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嗔母馮氏、将所剩之酒取飲。
出言唐突。
複毆傷伊母額顱。
旋撥醫調治。
傷痕平複。
請将張汝振照律拟斬。
俟奉旨到日。
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非是。
向來各省遇有蔑倫之犯。
将父母傷害緻死者。
實為天地所不容。
曾谕令各督撫等、于審明時。
一面奏聞。
一面即将該犯淩遲處死。
以快人心而維風化。
其奏摺概不予批。
誠以此等兇惡逆犯。
行同枭獍。
非盛世所宜有。
而司明刑弼教之責者。
方且引以為恧。
不欲污及丹毫。
朕此意自應共喻。
今張汝振、辄敢用拳毆傷伊母額顱。
雖未至于死。
按律即當斬決。
自應照例綁赴市曹。
即行處斬。
俾衆共知懲儆。
又何必俟得旨後始行辦理耶。
富察善等、殊不曉事。
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張汝振、即行正法。
毋使稍稽顯戮。
并将此通谕各省督撫知之。
○又谕、據畢沅奏、陝省自七月下旬以後。
僅據鳳翔、漢中、及附近南山各縣禀報。
于八月二十七等日。
得雨二三寸。
其餘僅獲微雨。
晴霁日久。
土脈漸乾。
日内再望甘霖續霈。
庶麥根得以穩固。
而未種之地。
正可及時趕種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該省七月以後。
雨水缺少。
晚禾業經受旱。
收成未免歉薄。
正賴播種秋麥。
以資接濟。
不知現在曾否得有透雨。
麥田曾否種齊。
朕心深為廑念。
且該省現在設壇祈禱。
自屬盼雨甚切。
昨京師、及山東、河南、山西等省。
俱于本月十九、及二十日、得雨四五寸不等。
陝西與河南山西、境壤毗連。
十九二十之雨。
似應一律均沾。
但未知曾否透足。
能否趕種秋麥。
設因缺雨種麥未全。
該撫不可不及早籌辦。
或酌借耔種。
或量予緩徵。
當就各該處實在情形。
妥為經畫。
并當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俾窮黎不緻失所。
不可稍存諱飾。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曾否得雨。
及作何籌辦情形。
迅即由驿覆奏。
尋奏、九月十九日。
甘霖大霈。
各屬均沾。
其早經出土之麥。
得以盤根深固。
已種未出土者。
亦一律萌芽。
新苗透發。
至待雨補種之地。
臣已先期查明無力貧民。
開倉借給耔種。
複于九月二十七日。
西安等屬。
續得透雨二麥播種齊全。
得旨、覽奏俱悉。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浙江巡撫三寶咨、浦江縣民鄭遵明、刀傷鄭若商、因風身死一案。
違例用咨。
請令該撫另行詳核案情。
具題到日再議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辦理原毆傷輕、因風身死之案。
俱由各該督撫具題。
交部核拟。
即浙省亦有辦過成案。
今鄭遵明、因與族叔鄭若商戲谑。
各用鈎刀互毆。
以緻劃傷鄭若商偏右。
該撫既審明因風身死屬實。
拟以滿流。
自應循照定例具題。
以昭慎重。
乃将應題事件。
率行咨部完結。
殊屬不合。
三寶、着傳旨申饬。
○是月。
湖南巡撫顔希深奏、楚南設有養濟院。
收養乞丐。
向未設立普濟堂。
老疾無依之人。
未免向隅。
請于省城設堂一所。
收養附近老民五百名。
每名日給米八合。
銀一分。
動用司庫銀四萬兩。
借商起息。
以作經費。
得旨允行。
○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奏、烏喇特公恭格喇布坦等、因不能養贍屬人。
蒙準借俸。
交地方官買米給領。
自應于就近薩拉齊廳地方辦交。
以次赈恤。
查晉省本年各處秋收豐稔。
統計九分。
惟薩拉齊廳、毗連烏喇特地方。
約收分數。
現僅六分有餘。
恐民間米谷未能充盈。
今該烏喇特公等、所需米數。
若驟向該廳采買。
勢必米價頓昂。
在蒙古既不能多得糧石。
而本處亦虞市籴維艱。
查薩拉齊廳、現貯常平倉谷三萬石。
原以備平粜之需。
即借動該廳倉谷碾給。
行知恭格喇布坦等、就近領取。
分給蒙古人等、急資糊口。
仍将交到米價。
存貯歸綏道庫。
将來買補還倉。
得旨嘉獎。
○陝西巡撫畢沅奏、請将鹹甯等二十九廳州縣。
收成四五分各地戶。
查明實系無力貧民。
按大小口數、在常平倉内。
極貧者、借給兩月口糧。
次貧者、借給一月口糧。
所借糧石。
明歲秋收後還倉。
仍俟冬末春初。
青黃不接時。
寬為借給倉糧。
照歉年例、減二平粜。
并請将鹹甯等二十九廳州縣。
應徵本年未完錢糧。
一并緩至來年麥熟後徵收。
得旨、着照所請行。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雲南巡撫裴宗錫等奏、請嗣後銅廠廠務。
悉歸地方官經管。
即繁劇地方。
離廠較遠。
正印官不能照料。
亦宜改委州縣丞倅等官經理。
各廠現委雜職。
概行徹退。
酌量地方遠近。
廠分大小。
分派各府廳州縣、及試用正印人員。
接手承辦。
實力采煎。
如果辦銅寬裕。
奏請議叙。
倘有短缺。
即行參處。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