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等、據勒爾謹奏甘省歲止一收。
種夏禾者不能複種秋禾。
今歲夏禾雖被災傷。
而兼種秋禾之家。
收成有望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既雲甘省歲止一收。
種夏禾者、不能複種秋禾。
因何又有兼種秋禾之事。
若秋禾既可與夏禾兼種。
即與别省情形無異。
甘省曆年被旱。
俱系四五月間居多。
何不勸令百姓将秋禾多為兼種。
以防夏旱。
若因夏禾業已被旱。
将枯苗拔去。
複種秋禾。
則又不得謂之兼種。
摺内所叙情節頗覺前後矛盾。
此乃奏摺措詞、不能清晰所緻。
着傳谕勒爾謹、即将甘省農務實在情形。
詳晰覆奏。
至被災較重各處貧民。
仍當饬屬妥辦。
俾窮黎均沾實惠。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尋奏甘省地氣寒冷。
民間種冬麥者。
不及十分之一。
夏禾七月成熟。
秋禾九月成熟。
歲止一收。
其地畝多者。
種夏禾十之六七。
餘則續種秋禾。
地畝少者。
及氣候早寒。
或地處背陰。
止種夏禾。
此秋禾有兼種不兼種也。
再如四月缺雨。
五月得雨。
尚可拔去枯苗。
翻種荍麥。
今歲至秋初方得雨。
是以止種夏禾者、不能翻種秋禾。
幸今春雨雪優沾。
廣種麥豆。
凡背陰下濕之地。
總有薄收。
故夏災較去歲為輕。
至現在偏災。
臣惟率屬認真查辦。
務使小民不緻一夫失所。
報聞。
○順天鄉試。
以順天府尹蔣賜棨、為監臨官。
戶部左侍郎梁國治為正考官。
禮部右侍郎阿肅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鹿邑縣民王四女王氏。
夏邑縣民陳景修侄女陳氏。
湖南澧州民王孫長聘妻陳氏。
○庚子。
遣官祭昭忠祠。
○谕、朕于二十七月以内。
恭谒泰陵、泰東陵。
啟銮、及回跸時在京之王公大臣官員等、毋庸迎送。
○又谕曰、都統索諾木策淩咨請、烏噜木齊所屬各州縣戶民額徵地糧等項。
應否統入甘肅省戊戌年應免錢糧内。
一并查辦等因經戶部以普免各省錢糧系專指地丁而言。
其應徵糧草等項例不應免。
駁令仍舊徵收。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該處究屬邊陲。
宜加渥澤所有此理額徵地糧。
着照乾隆三十六年之例蠲免三分之一。
即于戊戍年随同甘肅地丁銀兩一體免徵。
以示嘉惠邊氓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邁拉遜等奏、興化縣生員錢志昱呈控。
因乾隆三十九、四十、兩年該縣草堰場被災發赈武生周卓凝等、串同書役、侵漁赈谷七百餘石等案。
請交督臣高晉研審一摺。
竈場被災場大使管理赈務。
自宜認真妥辦。
如果有棍徒蠹役。
朋比侵冒。
至七百餘石之多。
該大即應訪察嚴究、至曆控分司、運使、巡撫衙門更宜秉公審訊。
若承審官複敢徇情偏護。
尤屬不法。
均不可不徹底根究。
但系錢志昱一面之詞。
自難憑信。
伊并非原首之人。
何獨挺身赴京呈愬。
保無挾嫌誣控情弊。
着交與高晉提集案内有名犯證秉公确審。
務得實情。
毋緻颟顸了事。
○又谕、刑部奏、審拟通州船戶梁天成、盜賣漕米一案。
據稱案内起意偷賣之劉勝及夥同商謀之張士雄、薛天福、俱竄匿未獲。
現在行文直隸總督等、一體查拏等語。
劉勝等、以剝船船戶。
膽敢乘漕米起剝起意商同鑿漏船底。
偷盜米石。
情節甚為可惡。
均應嚴拏務獲。
盡法懲治。
未便因循緻令匪徒兔脫漏網。
況天津通州一帶。
為水陸沖途。
每年漕運銅鉛。
絡繹停挽。
迩來屢有偷竊之案。
不可不嚴行究辦。
以懲奸宄而靖地方。
着傳谕周元理、即将此案要犯劉勝等、董率各屬。
設法躧緝。
務俱速行就獲。
審明嚴辦。
并饬地方文武。
毋得視為具文。
緻使要犯遠揚。
久稽顯戮。
至天津、通州、沿河各處。
該督仍饬各屬。
不時留心稽察。
毋使宵小潛蹤。
滋生事端。
○辛醜。
谕、昨歲平定兩金川。
大功告蒇。
其地已歸入版圖。
安屯耕種。
所有該處名山大川。
效靈助順。
自應列入祀典。
曾降旨令明亮等查奏。
今據奏覆、金川之索烏、甲索、二山、及小金川之墨爾多山。
均為番衆所敬奉大軍進剿時亦頗着靈應等語。
又金川大河當官兵攻剿勒烏圍時。
立栅沿河。
堅持數日。
适值陰雨連綿。
河水旋長旋消。
于沿灘栅寨。
并無妨礙。
及攻得勒烏圍。
官兵移栅後。
河水即徒然漲發。
前所立栅之處。
均漫水甚大。
河神效順。
實贊成功。
均應春秋秩祀。
以彰報功之義。
着載入祀典。
用垂久遠。
所有撰文、及一切禮儀。
交各該衙門照例辦理。
○定回城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