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把總二。
外委三。
均請裁汰。
現任各弁留省。
遇缺輪補。
應如所奏。
其改設撥回各員弁。
即令咨部換給關防、劄付。
從之。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奏到屬員賢否摺内。
稱衡州府知府黃樹堂、接見二次。
應對遲緩。
胸次似欠開爽到任後、現辦事件。
尚系率常循分。
容留心再看等語。
知府有整饬地方、表率屬員之責。
黃樹堂、性既遲緩。
且欠開爽。
于知府自不相宜。
該員到任已七八月。
能否略加練習。
若仍不過率常循分。
即不便姑容贻誤。
着該撫即速查明。
據實具奏。
毋得稍存姑息。
至賢否摺到及佐貳州縣等官。
必其人尚堪造就成材。
以備簡用。
如漢陽府同知顧駉、該撫稱其才識明達辦事勤敏。
将來遇有府缺。
或可擢任。
若通省知縣甚多。
豈能遍列。
今長沙縣知縣範元琳、該撫稱其才質遲鈍。
而黾勉供職。
尚無贻誤。
是該縣于長沙首邑。
尚恐非宜。
将來未必可至府道。
因何列入此摺。
着陳輝祖、一并據實奏覆。
将此遇便谕令知之。
○命刑部尚書德福、在紫禁城内騎馬。
○癸卯。
上禦懋勤殿。
勾到廣東、福建、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七人。
絞犯一人。
福建斬犯十一人。
絞犯一人。
奉天斬犯一人。
絞犯四人。
餘八十七人、予勾。
○谕、湖北省江陵、監利、二縣。
本年因秋水泛漲。
其最低垸田。
間有被浸處所。
雖該撫等查明。
疏消補種。
俱秋成有望。
不緻成災。
第念該處垸田。
俟水退後補種荍糧。
收成究未免歉薄。
所有江陵、監利、二縣。
被水補種歉收各垸田。
本年下半年錢糧。
着加恩緩至次年麥熟後徵收。
以示體恤貧民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明亮等奏、前因郭羅克賊番。
殺害青海公禮塔爾一案。
尚有兇犯未獲。
将該土司瑪克蘇爾衮布、扣留内地。
令伊弟索朗勒爾務、實力緝兇。
今該土司因不服水土。
患病身故。
恐伊弟等聞知。
怠于緝犯。
是以暫未谕知。
以期速獲等語。
所辦非是。
瑪克蘇爾衮布、羁留灌縣地方。
距該土司住寨不遠。
既經患病。
即當就近遣令歸巢。
迨其已死。
更應将其身屍發還。
查明應襲之人。
令其襲職。
方合正理。
乃明亮等。
意欲匿不令知。
殊失撫馭番夷之道。
郭羅克賊番。
殺害禮塔爾一案。
業經拏獲數犯正法。
且土司瑪克蘇爾衮布、扣留内地。
已将四月。
今又病故。
亦足以償禮塔爾之命。
所有未獲兇犯。
即可毋庸勒緝。
原派督緝之官弁等。
俱着徹回。
朕辦理庶務。
惟以光明正大為主。
即待邊圉番人。
亦示以至誠。
不肯稍存歧視。
明亮、文绶、桂林、及松茂道查禮、所辦殊屬錯謬。
俱着交部議處。
其郭羅克土司。
即着瑪克蘇爾衮布之子承襲。
仍令明亮等、将此旨曉谕該番。
○谕軍機大臣等、瑪克蘇爾衮布、留居灌縣與查禮所駐之地甚近。
該土司因不服水土患病時。
查禮如果曉事。
即當一面禀知将軍、總督。
一面将該土司、遣回調理。
即不然。
亦當将該土司患病情形。
及早禀知明亮等。
聽其查辦。
則查禮尚可照常議處。
若前此、并未具禀。
直至該土司病故。
始行禀報。
則查禮之獲咎甚重。
不當僅照明亮等議處矣。
着明亮等、即速據實奏覆。
候朕另降谕旨。
毋稍袒庇隐飾自幹罪戾。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查瑪克蘇爾衮布、七月内染病。
經查禮禀、已就痊。
複據禀、該土司于九月間患痢。
當饬上緊調理。
旋于二十日病故。
臣等辦理失宜。
實不敢隐庇推诿。
得旨、覽。
爾等三人、尚為曉事者。
如此辦理夷情。
足見前明漢官之辦邊情。
令人讪笑也。
甚為爾等愧之。
○予故戶部尚書果毅繼勇公豐昇額、祭葬如例。
谥誠武。
○旌表守正被戕浙江臨海縣民蘇仲光妻陳氏。
○甲辰。
谕、八旗承襲佐領世職。
其應襲之人。
若在外省駐防者。
俱調取來京引見。
後經降旨。
令将此等人員。
于請旨後。
再行調取。
但伊等有在駐防地方。
立有産業者。
或亦不願來京。
着交八旗都統等、嗣後将應襲佐領世職之人。
于具奏後。
即行文該處大臣。
問伊本人、情願來京與否。
除願來者、仍行調取外。
若不願來京者。
即不必調取。
着為令。
○又谕、理藩院奏、據齊巴克多爾濟呈稱、現襲伊父親王之爵。
所有從前賞戴花翎。
應否照常戴用請旨等語。
蒙古王貝勒等。
未經襲職之前。
因系台吉、塔布囊。
前往木蘭行圍。
經朕賞戴花翎。
雖系朕恩。
而伊等承襲王貝勒貝子後。
其從前賞戴之單眼花翎。
轉于職任未稱。
自應不必戴用。
嗣後伊等所襲之職。
與從前所賞花翎相稱。
即着照常戴用。
若襲職較大。
不當戴用單眼花翎者。
不必戴用。
伊等于木蘭行圍。
果能奮勉。
朕即按照職銜。
賞戴雙眼花翎齊巴克多爾濟、即照此例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奏、黃運湖河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閱進到新舊兩圖。
舊圖、順黃壩外。
已有停淤。
故大溜趨北。
及閱新繪之圖。
則河流直抵壩根。
嫩灘所存無幾。
有系河勢向南略逼。
刷去停淤。
前此朕命添築順黃壩。
薩載在京時。
意尚以為可以不辦。
朕為之詳悉指示。
始遵照辦理。
就現在情形而論。
若非此壩為重門保障。
河流之南逼者。
不且直到攔黃壩根乎。
又閱新圖。
河北岸長有嫩淤一帶。
北淤則流必南趨。
乃一定之理。
因于其處、用朱筆标記。
急宜将此一帶嫩灘切去。
使其不複停淤。
則南岸新添之木龍。
挑溜自更得力。
河流必日漸北趨。
不複搜刷壩根。
新河正溜。
亦益當暢順。
實為目下最要機宜。
着傳谕高晉、薩載、及此時即速實力遵辦。
以期妥善。
仍将辦後情形若何。
迅速覆奏。
着将朱批兩圖發往。
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陶莊新河北岸。
新漲淤灘。
急應挑切。
但挑挖嫩淤。
甚難着足。
且旋切旋淤。
恐難盡刷。
拟于裡身抽挑引渠。
河頭酌築土