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升轉賞費。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伊勒圖奏、伊犁伊沙噶伯克員缺。
并無應補之人。
請将葉爾羌噶匝納齊伯克巴喇、特補放伊沙噶伯克。
遣往伊犁等語。
已照所請行矣。
惟思各城伯克内。
或升補本城。
及升鄰城伯克者。
均無攜眷遷徙之費。
如巴喇特、由葉爾羌補放伊犁。
及塔本沙喇等處。
相距遙遠。
攜眷遷往。
諸需費用。
原因伊等平素妥協。
始由他處升補。
豈可轉使拮據。
應酌量遠近。
加恩賞赉。
不然。
伊等或難于起程。
擅自科派。
或抵任不能度日。
因而侵蝕。
俱未可定。
着傳谕綽克托、嗣後伯克内。
如有似此升轉他處者。
計其品秩大小。
路途遠近。
量加賞給。
若道裡較遠。
或一百至二三百兩俱可。
其如何賞給之處。
着綽克托、酌定數目具奏。
如此則伊等起程不緻拮據。
即到彼生計亦不至窘迫。
而私派侵蝕之事自寡矣。
新補伊犁伊沙噶伯克巴喇特、即照此賞給。
仍将朕施恩之處曉谕知之。
○壬寅。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據仁和奏、查獲匿名揭帖内。
有民人朱四、林大、常二、孫國玺等四人。
與賊匪往來通信。
兼有邪術等因。
當饬令遊擊舒展。
前往将各犯拏獲。
并于孫國玺家内。
搜出不法字迹。
現将人犯押管。
一面禀明督臣提審等語。
匿名揭帖。
每多挾仇圖害。
必須先行訪察明确再行查辦。
若将帖内所有姓名。
遽行查拏。
不無拖累。
轉得遂匿名者之願。
仁和所辦。
未免過急。
但孫國玺家内又查有不法字迹。
或非盡出于誣陷亦未可知而匿名之人。
亦不可不根究重治着傳谕周元理、即速馳赴天津。
将此案詳悉鞫訊。
俾無枉縱。
仍查明孫國玺、如何傳播邪教緣由。
并跟訪匿名人犯。
嚴密查拏務獲。
審拟具奏。
仁和摺鈔寄閱看繳到匿名揭帖。
及孫國玺家搜出字迹。
并交周元理、比對筆迹。
并谕仁和知之。
○癸卯。
上還宮。
○戶部議準、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奏、嗣後俊秀報捐。
概令土着州縣查明軍冊。
注明某衛所籍貫字樣。
出結詳送。
一面移衛存案。
其中倘有脫軍冒民等弊。
即行舉報。
照例治罪。
如不行詳查冒昧出結發覺。
即将該州、縣、照例議處。
從之。
○甲辰。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仁和奏、查獲匿名揭帖内民人朱四等一案。
當經傳谕周元理、馳往審辦。
今據奏、朱四等供稱、與王六瘋子即王朝佐有仇。
随拏到王朝佐鞫訊。
已據供認挾嫌不諱。
并于該犯家内、搜出底稿。
核對筆迹相符。
默寫無錯。
又查明帖内孫國玺、年已七十七歲。
曾從婁真人學符治病。
查其家内。
并無不法邪書等語。
看來此案。
自系仁和辦理過于急遽之故。
昨據該鎮奏到。
朕即傳谕及此。
今王朝佐、既屬正犯。
自無難将其與朱四等、因何挾嫌起意誣陷之處。
嚴行審訊。
令其水落石出。
着再傳谕周元理、即速提犯。
逐細嚴審。
務得實情。
至孫國玺、年逾七十。
且前此不過從真人婁近垣、學習畫符。
而其家中查出字帖一紙。
上下排寫字樣。
與符箓相仿。
如究其向日并無傳播邪教之事。
即可同朱四等一并省釋。
止将王朝佐、照例定拟具奏可也。
○乙巳。
兵部議準、太仆寺卿富勒賀奏稱、牧廠護軍校。
屬翼長所轄。
而論其品級。
與翼長相同。
請将翼長四員。
照商都達布遜諾爾、達裡剛愛、牧廠翼長之例。
食六品俸。
戴五品空銜頂。
從之。
○丙午。
萬壽節。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大高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陝甘總督勒爾謹、陝西巡撫畢沅、西安提督馬彪等會奏、籌辦西安提标馬廠地畝。
查中、右、兩營。
廠地一百九十七頃零。
坐落鹹陽、興平、鄠縣、地勢寬平。
水草豐美。
以提标五營馬匹。
統于二廠牧放。
又左營廠地。
硝<土兼>夾雜。
不堪耕種。
亦仍存留牧馬。
其前、後、兩營。
坐落長安、鹹陽、高陵、三水、淳化等縣馬廠。
徐沙碛<土兼>灘。
土脈硗瘠。
不堪耕種外。
計可墾地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
招民認墾。
試種取租。
與牧馬既無妨礙。
而附近貧民。
得地墾種。
足變無用為有用。
應取租息。
請遞年歸還各營借項。
得旨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