌莫展。
其效力戎行者。
朝臣複從而掣其肘。
自速危亡而不可救。
最為弊政。
我朝列聖相承。
文武并重。
法良意美。
朕臨禦以來。
屢降谕旨。
訓饬諸臣。
毋生歧視。
督撫等雖不敢顯分畛域。
故蹈前車。
然平日不免偏向文員。
意為曲徇。
而于武職、不啻秦越視之。
即如滇省參劾承緝逃兵之案。
挂吏議者、武職五倍于文員。
其任情愛憎之私。
已可概見。
曆任督撫。
本應随案察治。
今既另行查辦。
其前罪姑免深求。
然此等軒轾阿私之弊。
恐各省皆所不免。
朕既洞燭其隐。
不可不明白宣示。
以儆将來。
督撫同受封疆重寄。
文武皆其所屬。
本不當意存分别。
妄為抑揚于其間。
且總督統司軍務。
于武職尤不宜置諸膜外。
公忠體國之謂何。
其可不各加猛省耶。
嗣後各督撫、務宜湔除積習。
勿複稍涉偏畸。
以副朕一視同仁之意。
若再不知悛改。
經朕鑒察及之。
不複能曲貸也。
至揚甯潰兵一案。
距今已閱十年。
而逃兵就獲者、既已十分之七。
其未經就獲之犯。
或于逃後病故。
亦未可知。
且緬匪已知悔罪。
送還蘇爾相。
懇請納貢投誠。
從此邊境輯甯。
更無用兵之事。
所有揚甯案内未獲逃兵。
其接緝督緝之文武各員。
嗣後均着免其定限議處。
如有能續行緝獲者。
仍照前将該犯即行正法。
其緝獲之員。
并着該督撫奏聞。
量予議叙。
以示獎勵。
至該逃兵逗留藏匿之該地方官。
失察之咎。
實所難辭。
一經訊明。
即查明職名。
送部議處。
如此勸懲互用。
庶各員益知感奮。
至金川節次逃兵。
非揚甯案内潰兵可比。
自當嚴緝務獲。
勿使漏網。
其承緝接緝處分。
着照緝拏重犯未獲舊例辦理。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山東逆犯王倫案内歸太、劉煥、二要犯。
俱系罪大惡極。
不容漏網之人。
曾經節次傳谕各督撫等、饬屬嚴緝。
勿視為海捕具文。
迺迄今三年之久。
尚未就獲。
即此可見地方官不肯實心任事矣。
該犯等自知罪無可逭。
妄希竄匿稽誅。
且慮及本省挨緝綦嚴。
必不敢仍回原籍。
即江浙等大省。
人煙稠密。
亦恐耳目昭着。
難以潛蹤。
惟雲貴川廣等邊省。
地既遼遠。
且外籍流寓者多。
易于掩飾。
該犯未必不改易姓名。
計圖避匿。
着傳谕邊省各督撫、密饬所屬。
設法躧訪。
上緊嚴拏務獲。
勿使要犯久逃顯戮。
仍将作何辦理緣由。
即行覆奏。
○以故奉恩将軍多義子鞥格穆、襲職。
○壬午。
谕軍機大臣曰。
勒爾謹奏、各屬禀報。
六月二十八日、暨七月初二、初四等日。
得雨自四五寸、至深透不等。
又省城、于七月初四日。
得雨徹夜。
入土深透。
秋禾晚荍、一切雜糧。
大有裨益等語。
覽奏稍為慰懷。
但已經成災處所。
曾否亦得透雨。
于秋禾是否有濟。
或可略減災分。
着傳谕勒爾謹、即速查明具奏。
至被災州縣。
該督迅即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務俾小民均沾實惠。
并查今歲被災地方。
較上年多寡輕重若何。
迅速覆奏。
○又谕、本日楊魁奏、據崇明縣知縣範國泰詳報、拏獲在山東犯案之兇犯王有亮、徐秀方、黃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