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未。
上詣思慕寺行禮。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三寶奏、浙省迤東各府。
濱臨大海。
北接江蘇。
南連福建。
重洋浩淼。
向多匪徒劫奪之案。
皆由濱海捕魚船隻。
糾夥出洋。
本無赀本。
遇有貿易商船。
因而肆行劫奪。
且鎮海、定海、二縣洋面。
産魚甚多。
鄰省漁船雲集。
多緻逗留滋事。
應酌定章程等語。
所辦尚為周到。
此等出洋捕魚船戶。
皆無籍貧民。
或于洋面遇見商船。
乘便肆劫。
事所常有。
但伊等所劫貨物。
海面自無從貨售隐匿。
必須帶回内地。
潛行銷賣。
守口官弁。
果于漁船進口時。
查對冊檔。
各船所攜物件。
此外如有多餘貨物。
即嚴為盤诘。
其行劫與否。
無難立辨。
皆由地方文武。
不能實力盤察查拏。
匪徒遂無所顧忌。
此皆員弁等怠玩因循所緻。
又據三寶奏稱、本年自二月至六月。
有閩省船戶張丁星、易奇發、浙省船戶湯重慶、蕭永祥、沉長壽等各船報稱。
在平陽、臨海、定海等縣。
洋面被劫。
據事主船戶等。
佥供盜犯口音、均非本省之人等語。
浙省洋面。
與江蘇福建毗連。
或系該二省漁船。
恃非本境。
無可稽查。
遂爾乘機劫掠。
着傳谕江南福建各督撫。
将各該省漁船進口時。
一體嚴密稽查。
匪衆自無從遁匿。
勿複意存畛域。
稍有輕縱。
仍将作何查辦情形。
即行覆奏。
又閱三寶所奏、自乾隆三十八年到任。
至今曆年緝獲盜犯共三十九名。
而今歲半年之間。
洋面報盜。
已有五案。
似系近時巡緝海洋之武職各員。
不及從前之認真。
定海、黃岩、溫州、濱海、各處。
俱有總兵。
鎮守乃其專責。
而浙江提督。
駐劄甯波。
地近海洋。
稽查亦易。
何以任憑賊船橫行若此。
或系該提督及各鎮等、不以事為事。
所屬将弁。
遂視巡海為具文。
亦未可定。
着傳谕鐘音、三寶、查明該提鎮等、平日辦理如何。
即行據實覆奏。
毋得稍為瞻徇。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三寶摺。
着鈔寄高晉、鐘音、楊魁、閱看。
并于王亶望到京時。
令其詳細閱看。
于抵浙後、查發妥辦。
尋三寶奏、定海、黃岩、溫州、三鎮總兵。
不時親赴洋面巡邏。
辦理尚屬認真。
惟失事在海洋。
破案多在陸路。
現在督屬查緝。
得旨、知道了。
交王亶望、實力督緝。
勿緻日久生懈。
○戊申。
吏部議奏、計參才力不及之廣東、定安縣知縣馬用觀、系由教職保送。
其申詳之司道府州縣等官。
例應降級調用。
俱經緣事。
均無庸議。
其原保不慎之前任陝甘學政光祿寺卿吳绶诏、照例降調。
得旨、此案吏部議将原保舉之督撫學政降二級調用。
其申詳之司道府州縣等官。
降三級調用。
所辦未得情理之平。
保舉教職。
雖由司道府縣等轉詳。
然其人之堪膺舉薦與否。
則由督撫學政、核定主稿。
使司道等所詳未當。
督撫等原可駁正。
既已列之薦剡。
其處分自應較重。
而原詳者酌予從輕。
方為允協。
今乃重議司道等官。
而輕議督撫學政。
本末不倒置乎。
至所保堪膺民社之員。
後經他省以才力不及參劾者。
其原保題之上司等、固難辭咎。
然竟議以降級調用。
不準抵銷。
亦未免過當。
且才力不及。
尚非大過。
若于此而遽将原保之上司、議以實降。
設或所保之員。
有犯貪婪不法者。
其原保官。
又當如何加重乎。
況才力不及。
并非實在劣迹可指。
若定以降調重例。
恐所轄之督撫。
與原保之督撫學政。
或有微嫌。
即以不及劾其所舉之人。
俾罹實降。
以逞其私意。
而督撫或有與原保官相得者。
于其所舉之人。
即實系才力不及。
轉為之瞻徇姑容。
此更于吏治有關。
不可不防其流弊。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凡事有不協于理者。
雖此等尋常議疏。
亦不肯稍為忽略。
即此可見為君之難。
而朕日理萬幾。
實無一事之不敢不加審慎矣。
所有議處原保上司之例。
着該部另行詳晰妥議。
吳绶诏此案。
即照新例另議具奏。
尋議、嗣後保送教職人員。
除事犯貪酷不法等款。
仍照舊例分别議處。
如僅以才力不及題參。
或仍奏請改教者。
将主稿保薦之督撫學政。
改為降二級留任。
申詳司道府等官。
改為降一級留任。
此案原保之前任陝甘學政、現在光祿寺卿吳绶诏、照現定例降二級留任。
再查各部院主事等官。
保送直隸州知州。
遇有才不勝任之員。
原保堂官。
向有處分專例。
應請嗣後亦照此例。
将原保官降二級留任。
從之。
卷之一千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